正元智慧: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2018年度持续督导跟踪报告2019-03-29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浙江正元智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度持续督导跟踪报告
保荐机构名称: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被保荐公司简称:正元智慧
保荐代表人姓名:黄新炎 联系电话:010-60833016
保荐代表人姓名:金田 联系电话:0571-85783757
一、保荐工作概述
项目 工作内容
1.公司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1)是否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 是
(2)未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的次数 0次
2.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规章制度
的情况
(1)是否督导公司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包
括但不限于防止关联方占用公司资源的制
是
度、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内控制度、内部审
计制度、关联交易制度)
(2)公司是否有效执行相关规章制度 是
3.募集资金监督情况
(1)查询公司募集资金专户次数 12
(2)公司募集资金项目进展是否与信息披
是
露文件一致
4.公司治理督导情况
(1)列席公司股东大会次数 1次
(2)列席公司董事会次数 1次
(3)列席公司监事会次数 0次
5.现场检查情况
(1)现场检查次数 1次
(2)现场检查报告是否按照本所规定报送 是
(3)现场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及整改情况 提醒贵公司进一步加强信息披露工作,有关
人员加强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
式准则》、《深交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
作指引》等规章制度的学习,持续做好信息
的披露与监管工作。
6.发表独立意见情况
(1)发表独立意见次数 7
(2)发表非同意意见所涉及问题及结论意见 无
1
7.向本所报告情况(现场检查报告除外)
(1)向本所报告的次数 0 次
(2)报告事项的主要内容 不适用
(3)报告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 不适用
8.关注职责的履行情况
(1)是否存在需要关注的事项 无
(2)关注事项的主要内容 不适用
(3)关注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 不适用
9.保荐业务工作底稿记录、保管是否合规 是
10.对上市公司培训情况
(1)培训次数 1次
(2)培训日期 2018 年 12 月 29 日
本次培训重点结合相关案例,从上市公司
规范运作、信息披露、募集资金管理等方
面进行了讲解。本次培训促使上述对象增
(3)培训的主要内容 强法制观念和诚信意识,加强理解作为上
市公司管理人员在上市公司日常规范运
作及信息披露等方面所应承担的责任和
义务。
11.其他需要说明的保荐工作情况 无
二、保荐机构发现公司存在的问题及采取的措施
事项 存在的问题 采取的措施
1.信息披露 无 不适用
2.公司内部制度的建立和执行 无 不适用
3.“三会”运作 无 不适用
4.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变动 无 不适用
5.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 无 不适用
6.关联交易 无 不适用
7.对外担保 无 不适用
8.收购、出售资产 无 不适用
9.其他业务类别重要事项(包括对外投资、风险投资、委
无 不适用
托理财、财务资助、套期保值等)
10.发行人或者聘请的中介机构配合保荐工作的情况 无 不适用
11.其他(包括经营环境、业务发展、财务状况、管理状况、
无 不适用
核心技术等方面的重大变化情况)
三、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未履行承诺的原因
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 是否履行承诺
及解决措施
1.股份锁定的承诺 是 不适用
2
2.主要股东持股意向承诺 是 不适用
3.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及相关承诺 是 不适用
4.信息披露相关承诺 是 不适用
5.承诺约束措施 是 不适用
6.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 是 不适用
7.利润分配政策的承诺 是 不适用
8.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是 不适用
四、其他事项
报告事项 说明
1.保荐代表人变更及其理
无
由
2.报告期内中国证监会和 2018 年度,存在以下中国证监会(包括派出机构)和贵所对
本所对保荐机构或者其保
荐的公司采取监管措施的 本保荐机构或者保荐的公司采取监管措施的事项:
事项及整改情况 1、2018年5月22日,中国证监会对公司出具《关于对中信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监管谈话措施的决定》([2018]69号)、中
国证监会对我司保荐代表人黄超、曾春出具《关于对黄超和
曾春采取监管谈话措施的决定》([2018]70号)、中国证监会对
我司保荐代表人叶建中、董文出具《关于对叶建中和董文采
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定》([2018]71号)。上述监管函件
认定我司作为宁夏宝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并上市的保荐机构,未勤勉尽责、缺少必要的职业审慎,
存在对申报项目把关不严的问题;认定黄超、曾春在担任宁
夏宝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保荐
代表人的过程中,未勤勉尽责、缺少必要的职业审慎,存在
对申报项目把关不严的问题;认定叶建中、董文在担任青岛
港国际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保荐代表人的
过程中,出具的专业文件不符合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
以上行为违反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五
条和《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第四条的规定。我
司在收到上述监管函件后高度重视,督促各项目组勤勉尽责、
扎实推进项目,审慎判断决策,提高执业质量和风险意识,
避免此类事件的再次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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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018年12月17日,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对公司江苏分公
司及江苏分公司副总经理周晋飞出具了《行政处罚决定书》
((南银)罚字【2018】第18号)。2018年8月20日至9月5日,
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对江苏分公司及其下辖机构2017年1
月1日至2018年6月30日履行反洗钱义务的情况进行了检查,
认为分公司未按照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以上行为违反
了《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第九条第三款、《金融机构客户身
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第一款、第三款以及二十二条的规定,并认定周晋飞为上述
违规事实的直接责任人员。基于以上事实,中国人民银行南
京分行对公司江苏分公司处以罚款人民币20万元,对直接责
任人周晋飞处以罚款人民币1万元。江苏分公司及下辖营业部
严格按照监管意见,制定了全方位的整改方案,切实落实整
改工作。公司财富管理委员会及合规部密切关注分公司整改
方案的实施情况,督促、指导分公司开展整改工作。
3、2018年12月26日,中国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对公司吉林
省分公司及分公司员工王睿、刘欣宇出具了《行政处罚决定
书》(长银罚字[2018]第29号)。中国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在
检查中发现公司吉林省分公司在2017年1月至2018年9月期间
存在未按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的事实,违反了《中国
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反洗钱客户身份识别有关工作的通知》(银
发[2017]235号)的规定。基于以上事实,中国人民银行长春
中心支行对公司吉林省分公司处以罚款人民币30万元,对王
睿、刘欣宇分别处罚款人民币1万元。吉林分公司及下辖营业
部严格按照监管意见,制定全方位的整改方案,切实落实整
改工作。公司财富管理委员会及合规部密切关注分公司整改
方案的实施情况,督促、指导分公司开展整改工作。
4、2018 年 12 月 29 日,中国人民银行宁波市中心支行对公司
宁波分公司及分公司总经理姚锋、相关营业部总经理刘颢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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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了《行政处罚决定书》(甬银处罚字[2018]9 号)。中国人民
银行宁波市中心支行认定公司宁波分公司存在未按规定履行
客户身份识别义务、未按规定报送可疑交易报告的事实,违
反了《反洗钱法》、《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金融机构客户
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金融
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基于
以上事实,中国人民银行宁波市中心支行对公司宁波分公司
处以罚款人民币共计 62 万元,对姚锋、刘颢分别处罚款人民
币 3.5 万元。宁波分公司及下辖营业部严格按照监管意见,制
定全方位的整改方案,切实落实整改工作。公司财富管理委
员会及合规部密切关注分支机构整改方案的实施情况,督促、
指导分支机构开展整改工作。
3.其他需要报告的重大事 无
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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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正元智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度持续督导跟踪报告》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
黄新炎 金田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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