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元智慧:关于变更注册资本暨修改《公司章程》的公告2019-03-29
证券代码:300645 证券简称:正元智慧 公告编号:2019-019
浙江正元智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注册资本暨修改《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
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江正元智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9年3月27日召
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2018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
积金转增股本预案的议案》《关于变更注册资本暨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具
体情况如下:
一、公司章程修订的具体情况
1、变更注册资本
董事会同意公司实施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以公司2018年12月31日总股本
66,666,667股为基数,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9股。在公司2018年
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上述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且顺利实施后,公司总股本将
增加至126,666,667股。董事会同意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2018年度利润分配
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且顺利实施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及修改《公司章
程》。
2、董事会同意根据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六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对《公司章程》
中部分条款进行修订。
二、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原章程内容 修改后的章程内容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6,666.6667 万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2,666.6667
元。 万元。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6,666.6667 万股,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12,666.6667 万股,
均为普通股,无其他种类股。 均为普通股,无其他种类股。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
收购本公司的股票: 收购本公司的股票:
(一) 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 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 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 (二) 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
并; 并;
(三) 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三) 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
(四) 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 权激励;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四) 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份的活动。 (五) 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
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 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
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
份的活动。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
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 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一) 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 要约方式; (二) 要约方式;
(三) 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三) 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应当依照《证券法》
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
十三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
规定的情形收购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
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
(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 (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
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第二 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
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 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五)项、
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 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
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 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
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议。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规定收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
购的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 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
份总额的 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 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
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 1 年内 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
转让给职工。 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
(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
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
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
行使下列职权: 行使下列职权:
(一) 决 定 公 司 的 经 营 方 针 和 投 资 计 (一) 决 定 公 司 的 经 营 方 针 和 投 资 计
划; 划;
(二) 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 (二) 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
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 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 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 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四) 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 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 (五) 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
案、决算方案; 案、决算方案;
(六)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 (六)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
弥补亏损方案; 弥补亏损方案;
(七)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 (七)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
出决议; 出决议;
(八) 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八) 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 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 (九) 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
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 改本章程; (十) 改本章程;
(十一) 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 (十一) 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
所作出决议; 所作出决议;
(十二) 审议批准第四十一条规定的 (十二) 审议批准第四十一条规定的
担保事项; 担保事项;
(十三) 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 (十三) 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
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 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的事项; 30%的事项;
(十四) 审议批准本章程中规定应当 (十四) 审议批准本章程中规定应当
由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重大交易事项; 由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重大交易事项;
(十五) 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十五) 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事项; 事项;
(十六) 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六) 审议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
(十七) 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激励计划;
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 (十七) 对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
事项。 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而收购本
公司股份作出决议;
(十八) 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
事项。
第七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 第七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
决议通过: 决议通过:
(一)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一)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 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二) 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 本章程的修改; (三) 本章程的修改;
(四) 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 (四) 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
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 30%的; 资产 30%的;
(五) 股权激励计划; (五) 员 工 持 股 计 划 或 者 股 权 激 励 计
(六) 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 划;
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 (六) 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
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 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
项。 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
项。
第一百〇七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第一百〇七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 (一) 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
告工作; 告工作;
(二) 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二) 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 决 定 公 司 的 经 营 计 划 和 投 资 方 (三) 决 定 公 司 的 经 营 计 划 和 投 资 方
案; 案;
(四) 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四) 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决算方案; 决算方案;
(五) 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 (五) 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
亏损方案; 亏损方案;
(六) 制 订 公 司 增 加 或 者 减 少 注 册 资 (六) 制 订 公 司 增 加 或 者 减 少 注 册 资
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 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 (七) 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
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 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
方案; 方案;
(八) 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 (八) 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
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 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
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九) 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 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 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 (十) 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
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 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
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总工程师等高级管理 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总工程师等高级管理
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 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 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 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二) 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 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三) 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 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 (十四) 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
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 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 (十五) 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
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六)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十六) 对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五)、(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
本公司股份的作出决议;
(十七)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一十八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 第一百一十八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
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 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
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法律、行政法规、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部门规章、本章程对最低出席董事数或最低
通过董事数另有规定者,从其规定。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除上述修订内容和条款外,《公司章程》其他条款保持不变。本次变更注册
资本及修改《公司章程》尚需提交公司2018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浙江正元智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