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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正元智慧:关于变更注册资本暨修改《公司章程》的公告2019-03-29  

						        证券代码:300645          证券简称:正元智慧       公告编号:2019-019


                          浙江正元智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注册资本暨修改《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
         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江正元智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9年3月27日召
       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2018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
       积金转增股本预案的议案》《关于变更注册资本暨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具
       体情况如下:
           一、公司章程修订的具体情况
           1、变更注册资本
           董事会同意公司实施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以公司2018年12月31日总股本
       66,666,667股为基数,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9股。在公司2018年
       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上述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且顺利实施后,公司总股本将
       增加至126,666,667股。董事会同意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2018年度利润分配
       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且顺利实施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及修改《公司章
       程》。
           2、董事会同意根据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六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对《公司章程》
       中部分条款进行修订。
           二、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原章程内容                            修改后的章程内容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6,666.6667 万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2,666.6667
元。                                         万元。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6,666.6667 万股,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12,666.6667 万股,
均为普通股,无其他种类股。                   均为普通股,无其他种类股。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
收购本公司的股票:                           收购本公司的股票:
    (一) 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 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 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          (二) 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
并;                                         并;
    (三) 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三) 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
    (四) 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 权激励;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四) 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份的活动。                                          (五) 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
                                             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 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
                                             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
                                             份的活动。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
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 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一) 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 要约方式;                            (二) 要约方式;
    (三) 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三) 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应当依照《证券法》
                                             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
                                             十三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
                                             规定的情形收购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
                                             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
(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       (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
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第二       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
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 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五)项、
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     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
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       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
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议。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规定收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
购的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                 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
份总额的 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                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
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 1 年内                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
转让给职工。                                           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
                                                       (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
                                                       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
                                                       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
行使下列职权:                                         行使下列职权:
       (一) 决 定 公 司 的 经 营 方 针 和 投 资 计          (一) 决 定 公 司 的 经 营 方 针 和 投 资 计
划;                                                   划;
       (二) 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                    (二) 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
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 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 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 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四) 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 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                    (五) 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
案、决算方案;                                         案、决算方案;
       (六)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                    (六)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
弥补亏损方案;                                         弥补亏损方案;
       (七)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                    (七)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
出决议;                                               出决议;
       (八) 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八) 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 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                    (九) 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
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 改本章程;                                      (十) 改本章程;
       (十一) 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                    (十一) 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
所作出决议;                                           所作出决议;
       (十二) 审议批准第四十一条规定的                      (十二) 审议批准第四十一条规定的
担保事项;                                             担保事项;
       (十三) 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                    (十三) 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
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 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的事项;                                     30%的事项;
       (十四) 审议批准本章程中规定应当        (十四)        审议批准本章程中规定应当
由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重大交易事项;           由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重大交易事项;
       (十五) 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十五)        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事项;                                       事项;
       (十六) 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六)        审议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
       (十七) 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激励计划;
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          (十七)        对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
事项。                                       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而收购本
                                             公司股份作出决议;
                                                (十八)        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
                                             事项。

       第七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          第七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
决议通过:                                   决议通过:
    (一)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一)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 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二) 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 本章程的修改;                        (三) 本章程的修改;
    (四) 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          (四) 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
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 30%的;                                 资产 30%的;
    (五) 股权激励计划;                           (五) 员 工 持 股 计 划 或 者 股 权 激 励 计
    (六) 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 划;
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           (六) 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
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 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
项。                                         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
                                             项。

第一百〇七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第一百〇七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          (一) 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
告工作;                                     告工作;
    (二) 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二) 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 决 定 公 司 的 经 营 计 划 和 投 资 方       (三) 决 定 公 司 的 经 营 计 划 和 投 资 方
案;                                                案;
    (四) 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四) 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决算方案;                                          决算方案;
    (五) 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                 (五) 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
亏损方案;                                          亏损方案;
    (六) 制 订 公 司 增 加 或 者 减 少 注 册 资       (六) 制 订 公 司 增 加 或 者 减 少 注 册 资
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 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                 (七) 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
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 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
方案;                                              方案;
    (八) 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                 (八) 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
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 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
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九) 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 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 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                 (十) 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
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 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
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总工程师等高级管理 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总工程师等高级管理
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    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    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    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二)    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    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三)    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    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                (十四)    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
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    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                (十五)    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
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六)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十六) 对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五)、(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
                                                    本公司股份的作出决议;
                                                           (十七)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一十八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   第一百一十八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
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    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
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法律、行政法规、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部门规章、本章程对最低出席董事数或最低
                                          通过董事数另有规定者,从其规定。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除上述修订内容和条款外,《公司章程》其他条款保持不变。本次变更注册
     资本及修改《公司章程》尚需提交公司2018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浙江正元智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