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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元智慧:正元智慧: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3-04-14  

                                             浙江正元智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
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
作》及浙江正元智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章程》《独立董事
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
会议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地核查,现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进一步明确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已取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同意浙江正元智慧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553
号),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
律监管指引第 15 号——可转换公司债券》等有关规定及公司 2022 年第三次临时
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董事会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和市
场状况,进一步明确了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可转
债”)的具体方案。
    经审议,公司本次进一步明确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的具体方案符合《公
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的有关规定,方案合理、切实可行,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
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进一步明确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具体方案的事
项。

       二、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
监管指引第 15 号——可转换公司债券》等有关规定及公司 2022 年第三次临时股
东大会的授权,公司董事会将在本次可转债发行完成之后,办理可转债在深圳证
券交易所上市的相关事宜,并授权公司董事长或其授权的指定人士负责办理具体
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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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审议,我们认为: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5
号——可转换公司债券》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公司和全体股
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可转债上市的相关事项。

    三、关于开设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

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独立意见

    经审议,我们认为:公司开设本次可转债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署募集资金
三方监管协议,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募集
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能规范公司可转债募集资金的管理、存放和使用,切实
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开设可转债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订募集资金三方
监管协议的事项。

    (本页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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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页无正文,为《浙江正元智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
第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署):                 、                 、

                       张耀辉                吴雄伟          金鑫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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