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元智慧: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3-04-27
浙江正元智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
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
作》及浙江正元智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章程》《独立董事
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
会议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地核查,现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 2022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 2022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与公司目前的股本结构状况及公司业绩成长性相匹
配,兼顾了公司发展的资金需求和对广大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符合公司整体
发展战略,有利于公司持续、稳定、健康发展,不存在损害投资者利益的情况,
我们同意《关于 2022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至公司 2022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二、关于公司《2022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已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
的有关规定,结合自身情况,建立健全了内部控制体系和内部控制规范,能够适
应公司管理及发展的需求。公司《2022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真实、客观、
完整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体系建设和运作的实际情况。我们同意《关于公司
<2022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议案》。
三、关于公司 2022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 2022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符合中国证监会、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不存在变相改变
募集资金投向、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编制的《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
况的专项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录、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
漏。
四、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及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
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
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
程》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
公司资金的情况,也不存在以前期间发生并延续到报告期的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
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报告期内,除公司控股子公司外,公司没有为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提供担保或其他对外担保事项。公司为子公司提供担保
事项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
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关于 2023 年度董事薪酬方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议,我们认为:公司 2023 年度董事薪酬方案符合公司所处行业、地区的
经济发展水平及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决策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
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 2023
年度董事薪酬方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至公司 2022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六、关于 2023 年度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议,我们认为:公司 2023 年度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符合公司所处行业、
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及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决策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
同意 2023 年度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
七、关于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独立意见
经审议,我们认为: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担任公司审计机
构并进行各项专项审计和财务报表审计的过程中坚持独立审计原则,按时为公司
出具各项专业报告,报告内容公允、客观,具备多年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
经验与能力,能够很好地履行其作为审计机构的责任与义务,满足公司财务审计
工作要求。我们同意续聘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作为公司 2023 年度
的财务审计机构,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至 2022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八、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独立意见
经审议,我们认为:公司本次为控股子公司浙江小兰智慧科技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小兰智慧”)提供合计人民币 9,550.00 万元的连带责任担保、为浙江尼普
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尼普顿”)提供合计人民币 5,000.00 万元连带责
任担保,主要是为保障小兰智慧及尼普顿生产经营的正常需求,本次担保是公司
为控股子公司担保,该担保事项符合相关规定,其决策程序合法、有效。我们同
意公司本次《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
审议。
九、关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房屋租赁暨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经审议,我们认为: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与卓然实业签订《写字楼租赁合同》
及《物业服务协议》,是基于日常经营需要,本次交易的租赁价格系根据同地段及
相近楼层的市场公允价,结合实际,经双方协商确定,实行市场定价,不存在利
用关联方关系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行为,也不存在损害公司合法利益及向关联方
输送利益的情形,我们认为本次关联交易有利于公司的发展,符合公司和全体股
东的利益。公司已遵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规定履行了本次关联交易必需的审
议程序,公司关联董事陈坚、陈英、陈艺戎对本议案进行了回避表决。综上,我
们同意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本次房屋租赁暨关联交易的事项。
十、关于使用部分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独立意见
经审议,我们认为:公司目前经营情况良好,基于规范运作、防范风险、谨
慎投资、保值增值的原则,运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购买流动性好、安全性高、期
限不超过 12 个月的保本型银行产品,是在确保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日常运营和
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实施的,不影响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资金正常周转需要,有
利于提高公司资金使用效率,提高资产回报率,增加公司收益,为公司股东谋取
更多的投资回报,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
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和日常经营活动所需资金造成影响,符合《上市公司监管
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
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
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
(本页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浙江正元智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
第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署): 、 、
张耀辉 吴雄伟 金鑫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