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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星云股份: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法律意见书2021-01-09  

                                   关于福建星云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




           法 律              意 见                书




                      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
地址:中国福州市湖东路 152 号中山大厦 A 座 25 层 邮政编码:350003
     电话:(86 591)8806 5558       传真:(86 591)8806 8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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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
      关于福建星云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法律意见书


                                         闽理非诉字〔2021〕第 2020060-05 号


致:福建星云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福建星云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申请人、公司、上市公
司或星云股份)与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签订的《证券法律业务
委托协议书》,本所接受发行人的委托,指派蔡钟山、陈禄生律师(以下简称本
所律师)担任发行人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以下简称本
次发行或本次非公开发行)的专项法律顾问。发行人本次发行的申请已取得深圳
证券交易所上市审核中心于 2020 年 9 月 9 日出具的《关于福建星云电子股份有
限公司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审核中心意见告知函》的审核同意,并已经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同意福建星云电子股份有
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2642 号)同意注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中国
证监会令第 168 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中国
证监会令第 144 号)、《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
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
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对
发行人本次发行的申购报价过程进行了现场见证,并对有关文件和事项进行了核
查,特此对发行人本次发行的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对于本法律意见书,本所特作如下声明:
    1.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2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中国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
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
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
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
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人本次发行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
其他申报材料一同上报,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本所律师仅就发行人本次发行的相关法律事项发表意见,而不对有关会
计、审计、验资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本所律师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引用与
该等非法律专业事项有关的会计报表、审计报告、验资报告等文件中的数据或结
论时,并不意味着本所律师对这些数据或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
默示的保证。对于该等文件所涉的内容,本所律师依法并不具备进行核查和作出
评价的适当资格。
       4.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本所律师已得到发行人作出的如下保证:其
所提供的所有文件、资料、信息和作出的声明、承诺、确认及说明等均为真实、
准确、完整和及时的,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所有文
件资料的副本、复印件或扫描件与正本或原件一致;所有文件上的签名、印章均
是真实的,该等文件的签署人业经合法授权并有效签署该等文件,不存在任何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5.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的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
师依赖于政府有关部门、发行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以及本次发行
的相关方对有关事实和法律问题的声明或承诺发表法律意见。
       6.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为本次发行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
的。
       7.除非本法律意见书中另有说明,本所为本次发行出具的《关于福建星云电
子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的法律意见书》《关于福建
星云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的律师工作报告》及
补充法律意见书中使用的定义、术语和简称适用于本法律意见书。


       基于上述声明,本所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3
     一、本次发行的批准和授权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本次发行已取得的批准和授权如下:


    (一)发行人的批准和授权


    1.2020 年 4 月 27 日,发行人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股票条件的议案》《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
的议案》《福建星云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关于<2020
年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的议案》《关于<2020 年非公开发行股票
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
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专项
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后被摊薄即期回报的填补措施及相关主
体承诺的议案》《关于<未来三年(2020-2022 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议案》和
《关于召开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等与本次发行相关的议案。
    2.2020 年 5 月 22 日,发行人召开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了《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股票条件的议案》《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
的议案》《福建星云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关于<2020
年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的议案》《关于<2020 年非公开发行股票
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
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专项
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后被摊薄即期回报的填补措施及相关主
体承诺的议案》和《关于<未来三年(2020-2022 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议案》
等与本次发行相关的议案。
    3.因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于 2020 年 6 月 12 日发布了创业板改革并
试点注册制相关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根据发行人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
议通过的《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宜
的议案》中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2020 年 6 月 19 日,发行人召开第二届董
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股票条件的议案》

                                    4
《关于调整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福建星云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修订稿)》《关于<2020 年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论证分
析报告(修订稿)>的议案》《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后被摊薄即期回报的填补措
施及相关主体承诺(修订稿)的议案》和《关于<2020 年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
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修订稿)>的议案》。
    4.2020 年 12 月 21 日,发行人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授权的议案》,发行人董事会同意在本次向
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过程中,如按照竞价程序簿记建档后确定的发行股数未达
到认购邀请文件中拟发行股票数量的 70%,授权董事长经与主承销商协商一致后,
可以在不低于发行底价的前提下,对簿记建档形成的发行价格进行调整,直至满
足最终发行股数达到认购邀请文件中拟发行股票数量的 70%。


    (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审核同意


    2020 年 9 月 9 日,发行人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审核中心出具的《关于
福建星云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审核中心意见告知函》,
深圳证券交易所发行上市审核机构对发行人本次发行的申请文件进行了审核,认
为发行人符合发行条件、上市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后续将按规定报中国证监会
履行相关注册程序。


    (三)中国证监会的同意注册


    2020 年 10 月 29 日,发行人收到中国证监会于 2020 年 10 月 21 日印发的《关
于同意福建星云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
〔2020〕2642 号),中国证监会同意发行人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该
批复自同意注册之日起 12 个月内有效。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次发行已依法取得了
全部必要的授权和批准,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

                                     5
     二、本次发行的发行过程和发行结果


    根据发行人与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业证券、主承销商或保荐
机构)就本次发行签订的《关于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之保荐协议》《关于上
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之承销协议》,发行人聘请兴业证券担任发行人本次发行
的主承销商,以代销方式承销本次发行的股票。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发行的发
行过程和发行结果如下:


    (一)发出认购邀请书的情况


    1.在发行人取得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批复后,发行人与兴业证券共同确定了
《福建星云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认购邀请书》(以下简称《认
购邀请书》)及拟发送对象名单。自 2020 年 12 月 16 日发行人与兴业证券向深圳
证券交易所报备发行方案和《认购邀请书》拟发送对象名单后,截至申购报价前,
主承销商收到 19 名投资者的认购意向,主承销商经审慎核查后将其加入到认购
邀请名单中。根据电子邮件发送记录、快递单等文件资料,自 2020 年 12 月 24
日至申购报价前,兴业证券以电子邮件或快递方式向 85 名投资者发出了《认购
邀请书》及附件《福建星云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申购报价单》
(以下简称《申购报价单》)等认购邀请文件。上述 85 名投资者包括:截至 2020
年 12 月 10 日发行人前 20 大股东 10 家(剔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
份的股东后,共 10 名投资者)、21 家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13 家证券公司、5
家保险机构投资者、25 家其他机构和 11 名自然人。
    2.发行人与兴业证券为本次发行共同制作了《认购邀请书》,主要内容包括:
认购对象与条件,认购相关安排,发行价格、发行对象及分配股数的确定程序和
规则,特别提示,本次发行申购的联系方式等。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认购邀请书》的内容及发送对象的范围符合《管理办
法》《实施细则》《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
规定以及发行人董事会、股东大会关于本次发行的决议。


                                    6
      (二)本次发行的申购报价情况


      经本所律师现场见证及查验,在《认购邀请书》规定的申购时间(即 2020
年 12 月 29 日上午 9:00-12:00 期间),主承销商共收到 25 名投资者送达的《申
购报价单》共 25 份。根据投资者的保证金缴纳情况并经本所律师核查,上述 25
名投资者提交了申购文件,其中 4 名投资者属于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无需缴纳
申购保证金,20 名投资者按照《认购邀请书》要求足额缴纳了申购保证金,该
24 名投资者的《申购报价单》为有效申购;另有 1 名投资者太平洋资产管理有
限责任公司以其管理的“太平洋资管-招商银行-太平洋卓越臻惠一号产品”申购,
虽然该投资者缴纳了申购保证金,但因其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供有效报价单,被认
定为无效申购。
      有效申购报价的具体情况如下:
                                             每档认购   每档认购金额    是否缴纳
序号         申购对象名称或姓名
                                         价格(元/股)        (元)        保证金

        福建翰鼎信源水股权投资合伙企
  1                                           35.01     19,000,000.00     是
        业(有限合伙)

        北京逸原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28.99     15,300,000.00
  2     —逸原定增 1 号私募证券投资基         28.89     25,500,000.00     是
        金                                    28.80     25,500,000.00
                                              36.00     10,500,000.00
        厦门市凤凰花季创业投资基金合
  3                                           35.50     10,550,000.00     是
        伙企业(有限合伙)
                                              35.00     10,600,000.00

        汇丰晋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3.80     10,140,000.00
  4     汇丰晋信-恒生银行稳健增强 1 号        32.80     10,496,000.00   无需缴纳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31.80     10,494,000.00
        沈阳兴途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
  5                                           31.00     10,000,000.00     是
        公司——兴途健辉 1 号私募基金
  6     陈天宇                                29.00     10,000,000.00     是
        武汉华实浩来资产管理合伙企业
  7                                           32.30     20,000,000.00     是
        (有限合伙)



                                         7
                                            每档认购    每档认购金额    是否缴纳
序号          申购对象名称或姓名
                                        价格(元/股)         (元)        保证金
                                             33.12     99,999,900.00
 8     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30.96     100,000,000.00     是
                                             28.80     120,000,000.00

 9     吴永根                                34.38     38,000,000.00      是
10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31.52     10,000,000.00      是
                                             32.98     30,000,000.00

11     邱世勋                                31.98     40,000,000.00      是
                                             30.98     50,000,000.00
12     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32.00     10,000,000.00      是
13     王玉辉                                32.81     10,000,000.00      是

       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14     建信基金-东源投资再融资主题精         33.61     10,000,016.91    无需缴纳
       选策略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15     五矿证券有限公司                      28.80     10,000,000.00      是
                                             28.88     20,000,000.00

16     郑烨                                  29.00     20,000,000.00      是
                                             29.20     20,000,000.00

       锦绣中和(天津)投资管理有限公          30.88     10,000,000.00

17     司——中和资本 658 号私募证券         30.12     10,100,000.00      是
       投资基金                              28.81     10,200,000.00
                                             32.39     11,000,000.00
18     浙江吉晟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30.96     11,000,000.00      是

                                             28.80     11,000,000.00
                                             35.58     10,000,000.00
       苏州市天凯汇云实业投资合伙企
19                                           34.56     15,000,000.00      是
       业(有限合伙)
                                             33.18     20,000,000.00
       福建闽东时代乡村投资发展合伙
20                                           34.50     100,000,000.00     是
       企业(有限合伙)
       汇安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21                                           35.88     14,900,000.00    无需缴纳
       汇安基金-汇鑫 9 号资产管理计划

22     林大春                                33.20     16,000,000.00      是

                                        8
                                             每档认购     每档认购金额     是否缴纳
 序号             申购对象名称或姓名
                                         价格(元/股)          (元)          保证金
                                              31.60       17,000,000.00
                                              30.99       19,000,000.00
  23     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1.05       11,000,000.00    无需缴纳

                                              30.06       10,000,000.00
  24     罗均                                 31.06       10,000,000.00       是
                                              32.06       10,000,000.00

       本所律师对申购报价过程进行了现场见证,发行人及兴业证券在《认购邀请
书》规定的时间内收集申购对象提交的《申购报价单》,符合《实施细则》第四
十一条之规定。


       (三)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发行对象、发行数量及分配股数的确定


       根据本次发行的发行方案,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定价基准日为发行期
首日,即 2020 年 12 月 24 日,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
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35.99 元/股)的 80%,即发行价格不低于 28.80 元/股。
       在申购报价结束后,根据投资者的有效申购报价情况及本次发行的发行方
案,按照《认购邀请书》中规定的确定发行价格、发行对象、分配股数的程序,
发行人和兴业证券确定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为 32.30 元/股,发行股票总数量为
12,383,896 股,发行对象共计 14 名,募集资金总额为 399,999,840.80 元,具
体发行对象及其获配股数、认购款金额如下:
                                             获配股数      认购款金额
序号             发行对象名称或姓名                                       股票限售期
                                               (股)           (元)
        福建闽东时代乡村投资发展合伙企
 1                                            3,095,975   99,999,992.50     6 个月
        业(有限合伙)

 2      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3,095,972   99,999,895.60     6 个月
 3      吴永根                                1,176,470   37,999,981.00     6 个月
 4      邱世勋                                  928,792   29,999,981.60     6 个月

        苏州市天凯汇云实业投资合伙企业
 5                                              619,195   19,999,998.50     6 个月
        (有限合伙)


                                         9
                                             获配股数      认购款金额
序号            发行对象名称或姓名                                         股票限售期
                                               (股)           (元)
       福建翰鼎信源水股权投资合伙企业
 6                                              588,235    18,999,990.50     6 个月
       (有限合伙)
 7     林大春                                   495,356    15,999,998.80     6 个月
       汇安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汇
 8                                              461,300    14,899,990.00     6 个月
       安基金-汇鑫 9 号资产管理计划
 9     浙江吉晟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340,557    10,999,991.10     6 个月
       厦门市凤凰花季创业投资基金合伙
 10                                             328,173    10,599,987.90     6 个月
       企业(有限合伙)
       汇丰晋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汇
 11    丰晋信-恒生银行稳健增强 1 号集           324,953    10,495,981.90     6 个月
       合资产管理计划
       武汉华 实浩来资产管 理合伙企业
 12                                             309,723    10,004,052.90     6 个月
       (有限合伙)
       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建
 13    信基金-东源投资再融资主题精选            309,598    10,000,015.40     6 个月
       策略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14    王玉辉                                   309,597     9,999,983.10     6 个月
                  合 计                      12,383,896   399,999,840.80       -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在本次发行定价及配售过程中,发行价格、发行对
象、发行数量的确定均遵循了《认购邀请书》规定的程序和规则,本次发行的发
行过程和发行结果公平、公正,经上述发行过程确定的发行对象、发行价格、发
行数量、认购金额均符合《管理办法》《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发行人关于本次发行的股东大会决议。


       (四)签署认购协议及缴款


       1.在上述发行结果确定后,发行人和兴业证券于 2020 年 12 月 30 日向 14 名
发行对象发出了《福建星云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认购协议书》
(以下简称《认购协议》)和《福建星云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10
缴款通知书》(以下简称《缴款通知书》)等相关文件,将最终确定的本次发行的
发行价格、获配股数、缴款金额、缴款时间及指定的缴款账户等信息通知各发行
对象。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已分别与上述 14 名发行对象签订了《认
购协议》。根据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福建星云电子股份有
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验资报告》(致同验字(2021)第 351C000005 号),截
至 2021 年 1 月 5 日 12:00,兴业证券指定的收款银行账户已收到上述 14 名认购
对象缴付的认购资金合计 399,999,840.80 元,符合《实施细则》第四十四条之
规定。
    2.2020 年 12 月 30 日,发行人分别与上述 14 名发行对象签订了《认购协议》,
其主要内容包括:协议主体;认购数量、认购价格和认购款项支付;发行人的权
利和义务;发行对象的权利和义务;保密条款;违约责任;转让与放弃;通知与
送达;适用法律和争议解决;协议生效、有效期及终止等。本所律师认为,上述
《认购协议》的内容约定明确,不存在违反《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有关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情形,是合法有效的。


    (五)验资


    1.根据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福建星云电子股份有限公
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验资报告》致同验字(2021)第 351C000005 号),截至 2021
年 1 月 5 日 12:00,本次发行的 14 名发行对象已将认购资金合计 399,999,840.80
元足额付至兴业证券指定的收款银行账户。
    2.根据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福建星云电子股份有限公
司验资报告》(致同验字(2021)第 351C000006 号),截至 2021 年 1 月 6 日,本次
发 行募 集 资金 总 额 为 399,999,840.80 元 , 扣 除 发 行 费 用 ( 不 含 增 值 税 )
11,599,822.71 元后,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为 388,400,018.09 元,其中计入
股本 12,383,896.00 元,计入资本公积 376,016,122.09 元;本次发行后,发行
人的注册资本变更为 147,783,896 元,累计实收股本为 147,783,896 元。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已按照《认购协议》《缴款通知书》
的约定缴纳股份认购款,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已经验资到位,本次发行的缴款及
验资程序符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

                                         11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的发行过程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管理办法》《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的规定,发行结果公平、公正。


       (六)本次发行的后续事项


       1.发行人尚需就本次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
公司办理新增股份登记手续,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办理新增股份的上市手
续;
       2.发行人尚需就本次发行股份涉及的注册资本增加、修改公司章程等事宜向
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及备案手续;
       3.发行人尚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就本次发行股份及股份上市的进展
情况继续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本次发行的认购对象的合规性


       本所律师查阅了本次发行的认购对象(即发行对象,下同)提交的基本信息
表、产品认购信息表、营业执照、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的私募投资基金备案
证明、资产管理计划备案证明、自然人投资者的身份证件等资料,并查询了中国
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网站上的公开信息。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
的相关情况如下:


       (一)发行对象的主体资格


       根据主承销商簿记建档资料、发行对象提供的申购材料,发行人本次发行最
终确定的发行对象共计 14 名(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以其管理的两
只以上产品认购的,视为一个发行对象),未超过 35 名。其中,福建闽东时代乡
村投资发展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市天凯


                                     12
汇云实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福建翰鼎信源水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
伙)、汇安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浙江吉晟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厦门市凤凰花
季创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汇丰晋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武汉华实浩
来资产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为依法设立并有效
存续的境内企业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吴永根、邱世勋、林大春、王玉辉等四人
为境内自然人投资者,上述投资者依法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具有认购本次发行的股票的主体资格。


       (二)发行对象涉及的私募投资基金或资产管理计划备案情况


       根据发行对象提供的申购材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对象涉及私募投资基
金或资产管理计划备案的情况如下:
       1.吴永根、邱世勋、林大春、王玉辉为自然人投资者,其以自有资金参与认
购,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
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所规定的私募投资基金,
无需办理私募投资基金备案手续。
       2.福建闽东时代乡村投资发展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
有限公司、苏州市天凯汇云实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福建翰鼎信源水股权
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自有资金参与认购,不存在对外募集行为,均不属于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
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和《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
业务运作管理暂行规定》所规定的应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予以备案的私募
投资基金或资产管理计划范围,无需办理私募投资基金或资产管理计划备案手
续。
       3.浙江吉晟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自有资金参与认购,其已按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
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的规定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办理了私募基金
管理人登记手续(登记编号:P1066537)。
       4.厦门市凤凰花季创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武汉华实浩来资产管
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

                                     13
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所规定
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其已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办理了私募投资基金备案
手续(备案编码分别为:SN9486、SLN613)。
    5.汇安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其管理的产品“汇安基金-汇鑫 9 号资产管
理计划”参与认购,该产品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
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和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运作管理暂行规定》所规定的私募资产管
理计划,该产品已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办理了资产管理计划备案手续(产
品编码:SX7481)。
    6.汇丰晋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其管理的产品“汇丰晋信-恒生银行稳健增
强 1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参与认购,该产品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
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
办法(试行)》和《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运作管理暂行规定》所规
定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该产品已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办理了资产管理计
划备案手续(产品编码:SLP621)。
    7.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其管理的产品“建信基金-东源投资再融资
主题精选策略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参与认购,该产品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
金备案办法(试行)》和《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运作管理暂行规定》
所规定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该产品已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办理了资产管
理计划备案手续(产品编码:SND594)。


    (三)关联关系情况


    根据认购对象提交的申购材料、发行人及主承销商的承诺,并经本所律师查
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index.html)上的公
开信息,本次发行的认购对象不包括发行人和主承销商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关联方,上述机构及人员
不存在直接认购或通过结构化等形式间接参与本次发行认购的情形,发行人及其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不存在向发行对象作出保底保收益或变相保底

                                   14
保收益承诺的情形,也不存在直接或通过利益相关方向发行对象提供财务资助或
补偿的情形。本所律师认为,上述认购资金来源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上述
认购资金来源的安排能够有效维护公司及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符合中国证监会及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具备认购本次发行的股票的主体
资格,上述发行对象符合《管理办法》《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发行人股东大会决议规定的条件。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已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发行
人为本次发行制作和签署的《认购邀请书》《申购报价单》和《认购协议》等本
次发行过程涉及的有关法律文件是合法有效的;发行人确定的本次发行的发行对
象具备合法的主体资格,本次发行的发行过程和发行对象合法合规,发行结果公
平、公正,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
行)》《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与
承销业务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本法律意见书经本所盖章及本所负责人、经办律师签字后生效。本法律意见
书正本伍份,副本若干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特此致书!


    〔本页以下无正文〕




                                   15
    〔本页无正文,为《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关于福建星云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向
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中国福州                                         蔡钟山


                                           经办律师:
                                                         陈禄生


                                   律师事务所负责人:
                                                         柏    涛


                                                   年     月        日




                                  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