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云股份: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1-12-28
福建星云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
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福建星云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福建星云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等相关规定,我们作
为福建星云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本着勤勉尽责的
态度,客观公正的原则,现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2021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基于独立判断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未发现公司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
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
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2、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拟定、审议流
程符合《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
《创业板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5号—股权激励》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
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3、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
职资格。所确定的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为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业务)骨干员工(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
事及外籍人员)。
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不存在下列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该名单人员均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2021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公司《2021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
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各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授
予安排、归属安排(包括授予额度、授予日期、授予条件、授予价格、等待期、
归属期、归属条件、归属日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5、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
或安排。
6、公司董事会会议表决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议案时,关联
董事已回避表决。
7、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考核指标的设立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指标分为两个层次,
分别为公司层面业绩考核、个人层面绩效考核。
公司层面业绩指标为营业收入,营业收入指标是衡量企业经营状况和市场占
有能力、预测企业未来业务拓展趋势的重要标志,能够树立较好的资本市场形象。
公司考核指标的确定综合考虑了宏观经济环境、行业发展状况、市场竞争情况以
及公司未来的发展规划等相关因素,并综合考虑了实现可能性和对公司员工的激
励效果,指标设定合理、科学。
除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外,公司对激励对象还设置了严密的绩效考核体系,
能够对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作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公司2021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考核指标设定具有良
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达到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的考核目的。
8、公司实施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
构,建立健全公司的激励约束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业务骨干对实现公司持
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
股东利益的情形。
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实施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并同意将该事项提请公
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本页以下无正文)
(本页为《福建星云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
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无正文)
独立董事签名:
张 白 郑守光 郭睿峥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