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云股份:《福建星云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现场工作制度》(修订本)2022-10-26
福建星云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现场工作制度
(修订本 2022年10月)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福建星云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
法人治理结构,促进公司规范运作及可持续发展,有效发挥监事作用,切实保护
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
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
作》、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福建监管局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发挥独立董事和
监事作用切实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通知》(闽证监公司字[2013]42 号)等
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福建星云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监事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以
及本制度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尤其要切实
保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第三条 公司监事每年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
以及本制度的要求,到公司进行现场工作。
第四条 公司监事进行现场工作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出席监事会现场会议,参与公司监事会会议议题的讨论和表决;
(二)列席公司董事会会议,对董事会表决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对董事会
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项进行监督;
(三)列席公司股东大会,对股东大会的召开、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项
进行监督;
(四)对公司及其子公司进行现场考察和调研,与公司及其子公司的工作人
员进行座谈,沟通了解公司及其子公司的生产经营状况,听取公司及其子公司员
工的意见和建议;
(五)与公司审计部进行沟通,监督公司内部审计制度的制订、实施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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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与公司外部审计机构就公司财务审计情况进行沟通、交流,提出意见
与建议;
(七)与公司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等有关工作人员进行沟通、交流,
了解公司信息披露的相关情况;
(八)与公司投资者进行现场的交流和互动;
(九)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以及本制度的规定
和证券监管部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开展其他现场工作。
第五条 公司监事开展现场工作,应当通过以下方式进行:
(一)出席监事会现场会议;
(二)列席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现场会议;
(三)深入公司及其子公司的采购、生产、销售、研发等重要部门实地调研;
(四)与公司采购、生产、销售、研发、财务、审计、证券事务等相关部门
及子公司的负责人和工作人员进行现场交流、座谈和问询;
(五)与公司外部审计机构进行现场沟通、交流;
(六)参与公司业绩说明会、投资者接待日、中小投资者走进上市公司等现
场活动;
(七)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以及本制度规定的和证
券监管部门、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现场工作方式。
第六条 公司应当为监事进行现场工作、履行监事职责提供必需的工作条
件。
公司应当为监事会设置常设机构和独立办公场所,并配备必要的工作人员,
为监事开展工作、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后勤保障。
监事行使职权时,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有关人员应当积极配合,
不得拒绝、阻碍或隐瞒,不得干预其独立行使职权。
第七条 公司监事需要按照有关规定和证券监管部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要
求对相关事项进行核查的,所支出的相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八条 公司监事会应当在每年年初向公司提出本年度监事会进行现场工
作的初步计划,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按照该计划进行相应的前期准备工作。该
计划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监事会进行现场工作的时间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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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监事会进行现场工作的具体内容;
(三)监事需要调研、走访、交流的公司及其子公司各相关部门和人员名单;
(四)需要公司准备的文件、报表、数据等相关材料。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按照公司相关规章制度及监事会现场工作计
划的内容,提前通知有关部门及人员积极配合监事的现场工作,确保监事会现场
工作计划得以有效落实。
第十条 除按照本制度第四条、第五条的规定开展现场工作外,公司监事在
认为有必要时或者根据证券监管部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可以随时开展现
场工作。
公司董事会秘书在接到监事的现场工作通知及相关要求后,应当积极协助监
事开展现场工作。公司各部门、子公司及相关人员应当为监事开展现场工作提供
便利及保障,并积极配合监事的工作。
第十一条 公司监事进行现场工作时,有权对所发现的问题提出质询、建议、
批评和意见。公司应当认真听取监事提出的质询、建议、批评和意见,如实进行
记录、整理和反馈,同时制订相应的整改计划及整改措施,并及时向监事通报相
关整改工作的进展情况。
第十二条 公司监事在开展现场工作时,应当对此前已提出质询、建议、批
评和意见的事项进行复查,监督公司整改工作的进展及实施、完成情况。公司在
限期内未能整改落实的或经监事督促后仍未能开展整改工作的,公司监事会可以
直接向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进行通报或向证券监管部门、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证券监管
部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要求以及《公司章程》等规定执行。
如本制度的规定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强制规定发生抵触的,应
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强制性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施行,修改时亦同。
第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监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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