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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星云股份:《福建星云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年度财务报告审议工作制度》(修订本)2022-10-26  

                                            福建星云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年度财务报告审议工作制度

                       (修订本 2022年10月)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福建星云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内部控制建设,夯实年度财务报告(以下简称“年报”)编制工作的基础,规范

年报信息的编制、审核、披露程序,积极发挥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

“审计委员会”)对年报编制的监督作用,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

简称“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年度报告编制和

披露工作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在公司年报编制、审议和披露过程中,应当按照有关法

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

易所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审计委员会的职责,

勤勉尽责地开展工作,维护公司整体利益。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时,公司所属各部门、分公司、子公司及有关

人员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阻碍或隐瞒,不得干预其行使职权。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在公司年报审计过程中,应当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协调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时间安排;

    (二)审核公司年度财务信息、会计报表及附注;

    (三)监督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年度审计的实施;

    (四)对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情况进行总结和评价;

    (五)提议聘请或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六)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   年报审计工作的时间安排由审计委员会与负责公司年度审计工作

的会计师事务所协商确定。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会计师事务所在约定时限内提交审计报告,并

以书面意见形式记录督促的方式、次数和结果以及相关负责人的签字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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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应在为公司提供年报审计的注册会计师(以下简称“年

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前审阅公司编制的财务会计报表,形成书面意见。

    第八条     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后,审计委员会应当加强与年审注册会计师的

沟通,在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再一次审阅公司财务会计报表,形

成书面意见。

    第九条     年审注册会计师对公司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完成后,审计委员会需进

行表决,形成决议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必须重点关注公司在年报审计期间发生改聘会计师事

务所的情形。公司原则上不得在年报审计期间改聘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如确需改

聘的,审计委员会应当约见前任和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对双方的执业质量作出

合理评价,并在对公司改聘理由的充分性作出判断的基础上发表意见,经董事会

决议通过后,召开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并通知被改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参会,在股

东大会上陈述自己的意见。公司应当充分披露审计委员会是否就相关事项与前任

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了必要的沟通、股东大会决议及被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陈述意

见。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在续聘下一年度年审会计师事务所时,应当对年审会

计师完成本年度审计工作情况及其执业质量作出全面客观的评价,达成肯定性意

见后,提交董事会通过并召开股东大会审议;形成否定性意见的,应当改聘会计

师事务所。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在改聘下一年度年审会计师事务所时,应当通过见面

沟通的方式对前任和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全面了解和恰当评价,形成意见后

提交董事会决议,并召开股东大会审议。

    第十三条     上述审计委员会的沟通情况、评估意见及建议需形成书面记录并

由相关当事人签字,公司存档保管。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在向董事会提交财务报告的同时,应当向董事会提交

会计师事务所从事本年度公司审计工作的总结报告和下年度续聘或改聘会计师

事务所的决议。

    第十五条     公司财务总监负责协调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积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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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审计委员会履行职责创造必要的条件。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在公司年报编制和审计期间,应当督促年审注册会计

师及其他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履行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泄露公司的未公

开重大信息。在年报公开披露前,严防泄露内幕信息、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

发生。

    第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本制度的规定如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相抵触的,

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制定,并由董事会负责修改和解释。

    第十九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施行,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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