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云股份: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2023-04-15
福建星云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
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
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福建星云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福建星云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等
相关规定,我们作为福建星云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
本着独立、客观的立场,经审慎核查,现就提交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
议审议的相关议案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条件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
行注册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等
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我们对公司的实际情况进行了核查,认为
公司符合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创业板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
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的条件。
二、关于公司 2023 年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事前认可意见
经审阅《关于公司 2023 年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议案》《福建星
云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预案》等相关材料,我们
认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
损害公司及其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三、关于 2023 年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的事前认可
意见
经审阅《福建星云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
的论证分析报告》,其综合对公司所处行业和发展阶段、融资规划、财务状况、
资金需求等情况进行论证分析,对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品种选择、发
行对象、定价依据以及发行可行性方面进行了详尽的分析,符合公司实际情况。
四、关于 2023 年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
的事前认可意见
经审阅《福建星云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募集
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其综合对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
项目的可行性及对公司财务状况、资产负债结构、盈利及融资能力的影响等进行
了充分的分析,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和公司的实际情况。
五、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
事宜的事前认可意见
经审阅《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
关事宜的议案》,我们认为该事项有利于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工作能够
高效、顺利地进行。
六、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事前认可意见
经审阅《福建星云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我们认
为公司严格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公司关于募集资金
存放及使用的相关规定,已披露的募集资金使用的相关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违规的情形。
七、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填补即期回报措施
及相关主体承诺的事前认可意见
经审阅《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填补即期回报
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的议案》,公司就本次发行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及本
次发行完成后对摊薄即期回报的影响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切实可行的填补回报
措施,符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和持续性发展的要求,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特
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相关议案符合有关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利益及全体股东
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相关议案提
交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福建星云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
第二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名:
张 白 郑守光 郭睿峥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