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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太龙照明: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8-10-29  

						                太龙(福建)商业照明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关于在上市公司
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太龙(福建)商业照明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
我们作为太龙(福建)商业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
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审慎、客观的立场,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
一次会议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审核,并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对《关于选举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董事长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庄占龙先生的个人履历等资料,本次选举的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董事长
不存在《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
司章程》等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长的情形,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
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亦不是失信被执行人,具备担任公司董事长的任职
资格和能力,符合公司经营管理工作需要,有利于公司的发展。
    本次公司董事长的选举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
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程序合
法有效,不存在损害股东合法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合法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选举庄占龙先生担任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董事长,任期三
年,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三届董事会届满时止。
    二、对《关于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庄占龙先生、黄国荣先生、程晓宇先生、苏芳先生、杜艳丽女士的个
人履历等资料,本次聘任的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未
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亦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具备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和能力,聘任其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符合公
司经营管理工作需要,有利于公司的发展。
    本次董事会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聘任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有
关规定,程序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股东合法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合法利益的
情形。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聘任庄占龙先生为公司总经理,聘任黄国荣先生、程晓
宇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聘任苏芳先生为公司董事会秘书,聘任杜艳丽女士为公
司财务总监,任期三年,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三届董事会届满时止。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独立董事对《太龙(福建)商业照明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
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署: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
                      陈 朝                   林希胜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