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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太龙照明:2020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0-09-24  

                        福建天翼律师事务所                           太龙照明 2020 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福建天翼律师事务所

                      关于太龙(福建)商业照明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太龙(福建)商业照明股份有限公司

     福建天翼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太龙(福建)商业照明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就公司 2020 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

称“本次股东大会”)出具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法律、法规”)以及《太龙(福建)商业照明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太龙(福建)商业照明股份有限公

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指派本

所律师出席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文件和资料,并进

行了必要的验证。

     就公司提供的文件、资料和陈述,本所及本所律师已得到公司的如下保证:

     1.公司提供的文件上的签名和印章都是真实的;提供给本所及本所律师的文件

的原件都是真实的;

     2.公司提供的文件的复印件或扫描件与原件一致;

     3.文件中的陈述的事实和公司作出的说明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

     4.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的所有资料是完整、充分、真实的,并且不

存在任何虚假、隐瞒或重大遗漏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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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声明如下:


     1.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的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

格及表决程序是否符合相关法律事项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以及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

的表决结果是否有效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

以及该等议案所涉及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2.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

范、遵循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公司提供的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文件

和资料进行核查和验证,并对本次股东大会依法见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

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3.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必备文件予以公告,

随其他文件一起上报或公开披露。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就本次股东大会涉及的相关事项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

     1.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召集。2020 年 9 月 8 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

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

     2.2020 年 9 月 9 日,公司董事会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刊载和

公告了《太龙(福建)商业照明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0 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

会的通知》及《太龙(福建)商业照明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0 年度第二次临时

股东大会的通知的更正公告》(以下合称“股东大会通知”),公司发布的公告载明了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审议事项、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本次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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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大会讨论事项及其他有关事项,并按规定对议案的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

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

     1.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 2020 年 9 月 24 日下午 14:30 在福建省漳州台商

投资区角美镇文圃工业区公司一楼会议室召开,由公司董事长庄占龙先生主持。

     2.本次股 东大 会通过 深圳证 券交易 所交易 系统 进行网 络投票 的具体 时间为

2020 年 9 月 24 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

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0 年 9 月 24 日上午 9:15 至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3.有关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及资料均已提交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会议召开的时

间、地点、审议事项与《股东大会通知》所告知的内容一致。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

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三、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1.出席现场会议的人员

     根据公司提供的股东名册、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签名和相关股东的

授权委托书等文件,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代理

人共 5 名,于股权登记日合计代表股份数为 55,288,98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52.1474%。

     2.参加网络投票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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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在本次股东大会确定的网络投票时段

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股东共

0 人,代表公司股份数为 0 股,占公司总股本 0.0000%。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

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验证其身份。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5 人,55,288,980 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

数的 52.1474%。

     3.出席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除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外,公司的独立董事(2 名)、

监事(3 名)、高级管理人员杜艳丽(财务总监)、程晓宇(公司副总经理)及公司

聘请的本所律师等相关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法律、

法规及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

四、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股东大会通知》

中列明的议案进行表决。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表决由股东代表、监事代表及本

所律师进行了计票、监票。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

向公司提供了本次网络投票的统计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投票由股东苏芳、向潜计票,股东兰小华、律师邹宏监票。

     根据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议案

获有效表决通过,具体表决意见如下:

     1、审议《关于公司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同意 22,240,980 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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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

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2、审议《关于<太龙(福建)商业照明股份有限公司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的

议案》

       同意 22,240,980 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

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3、审议《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宜的议

案》

       同意 22,240,980 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

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4、审议《关于公司向关联方借款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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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同意 22,240,980 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

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涉及关联交易事项的股东回避了上述 1-4 项议案的表决。

     5、审议《关于增加公司及子公司 2020 年度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同意 55,288,980 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

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

程、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

员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议

事规则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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