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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龙照明: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1-10-15  

                                        太龙(福建)商业照明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关于在上市公司
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太龙(福建)商业照明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内部控制制
度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太龙(福建)商业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审慎、客观的立场,对公司第
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审核,并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对《关于拟变更公司证券简称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本次公司变更后的证券简称与公司主营业务相匹配,更能体现公司
未来发展规划,方便市场投资者和业务合作伙伴准确理解公司的战略定位和发展
方向。不存在利用变更证券简称影响公司股价、误导投资者的情形,符合《公司
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符合公司的根本
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变更证
券简称。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太龙(福建)商业照明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
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章页)




   独立董事签署: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
                      陈 朝                   林希胜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