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龙股份: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2023-04-25
太龙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
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太龙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独
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太龙电子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基于独
立、审慎、客观的立场,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进行了事前认
真审核,并对该事项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一、关于续聘 2022 年度审计机构的事前认可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华兴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
务审计从业资格,具有多年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能够满足公
司财务审计工作要求,我们同意继续聘请华兴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
公司 2023 年度审计机构并将该议案提交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
二、关于 2023 年度关联交易预计的事前认可意见
经过我们对《关于 2023 年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以及公司提供的相关资料
的认真审阅,我们认为关联方的界定符合审慎性原则,上述关联交易符合公司未
来发展的需要,没有违背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同意将上述关联交易议案提
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独立董事对《太龙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
会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署: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
林希胜 胡学龙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