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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雷迪克: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前期已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的核查意见2017-09-15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杭州雷迪克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前期已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
                                 的核查意见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金证券”)作为杭州雷迪克节能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雷迪克”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
上市(“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4 年修订)》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对雷迪克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前期已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事项进行了核查。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杭州雷迪克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7]525 号),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
公司首次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2,200.00 万股,发行价格 15.88
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 349,360,000.00 元,扣除本次支付的承销、保荐费用人民
币 32,000,000.00 元,扣除其他发行费用人民币 9,510,000.00 元,实际募集资金净
额为 307,850,000.00 元。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出具了“信
会师报字[2017]第 ZA14937 号”《验资报告》。
      公司本次募集资金拟投资于以下项目:
 序号            项目名称          计划投资总额(元) 募集资金投入额(元)
          精密汽车轴承产业基地建
  1                                   327,170,000.00      307,000,000.00
          设项目
  2       企业技术研发中心项目        27,000,000.00         850,000.00
  3       偿还银行借款                50,000,000.00            0.00
              合计                    404,170,000.00      307,85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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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募集资金到位前,公司依据上述项目的建设进度和资金需求,先行以自筹
资金投入实施上述项目,待募集资金到位后,按上述项目的建设顺序和公司有关
募集资金使用管理的相关规定置换本次发行前已投入使用的自筹资金。
       二、自筹资金前期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截至 2017 年 6 月 29 日止,公司拟以募集资金置换的以自筹资金前期已投入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款项计人民币 37,194,498.08 元,具体运用情况如下:

                                                         截至 2017 年 6 月 29 日止拟以
                                        募集资金投入额
序号              项目名称                               募集资金置换的前期已投入募
                                             (元)
                                                          投项目自筹资金金额(元)

 1       精密汽车轴承产业基地建设项目   307,000,000.00           37,194,498.08
 2          企业技术研发中心项目            850,000.00               0.00
                    合计                307,850,000.00           37,194,498.08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截止 2017 年 6 月 29 日自筹资金
前期投入募投项目的情况进行了审核并出具了编号为“信会师报字[2017]第
ZA15772 号”的鉴证报告。
       本次募集资金转换时间距离募集资金到账时间不超过 6 个月,符合《深圳证
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等相关规定;本次募集资金置换不会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不存在
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三、履行的内部决策程序
       2017 年 9 月 14 日,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
募集资金置换前期已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的议案》,全体董事一致同意使用募
集资金 37,194,498.08 元置换前期已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
       2017 年 9 月 14 日,公司第一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
集资金置换前期已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的议案》,全体监事一致同意使用募集
资金 37,194,498.08 元置换前期已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
       独立董事认为:1、公司以募集资金人民币 37,194,498.08 元置换前期已投入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没有与募投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没有调整项
目的投资总额和建设规模,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运行,也不存在变相
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募集资金监管要求》、《规范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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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2、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前期已投
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自筹资金的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 6 个月,符合关
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有关规定。3、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前期已投入募集
资金投资项目自筹资金的决策程序符合《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规定,符合全体
股东利益。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以募集资金 37,194,498.08 元置换前期已投入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
    四、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保荐机构通过查阅雷迪克本次发行相关信息披露文件、公司董事会、监事会
及独立董事有关决议文件,对雷迪克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前期已投入募投项目
自筹资金事项的合规性进行了审慎核查。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
    1、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前期已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事项经公司第
一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和第一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
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并且已由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进行了专
项审核并出具了鉴证报告,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4 年修订)》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
运行指引(2015 年修订)》等相关规定。
    2、公司本次募集资金置换的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六个月,符合
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
要求》等相关法规的要求。
    3、本次募集资金的使用没有与募投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投项
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因此,保荐机构对雷迪克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前期已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
金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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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页无正文,为《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杭州雷迪克节能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前期已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的核查意见》之签字盖章
页)




    保荐代表人:




              杨利国                         王翔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 9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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