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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雷迪克:委托理财管理制度(2017年11月)2017-11-13  

						               杭州雷迪克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理财管理制度
                             (2017 年 11 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杭州雷迪克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
“本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控股子公司)委托理财业务的管理,有
效控制决策及执行过程中的风险,提高投资收益,维护公司及股东利益,依据《公
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1 号——超募资金
及闲置募集资金使用》、财政部颁布的《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配套指引等
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杭州雷迪克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委托理财”是指公司或控股子公司在国家政策允许及
有效控制投资风险的前提下,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增加现金资产收益为原则,
通过商业银行理财、信托理财及其他理财工具进行运作和管理行为。在确保安全
性、流动性的基础上实现资金的保值增值。
    公司投资的委托理财产品,不得用于股票及其衍生产品、证券投资基金和以
证券投资为目的的投资。
    第三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应坚持“规范运作、防范风险、谨慎投资、保值
增值”的原则,以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主营业务的发展为前提条件。
    第四条 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包括超募资金)委托理财,还须符合以
下条件:
    (一)安全性高、满足保本要求,产品发行主体能够提供保本承诺;
    (二)流动性好,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
    (三)投资产品不得质押,产品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
用作其他用途,开立或注销产品结算账户的,公司应当及时报交易所备案并公告。
    第五条 使用超募资金委托理财,其理财产品的发行主体应当为上市的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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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制商业银行,且投资期限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第六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进行委托理财的运作。
                      第二章 审批权限与执行程序
    第七条 使用自有资金委托理财,应当在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理财
额度内、审批同意的委托理财范围内进行委托理财,不得将委托理财审批权限授
予公司董事个人或经营管理层行使。在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限内,委托
理财未到期余额不得超过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理财额度。
    (一)委托理财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
超过 3000 万元的,需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未达到上述标准的,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八条 使用闲置募集资金委托理财,需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同时独立
董事、监事会及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公司单次或连续 12 个月用于理财
的闲置募集资金发生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的,需经股东
大会审议通过。
    第九条 使用超募资金委托理财,单次计划使用金额超过 5000 万人民币且达
到超募资金总额的 30%以上的,需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十条 委托理财应当以发生额作为计算标准,并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
经累计计算达到第七条标准的,适用于第七条规定。
    已经按照第七条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第十一条 财务部是委托理财的管理部门和实施的责任部门,负责拟定委托
理财的计划、落实具体的委托理财配置策略、委托理财的经办和日常管理、委托
理财的财务核算、委托理财相关资料的归档和保管等。主要职能包括:
    (一)委托理财投资前论证:根据公司财务状况、现金流状况、资金价格及
利率变动以及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等情况,对委托理财的资金来源、投资规
模、预期收益进行可行性分析,对受托方资信、投资品种等进行内容审核和风险
评估,必要时聘请外部专业机构提供投资咨询服务。
    (二)委托理财投资期间管理:落实各项风险控制措施,发生异常情况时及
时报告公司董事会。
    (三)委托理财事后管理:跟踪到期的投资资金和收益,保障资金及时足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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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到账。委托理财完成时,及时取得相应的投资证明或其它有效凭据并及时记账,
将签署的合同、协议等作为重要业务资料及时归档。
    第十二条 财务部根据委托理财管理相关人员提供的统计资料,实施复核程
序,建立并完善委托理财管理台账、委托理财项目明细账表。
    第十三条 财务部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对公司委托理财业务
进行日常核算并在财务报表中正确列报。
    第十四条 财务部及相关责任人因履行职责而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可视情节
轻重给予包括经济处罚在内的处分并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大会及董事会有权
视公司的损失、风险大小、情节的轻重给予责任部门或责任人相应的处分。
                         第三章 监督与风险控制
    第十五条 公司对委托理财业务中不相容岗位进行分离,确保在人员、信息、
账户、资金、会计核算上有相互监督与牵制,委托理财事项的审批人、操作人、
资金管理人等相互独立。
    第十六条 公司相关工作人员与受托人相关工作人员须对委托理财事项保密,
未经允许不得泄露公司的委托理财方案、交易情况、结算情况、资金状况等与公
司委托理财业务有关的信息。
    第十七条 公司财务部指定责任人跟踪委托理财资金的使用进展情况及投资
安全状况,出现异常情况时应及时报告,以便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回收资金,避免
或减少公司损失。如发现合作方不遵守合同的约定或理财收益达不到既定水平的
情况,应提请公司及时采取终止理财或到期不再续期等措施。
    第十八条 公司独立董事有权对委托理财事项开展情况进行检查,并对提交
董事会审议的委托理财事项进行审核并发表独立意见。
    第十九条 公司监事会有权对公司委托理财事项开展情况进行检查,并对提
交董事会审议的委托理财事项进行审核并发表意见。
    第二十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为委托理财事项的监督部门,负责对委托理财
所涉及的资金使用与开展情况进行审计和监督,定期或不定期对委托理财事项的
审批情况、实际操作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及盈亏情况等进行全面检查或抽查,对
委托理财的品种、时限、额度及授权审批程序是否符合规定出具相应意见,向董
事会审计委员会汇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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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一条 公司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委托理财的风险控制及损益情
况。
       第二十二条 凡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本制度及公司其他规定或由于工作不尽
职,致使公司遭受损失或收益低于预期,将视具体情况,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四章 信息披露
       第二十三条 公司根据《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对公司委托理财相关信息进行分析和判断,达到披露标准的,
应按照相关规定予以披露。
       第二十四条 公司披露委托理财事项应至少包含以下内容:
       (一)委托理财情况概述,包括目的、金额、期限等;
    (二)委托理财的资金来源;
       (三)需履行审批程序的说明;
       (四)委托理财对公司的影响;
       (五)委托理财的风险控制措施;
       (六)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其他必要信息。
       第二十五条 公司利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委托理财的,除按第二十三条的规
定披露相关事项外,还应披露以下内容:
       (一)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集资金净额
及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及闲置原因;
       (三)投资产品的名称、发行主体、类型、额度、期限、收益分配方式、投
资范围、预计的年化收益率(如有)、实现保本的风险控制措施等;
       (四)产品发行主体提供的保本承诺;
       (五)董事会对投资产品的安全性及满足保本要求的具体分析与说明;
       (六)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出具的明确同意的意见。
       第二十六条 公司委托理财事项的知情人员在相关信息公开披露前不得将委
托理财事项的相关情况透露给其他个人或组织,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
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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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
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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