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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雷迪克: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7-11-13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杭州雷迪克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9/11/12 层
电话:021-20511000         传真:021-20511999
邮编:20012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杭州雷迪克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杭州雷迪克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杭州雷迪克节能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 2017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
文件以及《杭州雷迪克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
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格履行
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
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核查了本所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的相关文件、
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
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
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是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的。公司已于 2017 年
10 月 26 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
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刊登《杭州雷迪克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
于召开 2017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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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议事项、出席会议人员、登记方法等予以公告,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大
会的召开日期已达 15 日。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17 年 11 月 10 日下午 14:00 在浙江省杭州萧山
春潮路 89 号公司会议室召开,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的网络投票于 2017
年 11 月 10 日 9:30-11:30、13:00-15:00 进行;通过深圳交易所互联网投票
系统的网络投票于 2017 年 11 月 9 日 15:00 至 2017 年 11 月 10 日 15:00 期
间进行。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
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
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1、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8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58,642,943 股,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66.64%,其中: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股东代理人签名及授权委托书、股东账户卡等材料,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为 8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58,642,943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66.64%。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
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
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 0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

     (3)参加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共计 2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
份 640,104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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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综上,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审核,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
范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
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

四、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按照本次股东大会的议程及审议事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并以现场投票和网
络投票表决的方式,通过了如下决议:

    1、 审议通过《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
选人的议案》(累积投票)

    1.01 沈仁荣

     表决结果:同意:58,642,943 票,得票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1.02 於彩君

     表决结果:同意:58,642,943 票,得票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1.03 朱百坚

     表决结果:同意:58,642,943 票,得票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1.04 韩国庆

     表决结果:同意:58,642,943 票,得票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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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2、审议通过《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
人的议案》(累积投票)

    2.01 许强

     表决结果:同意:58,642,943 票,得票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2.02 马钧

     表决结果:同意:58,642,943 票,得票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2.03 佟成生

     表决结果:同意:58,642,943 票,得票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3、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监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二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
事候选人的议案》(累积投票)

    3.01 胡柏安

     表决结果:同意:58,642,943 票,得票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3.02 王立波

     表决结果:同意:58,642,943 票,得票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4、审议通过《关于调整公司自有资金及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购买理财产品额
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 58,642,943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
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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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640,104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
对:0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0 股,占参会
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通过的上述决议合法有效。

五、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17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
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
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
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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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杭州雷迪克节能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 2017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张知学


负责人:                           经办律师:
                吴明德                                            魏栋梁



                                                              2017 年 11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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