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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雷迪克: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19-01-03  

						证券代码:300652                   证券简称:雷迪克                 公告编号:2019-002




                   杭州雷迪克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2、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
议。
       3、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中小投资者是指以下股东
以外的其他股东:1、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2、单独或者合计持
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


       二、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届次: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2、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3、会议主持人:董事沈仁荣先生
       4、会议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5、会议召开日期、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9年1月2日(星期三)下午2:00。
       网络投票时间:
       (1) 通 过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系 统 投 票 时 间 为 2019 年 1 月 2 日 9:30-11:30 ,
13:00-1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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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9年1月1日
15:00 至2019年1月2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6、会议召开方式: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公司将通过深圳证
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向全体股东提供网
络形式的投票平台,公司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同
一股份只能选择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中的一种表决方式,如果重复投票,以第一次
投票结果为准。
    7、现场会议地点:浙江省杭州市萧山经济技术开发区桥南区块春潮路89号公司
会议室。
    8、出席情况:

    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7 人,代表公司股份
58,108,953 股,占公司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6.0329%。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
司提供的数据,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3 人,代表公司股份 25,100
股,占公司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85%。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10 人,代表公司股份 58,134,053
股,占公司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6.0614%。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共计 6 人,代表公司股份 985,256 股,占公司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196%。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列席了会议。
    三、会议审议表决情况

    1、审议《关于终止和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并将部分募集资金永久性补
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58,127,953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95%;反对 6,1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的 0.0105%;弃权 0 股,占出
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的 0.0000%。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979,156 股,占出席
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3809%;反对 6,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191%;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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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表决结果为通过。

    2、审议《关于使用公司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58,125,553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54%;反对 8,5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的 0.0146%;弃权 0 股,占出
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的 0.0000%。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976,756 股,占出席
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1373%;反对 8,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8627%;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000%。

    表决结果为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对公司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出具了法律
意见书并发表如下结论意见:
    公司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
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
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
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杭州雷迪克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杭州雷迪克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第
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杭州雷迪克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9 年 1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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