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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雷迪克:关于签署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2019-01-08  

						证券代码:300652               证券简称:雷迪克               公告编号:2019-003




               杭州雷迪克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杭州雷迪克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7]525 号),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
杭州雷迪克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雷迪克”)首次向社
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2,200.00 万股,发行价格 15.88 元/股,募集
资 金 总 额 为 349,360,000.00 元 , 扣 除 本 次 支 付 的 承 销 、 保 荐 费 用 人 民 币
32,000,000.00 元,扣除其他发行费用人民币 9,510,000.00 元,实际募集资金
净额为 307,850,000.00 元。募集资金已于 2017 年 5 月 11 日划至公司指定账户,
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出具了“信会师报字[2017]第
ZA14937 号”《验资报告》。
    2018 年 12 月 17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
七次会议,2019 年 1 月 2 日,公司召开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分别审议
通过了《关于终止和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并将部分募集资金永久性补充流
动资金的议案》,同意将部分杭州沃德汽车部件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杭州
沃德”)“精密汽车轴承产业基地建设项目”部分尚未使用的募集资金 5,000.00
万元变更用于公司“轮毂轴承和圆锥轴承装备自动化技术改造项目”。
    二、《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签订及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存储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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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
     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
     订)》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雷迪克(简
     称“甲方”)、杭州沃德(简称“乙方”)与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简
     称“丙方”)及保荐机构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简称“丁方”)签
     署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本次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和存储情况如下:
序                募集资金专户    募集资金专   募集资金存放金
         户名                                                   募集资金用途
号                  开户行名称    项账户账号     额(万元)
        杭州雷
                                                                轮毂轴承和圆
        迪克节    浙商银行股份
                                 33100112101                    锥轴承装备自
1       能科技    有限公司杭州                     5,000.00
                                 20100010656                    动化技术改造
        股份有        分行
                                                                    项目
        限公司
         三、《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甲方已在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3310011210120100010656,专户余额为 5,000.00 万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轮毂
     轴承和圆锥轴承装备自动化技术改造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
     用途。甲方、乙方保证上述资金用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监管规则、
     甲方募集资金管理制度中有关募集资金使用的规定。
         (二)、甲、乙、丙三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
     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甲方
     可通过网银渠道支付募集资金,并按照丙方《账户电子化管理业务操作规程》(以
     下简称“操作规程”)约定执行本协议项下专户操作:
         1、甲方为账户主管人,负责专户的日常管理和办理丙方开户行相关手续;
     发起电子化管理账户项下的支付及相关交易申请;保管(持有)专户的预留银行
     签章或商卡及密码;负责专户收付记录并与丙方开户行定期核对账务等。
         2、乙方作为账户协管人,负责对甲方发起的电子化管理账户项下的支付及
     相关交易申请进行审核确认和数字证书(USBkey)电子签名。
         3、甲方、乙方应严格按照公司《财务管理制度》的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后,
     方可进行电子化管理账户项下的支付。
         (三)、丁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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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和乙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丁方应当依据《深圳证
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
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
权。甲方、乙方和丙方应当配合丁方的调查与查询。丁方每季度对甲方和乙方现
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和乙方授权丁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杨利国、王翔可以随时到丙
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
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丁
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
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丙方按月(每月 5 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丁方。丙方
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按照孰低原则在 1,000 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 10%之间确定)的,丙方应当及
时以传真及邮件方式通知丁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丁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丁方更换保荐代表
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甲方、
乙方、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
议的效力。在丁方书面通知送达丙方之前,丙方有权仍按原约定执行。
    (八)、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丁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丁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
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丁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和乙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
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本协议自甲、乙、丙、丁各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
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丁方督导期结束
后终止。
    四、备查文件
    1、雷迪克、杭州沃德与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及国金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签署的《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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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特此公告。
                 杭州雷迪克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9 年 1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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