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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雷迪克: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9-03-21  

						            杭州雷迪克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我们作为杭州雷迪克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
事,本着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
运作指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在认真审阅
了公司董事会提供的相关议案和资料后,现就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
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公司 2018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我们认为:公司 2018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是从公司的实际情况出发,是为了
更好地保证公司持续发展,更好地回报股东,不存在损害投资者利益的情况,符
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要求。我们同意将公司 2018 年度利润分配预
案提交至 2018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续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19 年度外部
审计机构的议案》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法》、《公司章
程》的相关规定,我们对《关于续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 2019 年度外部审
计机构的议案》进行了事前审议,我们认为: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审计从业资格,且拥有多年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
验与能力,能够满足公司财务审计工作需求。为保证公司审计工作的顺利进行,
我们同意续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19 年度外部审计机
构,并同意将《关于续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19 年度
外部审计机构的议案》提交至 2018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公司 2019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事项的议案》
    根据 2018 年公司生产经营情况及 2019 年公司生产经营计划,我们对本议案
进行了事前审议,我们认为:公司董事会在审议本次关联交易议案时表决程序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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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非关联股东利益
的情形,也不存在公司主要业务因关联交易而对关联人形成依赖或被其控制的可
能性。我们同意将《关于公司 2019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事项的议案》提交至 2018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四、《关于 2018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议案》
    我们认为:2018 年,公司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
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
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规定管理募集资金,并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履
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
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我们同意将该事项提交至 2018 年度股东
大会审议批准。
    五、《关于 2019 年度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议案》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披露情况
进行了认真的审核,认为:2018 年度公司严格执行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薪酬和绩效考核的相关制度,公司经营业绩考核和薪酬发放的程序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及《公司章程》等规章制度的规定。2019 年度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薪酬方案符合公司长远发展的需要,未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该方案的制
定是合理有效的。我们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至 2018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六、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及独
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
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 号)和《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
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 号)等的规定和要求,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我们
对公司 2018 年度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进行认真
细致的核查,并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1、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
2、报告期内,公司未发生对外担保事项。
    七、《关于提名增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经审查,我们认为:本次提名增补胡柏安先生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董事候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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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及公司运作的需要。根据上述非
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个人履历,未发现有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
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中规定
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指引》第 3.2.3 条所规定的情形。
    本次董事会增补候选人提名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没有损害股东的权益。经审议,我们同意上述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同意将
该议案提交公司 2018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八、《关于公司申请授信及借款额度的议案》
    经核查,我们一致认为:公司本次拟申请 100,000 万元的授信及借款额度,
有利于公司满足未来发展的资金需求,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且公
司经营状况良好,具备较强的偿债能力,不会给公司带来重大财务风险,符合有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我们一致同意《关于公司申请授信及借款额度的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
交至公司 2018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九、《关于使用公司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议案》
    我们认为:在不影响正常经营的情况下,公司拟使用额度不超过人民币
60,000 万元的自有资金择机购买低风险保本型理财产品以增加公司收益,为公
司和股东谋取较好的投资回报。购买的产品为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低风险保本
型理财产品,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况。我们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 2018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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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页无正文,为《杭州雷迪克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
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马钧                    佟成生                  许强




                                                     2019 年 3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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