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迪克:201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公告2019-11-19
证券代码:300652 证券简称:雷迪克 公告编号:2019-067
杭州雷迪克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2、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
会决议。
3、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中小投资者是指以下
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1、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2、单独或者
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
二、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届次:201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2、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3、会议主持人:董事长沈仁荣先生
4、会议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5、会议召开日期、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9年11月18日(星期一)下午14:00。
网络投票时间:
(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投票时间为2019年11月18日9:30-11:30,
1
13:00-15:00。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9年11月
17日15:00至2019年11月18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6、会议召开方式: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公司将通过深圳
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向全体股东
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公司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
决权。同一股份只能选择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中的一种表决方式,如果重复投票,
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7、现场会议地点:浙江省杭州市萧山经济技术开发区桥南区块春潮路89号
公司会议室。
8、出席情况: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9人,代表股份57,825,401股,
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65.7107%。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8人,代表股份
57,788,901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65.6692%。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
的数据,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人,代表股份36,5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0415%。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共计3人,代表股份676,604股,占上市公司
总股份的0.7689%。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2人,代表股份640,104股,
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7274%。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通过网
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人,代表股份36,5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415%。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列席了会议。
三、会议审议表决情况
1、审议《关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开展资产池业务(涌金司库专用)并提供
担保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57,788,90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369%;反对 36,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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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631%;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640,10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4.6054%;反对 36,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5.3946%;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表决结果为通过。
2、审议《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57,788,90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369%;反对 36,5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631%;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640,10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4.6054%;反对 36,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5.3946%;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表决结果为通过。
3、审议《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57,788,90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369%;反对 36,5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631%;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640,10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4.6054%;反对 36,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5.3946%;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表决结果为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对公司 2019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出具了法
3
律意见书并发表如下结论意见:
公司 2019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
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杭州雷迪克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杭州雷迪克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杭州雷迪克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9 年 11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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