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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雷迪克: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创业板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律师工作报告2020-03-1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杭州雷迪克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创业板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




                 律师工作报告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9/11/12 层

电话:021-20511000          传真:021-20511999
邮编:200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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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杭州雷迪克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创业板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

                                                 律师工作报告


                                                      目            录

    声明事项................................................................................................................... 2
    引    言................................................................................................................... 4
    一、律师事务所及经办律师简介 ............................................................................... 4
    二、制作法律意见书的工作过程 ............................................................................... 5
    释     义................................................................................................................... 7
    正     文................................................................................................................... 9
    一、 本次发行的批准和授权 ...................................................................................... 9
    二、 发行人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 ............................................................................. 20
    三、 本次发行的实质条件........................................................................................ 20
    四、 发行人的设立 .................................................................................................. 26
    五、 发行人的独立性 ............................................................................................... 27
    六、 发行人的主要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 29
    七、 发行人的股本及演变........................................................................................ 31
    八、 发行人的业务 .................................................................................................. 32
    九、 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34
    十、 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 41
    十一、 发行人重大债权债务 ................................................................................... 53
    十二、 发行人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 55
    十三、 发行人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 56
    十四、 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 56
    十五、 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 57
    十六、 发行人的税务.............................................................................................. 60
    十七、 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 ................................................ 62
    十八、 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 ............................................................................... 63
    十九、 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 ................................................................................... 66
    二十、 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 67
    二十一、 发行人募集说明书法律风险的评价............................................................ 67
    二十二、 本次发行的总体结论性意见 ...................................................................... 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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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杭州雷迪克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创业板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

                             律师工作报告



致:杭州雷迪克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杭州雷迪克节能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公司”或“雷迪克”)的委托,并根据发行

人与本所签订的《聘请律师合同》,作为发行人创业板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工作(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

(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就本
次发行所涉有关事宜出具本律师工作报告。


                                声明事项

     一、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
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

报规则第 12 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等规定及本律师
工作报告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
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律师工作报告所认定的
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仅就与发行人本次发行有关法律问题发表意见,而
不对有关会计、审计、资产评估、评级、内部控制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在本律
师工作报告和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会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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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和内部控制报告中某些数据和结论的引述,并不
意味着本所对这些数据和结论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保证。

     三、本律师工作报告中,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认定某些事件是否合法有效是
以该等事件所发生时应当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为依据。

     四、本律师工作报告的出具已经得到发行人如下保证:

     (一)发行人已经提供了本所为出具本律师工作报告所要求发行人提供的原
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确认函或证明。

     (二)发行人提供给本所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并无
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其与原件一致和相符。

     五、对于本律师工作报告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
及本所经办律师依据有关政府部门、发行人或其他有关单位等出具的证明文件出

具法律意见。

     六、本所同意将本律师工作报告和《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人本次发行所必
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材料一同上报,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七、本所同意发行人部分或全部在《募集说明书》中自行引用或按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审核要求引用本律师工作报告内容,
但发行人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八、本律师工作报告仅供发行人为本次发行之目的使用,非经本所书面同意,

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中国证监会的
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律师
工作报告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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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           言


一、律师事务所及经办律师简介

     (一) 律师事务所简介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于 1999 年 4 月设立,注册地为上海市浦东新区银

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9、11、12 层,为上海市目前规模最大的合伙制律师
事务所,并在中国大陆二十大城市(北京、深圳、杭州、苏州、南京、成都、重
庆、太原、青岛、厦门、天津、济南、合肥、郑州、福州、南昌、西安、广州、
长春、武汉)开设分所,并在香港、深圳前海与史蒂文生黄律师事务所联营,在
英国伦敦开设分所。

     本所主要从事直接投资、证券期货、金融银行、公司并购重组、知识产权及
技术转让、房地产、税收及劳动关系的诉讼及非诉讼业务,具有中国司法部、上

海市司法局等政府机关颁发的专业资质证书,是一家能够为广大客户提供全方位
法律服务的综合所。

     本所的服务宗旨是:优质、高效、诚信、敬业。通过汇集法律行业的顶尖人
才,本所能够在瞬息万变的商业环境中为境内外客户制定高水平的法律解决方案
并提供高效率的法律服务。成立以来本所多次被司法部、地方司法局、律师协会
以及国际知名法律媒体和权威评级机构列为中国最顶尖的法律服务提供者之一。

     本所联系方式:

     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12 楼,邮编:200120

     电话:(86)21-20511000;传真:(86)21-20511999

     网址: http://www.allbrightlaw.com/

     (二) 经办律师简介

     1、张知学律师

     张知学律师,法学硕士,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执业律师,

擅长公司法律实务及证券、投资法律实务,在公司治理、企业改制重组、投资并
购、股权及债务融资、资产证券化等业务领域有着丰富完整的工作经验,经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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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项目有:郑州华晶金刚石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项目、上海
全筑建筑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项目、非公开发行股票
项目、苏州电器科学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项目、杭州雷迪克节能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项目、博通集成电路(上海)股份有
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项目、新疆熙菱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
发 行 股票 并上 市项 目 及公 开发 行可 转换 公司 债 券项 目等 。联 系方 式 :
021-20511000。

     2、魏栋梁律师

     魏栋梁律师,毕业于华东政法大学,现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曾参与经办山东仙坛股份有限公司、新疆熙菱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扬州晨化
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杭州雷迪克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

市项目;山东恒邦冶炼股份有限公司、山东民和牧业股份有限公司、山东丽鹏股
份有限公司、上海界龙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润达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非
公开发行股票(A 股)等。联系方式:021-20511000。

     3、孙矜如律师

     孙矜如律师,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法学硕士,现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
所律师。主要执业领域为证券发行上市、公司证券法律事务、私募股权投资,曾
参与经办合盛硅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项目,苏州电器科学研
究院股份有限公司、江西黑猫炭黑股份有限公司、山东东方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项目,莱克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及新疆熙菱信息技术股份
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项目等。联系方式:021-20511000。


二、制作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的工作过程

     本所根据与发行人签订《聘请律师合同》,担任发行人本次发行的特聘专项
法律顾问。接受发行人委托后,本所指派张知学、魏栋梁、孙矜如律师等担任本

项目的经办律师,全程参与本次发行的各项法律工作。

     (一) 确定尽职调查范围

     本所律师首先与发行人本次发行工作组进行了全面的沟通,就发行人与本次

发行的方案及所涉及的公司实际情况等进行了深入了解。在此基础上,本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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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定了对发行人的尽职调查工作范围,并向发行人提交了尽职调查清单。

     (二) 展开尽职调查工作

     发出尽职调查清单后,本所律师展开全面核查工作,通过听取发行人工作人
员说明、对相关人员问卷调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系统调取资料、询证,至发行
人经营场所实地调查、对发行人提供资料收集整理、验证以及网络信息检索、第
三方中介机构沟通等各方式对撰写法律意见书需要核查验证的事实进行了详细

调查。

     (三) 梳理尽职调查文件,进一步核查

     在前期尽职调查工作基础之上,本所律师对所收集的相关文件资料进行了整

理分析,并根据尽职调查过程中所发现的相关问题,陆续提出补充尽职调查清单,
就需要进一步核实、补充验证的事项进行调查。对本所律师应当了解而确无充分
书面材料加以证明的事实,本所经办律师向发行人有关人员作了调查,并向发行
人提出要求,提请发行人就有关事宜出具了书面承诺。

     (四) 法律意见书的验证、内核与出具

     本所律师提交发行人和其他中介机构征询意见并对法律意见书及律师工作
报告中可能存在的遗漏和表述错误进行补充和修改。经过进一步核查、验证和撰
写等工作,在对原文本作进一步补充和完善后,本所律师将法律意见书提交本所

证券业务内核委员会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本所向发行人正式提交了《法律意
见书》和本律师工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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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释           义

除非本律师工作报告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的含义如下:

本所                     指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发行人、公司、雷迪
                         指 杭州雷迪克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克股份、雷迪克
本次发行                 指 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行为

可转债                   指 可转换公司债券

中国证监会、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保荐人、主承销商、
                         指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国金证券
会计师、立信             指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评级机构、中诚信         指 中诚信证券评估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             指 发行人现行有效的《杭州雷迪克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募集说明书》           指 发行人为本次发行编制的《募集说明书》(申报稿)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杭州雷迪克节能科技股份有限
《律师工作报告》         指
                              公司创业板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律师工作报告》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杭州雷迪克节能科技股份有限
《法律意见书》           指
                              公司创业板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法律意见书》

                              中诚信出具的“信评委函字[2019]G275 号”《信用等级通知书》

《评级报告》             指 及《杭州雷迪克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公开发行可转换公

                              司债券信用评级报告》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 年修订)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4 年修订)

《管理办法》             指 《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

控股子公司               指 包括全资子公司以及持有该公司 50%以上股权的子公司

元,万元                 指 除非另有明确界定,指人民币元、万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仅为本律师工作报告指代表述目的,指中华人

中国                     指 民共和国大陆地区,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

                              台湾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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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迪克控股               指 浙江雷迪克控股有限公司

福韵管理                 指 杭州福韵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思泉管理                 指 杭州思泉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大恩传动                 指 杭州大恩汽车传动系统有限公司

杭州沃德                 指 杭州沃德汽车部件制造有限公司

上海博明逊               指 上海博明逊进出口有限公司

浙江精峰                 指 浙江精峰汽车部件制造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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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正           文


一、本次发行的批准和授权

     (一) 发行人董事会、股东大会已经作出批准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
决议

     1、 2019 年 4 月 3 日,发行人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公司符合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条件的议案》 关于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
司债券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的议案》《关于
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论证分析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公开发行可转

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关于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摊
薄即期回报、填补即期回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的议案》《关于<可转换公司债券
持有人会议规则>的议案》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员办理
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相关事宜的议案》《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19 年
-2021 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议案》《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专项

报告>的议案》等与本次发行相关的议案,并决定召开 2019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
会审议该等议案。

     2、 2019 年 4 月 19 日,发行人召开 2019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了如下议案:

     (1) 《关于公司符合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条件的议案》;

     (2) 《关于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议案》;

     (3) 《关于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的议案》;

     (4) 《关于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论证分析报告的议案》;

     (5) 《关于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

告》;

     (6) 《关于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填补即期回报措
施及相关主体承诺的议案》;

     (7) 《关于<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议案》;


                                     4-2-9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8)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员办理本次公开发
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相关事宜的议案》;

     (9) 《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19 年-2021 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议
案》;

     (10) 《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议案》。

     (二) 根据《关于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的议案》等,本次
发行方案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证券类型
     本次发行证券的种类为可转换为公司 A 股股票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该可转换

公司债券及未来转换的 A 股股票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二)发行规模、票面金额、发行价格
     本次发行可转债募集资金总额为不超过 28,850 万元(含 28,850 万元),具
体发行数额由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在上述额度范围内确定。可转换公司债券
按面值发行,每张面值 100 元。

     (三)可转债期限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的期限为自发行之日起 6 年。
     (四)票面利率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票面利率的确定方式及每一计息年度的最终利率水平,由
公司股东大会授权的董事会及董事会授权人士在发行前根据国家政策、市场状况

和公司具体情况与保荐人(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本次可转债在发行完成前如遇银行存款利率调整,则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
其授权人士对票面利率作相应调整。
     (五)还本付息的期限和方式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到期归还本金和最后一年

利息。
     1、年利息计算
     年利息指可转债持有人按持有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自可转债发行首日起每
满一年可享受的当期利息。
     年利息的计算公式为:


                                   4-2-1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I=B×i
     I:年利息额;
     B: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在计息年度(以下简称“当年”或“每年”)

付息债权登记日持有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
     i:可转债的当年票面利率。
     2、付息方式
     A.本次发行的可转债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计息起始日为可转债
发行首日。

     B.付息日:每年的付息日为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的当日。
如该日为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不另付息。每
相邻的两个付息日之间为一个计息年度。
     C.付息债权登记日:每年的付息债权登记日为每年付息日的前一交易日,
公司将在每年付息日之后的 5 个交易日内支付当年利息。在付息债权登记日前

(包括付息债权登记日)申请转换成公司股票的可转债,公司不再向其持有人支
付本计息年度及以后计息年度的利息。
     D.可转债持有人所获得利息收入的应付税项由持有人承担。
     (六)转股期限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期自可转债发行结束之日起满六个月后的第一个交

易日起至可转债到期日止。
     (七)转股价格的确定及其调整
     1、初始转股价格的确定依据
     本可转债的初始转股价格不低于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 A 股
股票交易均价(若在该 20 个交易日内发生过因除权、除息引起股价调整的情形,

则对调整前交易日的交易均价按经过相应除权、除息调整后的价格计算)和前一
个交易日公司 A 股股票交易均价。具体初始转股价格由本公司股东大会授权的
本公司董事会及董事会授权人士在发行前根据市场状况与保荐人(主承销商)协
商确定。
     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该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前一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一交易日公司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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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交易额/该日公司股票交易量。
     2、转股价格的调整方法及计算公式
     在本次发行之后,若公司发生派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不包括因本

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而增加的股本)、配股以及派发现金股利等情况,将按下述
公式进行转股价格的调整(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最后一位四舍五入):
     派送红股或转增股本:P1 =P0 /(1+n);
     增发新股或配股:P1 =(P0 +A×k)/(1+k);
     上述两项同时进行:P1 =(P0 +A×k)/(1+n+k);

     派送现金股利:P1 =P0 -D;
     上述三项同时进行:P1 =(P0 -D+A×k)/(1+n+k)。
     其中:P1 为调整后转股价,P0 为调整前转股价,n 为送股或转增股本率,A
为增发新股价或配股价,k 为增发新股或配股率,D 为每股派送现金股利。
     当公司出现上述股份和/或股东权益变化情况时,将依次进行转股价格调整,

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zse.cn)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上
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董事会决议公告,并于公告中载明转股价格调整日、
调整办法及暂停转股时期(如需)。当转股价格调整日为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
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转换股份登记日之前,则该持有人的转股申请按本公司调
整后的转股价格执行。

     当公司可能发生股份回购、合并、分立或任何其他情形使本公司股份类别、
数量和/或股东权益发生变化从而可能影响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的债权利益
或转股衍生权益时,本公司将视具体情况按照公平、公正、公允的原则以及充分
保护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权益的原则调整转股价格。有关转股价格调整内容
及操作办法将依据当时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来制订。

     (八)转股价格的向下修正
     1、修正条件及修正幅度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存续期间,当公司股票在任意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至少
有十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 85%时,公司董事会有权提出转股
价格向下修正方案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表决。

     上述方案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可实施。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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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大会进行表决时,持有本次发行的可转债的股东应当回避。修正后的转股价格
应不低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和前一交易日
均价之间的较高者。

     若在前述三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转股价格调整日
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及之后的交易
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
     ②修正程序
     如公司决定向下修正转股价格时,公司将在深交所网站(www.szse.cn)和

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相关公告,公告修正幅度和股权登记日及
暂停转股期间等有关信息。从股权登记日后的第一个交易日(即转股价格修正
日),开始恢复转股申请并执行修正后的转股价格。
     若转股价格修正日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转换股份登记日之前,该类转股申
请应按修正后的转股价格执行。

     (九)转股股数确定方式以及转股时不足一股金额的处理方法
     债券持有人在转股期内申请转股时,转股数量的计算方式为 Q=V/P,并以
去尾法取一股的整数倍,其中:
     V:指可转债持有人申请转股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
     P:指申请转股当日有效的转股价格。

     可转债持有人申请转换成的股份须是整数股。转股时不足转换 1 股的可转债
部分,公司将按照深交所等部门的有关规定,在转股日后的 5 个交易日内以现金
兑付该部分可转债的票面金额以及对应的当期应计利息。
     (十)赎回条款
     1、到期赎回条款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期满后五个交易日内,公司将赎回全部未转股的可转换
公司债券,具体赎回价格由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根据市场情况与保荐机构(主承
销商)协商确定。
     2、有条件赎回条款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期内,当下述两种情形的任意一种出现时,公司董

事会有权决定按照债券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赎回全部或部分未转股的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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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债:
     A.在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期内,如果公司 A 股股票连续 30 个交易日中至
少有 15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不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 130%(含 130%)。

     B.当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未转股余额不足 3,000 万元时。
     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A=B×i×t/365
     IA:指当期应计利息;
     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持有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
     i:指可转债当年票面利率;

     t:指计息天数,即从上一个付息日起至本计息年度赎回日止的实际日历天
数(算头不算尾)。
     若在前述 30 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调整前的交易日
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调整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
盘价格计算。

     (十一)回售条款
     1、有条件回售条款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最后两个计息年度,如果公司股票在任何连续三十个交
易日的收盘价格低于当期转股价的 70%时,可转债持有人有权将其持有的可转债
全部或部分按面值加上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回售给公司。若在上述交易日内发生

过转股价格因发生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不包括因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
股而增加的股本)、配股以及派发现金股利等情况而调整的情形,则在调整前的
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在调整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
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如果出现转股价格向下修正的情况,则上述“连续三十个
交易日”须从转股价格调整之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重新计算(当期应计利息的计

算方式参见赎回条款的相关内容)。
     最后两个计息年度可转债持有人在每年回售条件首次满足后可按上述约定
条件行使回售权一次,若在首次满足回售条件而可转债持有人未在公司届时公告
的回售申报期内申报并实施回售的,该计息年度不能再行使回售权,可转债持有
人不能多次行使部分回售权。

     2、附加回售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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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若公司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情况与公司在募集说明
书中的承诺情况相比出现重大变化,根据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被视作改变募集
资金用途或被中国证监会认定为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可转债持有人享有一次回

售的权利。可转债持有人有权将其持有的可转债全部或部分按债券面值加上当期
应计利息价格回售给公司。持有人在附加回售条件满足后,可以在公司公告后的
附加回售申报期内进行回售,该次附加回售申报期内不实施回售的,不应再行使
附加回售权(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方式参见赎回条款的相关内容)。
     (十二)转股后的股利分配

     因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而增加的本公司股票享有与原股票同等的权益,在
股利发放的股权登记日当日登记在册的所有普通股股东(含因可转债转股形成的
股东)均参与当期股利分配,享有同等权益。
     (十三)发行方式及发行对象
     本次可转债的具体发行方式由股东大会授权的董事会及董事会授权人士与

保荐人(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本次可转债的发行对象为持有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证券账户的自然人、法人、证券投资基金、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投资者等(国家
法律、法规禁止者除外)。
     (十四)向原股东配售的安排

     本次可转债给予原股东优先配售权,原股东有权放弃配售权。具体优先配售
数量由股东大会授权的董事会及董事会授权人士在发行前根据市场情况确定,并
在本次可转债的发行公告中予以披露。
     原股东优先配售后余额部分(含原股东放弃优先配售部分)采用网下对机构
投资者定价配售和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余额由承销

商包销。
     (十五)债券持有人会议相关事项
     1、债券持有人的权利

     A.依照其所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数额享有约定利息;

     B.根据约定条件将所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为公司 A 股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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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根据约定的条件行使回售权;

     D.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可转
换公司债券;

     E.依照法律、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得有关信息;

     F.按约定的期限和方式要求公司偿付可转换公司债券本息;

     G.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等相关规定参与或委托代理人参与债券持有人会议并
行使表决权;

     H.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所赋予的其作为公司债权人的其他权利。

     2、债券持有人的义务
     A.遵守公司发行可转债条款的相关规定;
     B.依其所认购的可转债数额缴纳认购资金;
     C.遵守债券持有人会议形成的有效决议;
     D.除法律、法规规定及《可转债募集说明书》约定之外,不得要求公司提

前偿付可转债的本金和利息;
     E.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可转债持有人承担的其他义务。
     3、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开情形
     A.公司拟变更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的约定;
     B.公司不能按期支付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本息;

     C.公司发生减资(因股权激励回购股份导致的减资除外)、合并、分立、解
散或者申请破产;
     D.修订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
     E.发生其他对债券持有人权益有重大实质影响的事项;
     F.根据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债券持有人会议规

则的规定,应当由债券持有人会议审议并决定的其他事项。
     4、下列机构或人士可以提议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
     A.公司董事会提议;
     B.单独或合 计持有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未偿还债券面值总额 10%以上的债
券持有人书面提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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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机构或人士。
       (十六)本次募集资金用途
       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总额(含发行费用)不超过 28,850 万元,募集资金扣

除发行费用后,将投资于以下项目:

            项目名称           项目投资总额(万元)    拟投入募集资金额(万元)

卡车轮毂圆锥滚子轴承建设项目                  25,115                      24,125

模具中心和实训中心项目                         4,815                       4,725

合计                                          29,930                      28,850

       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总投资金额高于本次募集资金使用金额部分由公司
自筹解决;若本次发行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低于拟投资项目的实际资金需求总量,
公司董事会可根据项目的实际需求,对上述项目的募集资金投入顺序和金额进行
适当调整,不足部分由公司自筹解决。
       若公司在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募集资金到位之前,根据公司经营

状况和发展规划对项目以自筹资金先行投入,则先行投入部分将在本次发行募集
资金到位之后以募集资金予以置换。
       (十七)募集资金存管及存放账户
       公司已制订了《募集资金管理制度》,本次发行可转债的募集资金将存放于
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中,具体开户事宜将在发行前由公司董事会确定,并在发

行公告中披露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相关信息。
       (十八)担保事项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不提供担保。
       (十九)本次发行可转债方案的有效期限
       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可转债方案的有效期为十二个月,自发行方案经公司股东

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计算。

       3、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员办理本次公开发行
可转换公司债券相关事宜的议案》具体内容如下:

       为保证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高效、有序推进和顺利实施,依照
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拟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与本次
发行相关事宜。具体授权内容及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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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在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监管部门的意见,
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对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条款进行适当修订、调整和
补充,在发行前明确具体的发行条款及发行方案,制定和实施本次发行的最终方

案,包括但不限于确定发行规模、发行方式及对象、向原股东优先配售的比例、
初始转股价格的确定、转股价格修正、赎回、债券利率、约定债券持有人会议的
权利及其召开程序以及决议的生效条件、决定本次发行时机、增设募集资金专户、
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四方监管协议及其它与发行方案相关的一切事宜;
     2、聘请相关中介机构,办理本次发行及上市申报事宜;根据监管部门的要

求制作、修改、报送有关本次发行及上市的申报材料;
     3、修改、补充、签署、递交、呈报、执行本次发行过程中发生的一切协议、
合同和文件(包括但不限于承销及保荐协议、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相关的协议、
聘用中介机构协议等);
     4、在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募集资金投向范围内,根据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

资项目实际进度及实际资金需求,调整或决定募集资金的具体使用安排;根据项
目的实际进度及经营需要,在募集资金到位前,公司可自筹资金先行实施本次发
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待募集资金到位后再予以置换;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监管部门的要求及市场状况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行必要的调整;
     5、在股东大会授权的有效期内,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根据证券监

管部门新的政策规定和证券市场的实际情况,授权董事会在股东大会决议范围内
对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具体方案做出相应调整,批准有关审计报告等,签署
相关协议等;
     6、根据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和转股情况适时修改《公司章程》中的相关条
款,并办理工商备案、注册资本变更登记、可转换公司债券挂牌上市等事宜;

     7、如监管部门对于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政策发生变化或市场条件发生变
化,除涉及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须由股东大会重新表决的事项外,
对本次发行的具体方案等相关事项进行相应调整;
     8、在出现不可抗力或其他足以使本次发行方案难以实施、或者虽然可以实
施但会给公司带来不利后果之情形,或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政策发生变化时酌情

决定本次发行方案延期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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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在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部门对再融资填补即期回报有最新规定及要求的
情形下,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部门的最新要求,进一步分析、研究、论
证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对公司即期财务指标及公司股东即期回报等影

响,制订、修改相关的填补措施,并全权处理与此相关的其他事宜;
     10、办理本次发行的其他相关事宜。
     上述授权的有效期为十二个月,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议案之日起计算。

     经本所律师查验发行人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的会议通知、议案、决议、

会议记录并见证发行人 2019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开和决议,本所律师认
为,发行人董事会、股东大会已经做出了关于发行可转债的有效决议。

     (三) 发行人关于发行可转债的股东大会决议内容合法有效

     根据发行人《公司章程》第二十一条“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
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一)
公开发行股份;……(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公司章程》第四十条“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

权:……(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八)对发行公司债券
作出决议;……(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
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股东大会作为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有权作出公开

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决议,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等规定,上述股东大会决议的内容合法有效。

     (四) 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有关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事宜的上述
授权范围、程序合法有效

     根据发行人《公司章程》第一百零七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二)
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
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
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十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本所律师认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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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规定,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有关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事宜的上述授
权范围、程序合法有效。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已获得发行人股东大会的必要
批准与授权,发行人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发行有关事宜的授权范围、
程序合法有效,依据《证券法》《公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
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发行人创业板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申请尚需取
得中国证监会的核准。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

     (一) 经核查,发行人现持有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的《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0744131994K);公司名称:杭州雷迪克节能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沈仁荣;注册资本:8,800 万元人民币;住所:杭

州萧山经济技术开发区桥南区块春潮路 89 号;经营范围:生产:汽车零部件及
五金件。服务:节能技术的开发;销售本公司生产产品;经营期限:长期。

     (二) 经核查,根据中国证监会于 2017 年 4 月 14 日核发“证监许可
[2017]525 号”的《关于核准杭州雷迪克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的批复》(以下简称“证监许可〔2017〕525 号文”),雷迪克公开发行新股 2,200
万股,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深证上[2017]305 号”《关于杭州雷迪克节能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在创业板上市的通知》,发行人股票于 2017 年 5 月
16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挂牌交易,发行人现为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
市公司,股票简称为“雷迪克”,代码为“300652”。

     经核查,发行人自成立至今依法有效存续,不存在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
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需要终止的情形,不存在需暂停上市、终止上市
的情形。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作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且股票在深圳
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根据《证券法》《公司法》《管理
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具备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

三、本次发行的实质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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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公司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法》规定的实质条件

     1、 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法》第十三条关于公开发行股票的各项条件,具体

分析如下:

       (1) 公司已设立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等公司组织结构,具备健全
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符合《证券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要求。

       (2) 根据立信出具的《审计报告》,公司最近三年连续盈利,公司财务状
况良好,具有持续盈利能力,符合《证券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要
求。

       (3) 公司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均被立信会计师出具了标准

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最近三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无其
他重大违法行为,符合《证券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要求。

     2、 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法》第十六条第一款关于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各项
条件:

     (1) 根据立信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2018 年
12 月 31 日)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为 730,286,023.20 元,不低于人民币三千
万元,符合《证券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2) 公司本次发行拟不超过 28,850 万元(含)的可转债,本次发行完成
后累计债券余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的 40%,符合《证券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
(二)项的规定。

     (3) 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 2016、2017、2018 年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

为 7,525.53 万元,按照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和可转债的一般票面利率,公司
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实现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平均净利润足以支付本次发行
的可转债一年的利息,符合《证券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4) 本次可转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均不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所

列的限制类或淘汰类行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证券法》第十六条第一
款第(四)项的规定。

     (5)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利率的确定方式及每一计息年度的
最终利率水平,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在发行前根据国家政策、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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场状况和公司具体情况与保荐人(主承销商)协商确定。本次可转换债券在发
行完成前如遇银行存款利率调整,则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对票面利率作相应调
整。根据《证券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在本

次发行前确定的可转债利率不会超过国务院限定的利率水平。

     3、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将不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符合《证券
法》第十六条第二款关于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规定。

     (二) 公司本次发行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实质条件

     1、 本次发行符合《管理办法》第九条关于发行证券的一般规定:

     (1) 根据立信出具的《审计报告》,公司 2017 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

净利润为 72,485,283.82 元(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者为计算依据),2018
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 73,349,516.35 元(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
后孰低者为计算依据),公司最近二年连续盈利,符合《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一
款规定。

     (2) 公司建立了一系列的内部控制管理制度。立信会计师出具了“信会师
报字[2019]第 ZA10485 号”《内部控制鉴证报告》,认为公司按照财政部等五部委
颁发的《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相关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与财务报表
相关的有效的内部控制。

     公司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严格遵循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经营成果真实。
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能够合理保证公司财务报告的可靠性、生
产经营的合法性,以及营运的效率与效果,符合《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二款规定。

     (3) 公司最近二年按照上市公司章程的规定实施现金分红。公司上市后适

用的《公司章程》规定“除特殊情况外,公司在当年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
的情况下,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
的可分配利润(合并报表可分配利润和母公司可分配利润孰低)的 10%”。公司
2017 公司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74,959,905.32 元(母公司 2017 年度
实现净利润 74,036,324.90 元),利润分配方案为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1.0 元(含

税),共计派发现金 880 万元;2018 年度公司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82,896,844.75 元(母公司 2018 年度实现净利润 75,942,588.65 元)利润分配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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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2.0 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 1,760 万元,超过当年实
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10%。因此,发行人符合《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三款规定。

     (4) 发行人最近三年财务报表未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符合《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四款规定。

     (5) 发行人最近一期末(2018 年 12 月 31 日)合并报表资产负债率为
48.55%、母公司资产负债率为 47.95%,高于 45%,符合《管理办法》第九条第

五款规定。

     (6) 发行人与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的人员、资产、
财务分开,机构、业务独立,能够自主经营管理。公司最近 12 个月内不存在违
规对外提供担保的行为,不存在资金被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

他企业以借款、代偿债务、代垫款项或者其他方式占用的情形,符合《管理办法》
第九条第六款规定。

     2、 本次发行符合《管理办法》第十条关于不得发行证券的规定,不存在如
下情况:

     (1) 本次发行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 最近十二个月内未履行向投资者作出的公开承诺;

     (3) 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受到行政处罚且情节
严重,或者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因违反证券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受到中国证监
会的行政处罚;最近十二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的公开谴责;因涉嫌犯罪被司法
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4) 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最近十二个月内因违反证券法律、
行政法规、规章,受到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刑事处罚;

     (5) 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存在违反《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
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的行为,或者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

罚、最近十二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的公开谴责;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
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6) 严重损害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

     3、 本次发行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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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发行人前次募集资金净额为 307,850,000.00 元,根据立信会计师出具
的“信会师报字第[2019]第 ZA11202 号”《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鉴证报告》,截
至 2019 年 3 月 31 日,公司累计使用募集资金达到 232,561,783.92 元,使用比例

达到 75.54%,且实际使用情况与披露情况一致,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
(一)项的规定。

     (2) 发行人主营业务均不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所列的限制类或
淘汰类行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本次募集资金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二)

项的要求。

     (3) 发行人本次发行可转债募集资金的使用主体为公司全资子公司,用于
主营业务项目,不用于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不借予他人
进行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不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

的公司,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

     (4) 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更。本次发
行完成后,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会产生同业竞争或者影响公司生产经
营的独立性,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四)项的规定。

     4、 本次可转债期限拟定为发行之日起六年,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九条“可
转换公司债券的期限最短为一年”的规定。

     5、 本次可转债每张面值 100 元人民币,按面值发行。本次可转债的票面利

率的确定方式及每一计息年度的最终利率水平,由发行人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
事会在发行前根据国家政策、市场状况和公司具体情况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协商确定,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

     6、 本次可转债已委托具有资格的资信评级机构中诚信进行信用评级和跟

踪评级。资信评级机构将每年至少公告一次跟踪评级报告,符合《管理办法》
第二十一条的规定。

     7、 根据《募集说明书》,发行人将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在本次可转债期满
后五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偿还债券余额本息的事项,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

二条的规定。

     8、 发行人已通过《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约定保护债券持有人权利的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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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权利、程序和决议生效条件,以及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
的情形,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

     9、 本次可转债转股期自本次可转债发行结束之日满六个月后的第一个交
易日起至本次可转债到期日止,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

     10、 本次可转债的初始转股价格不低于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 20 个交易日
公司股票交易均价(若在该二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因除权、除息引起股价调整

的情形,则对调整前交易日的收盘价按经过相应除权、除息调整后的价格计算)
和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之间较高者,具体初始转股价格提请公司股
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在发行前根据市场状况与保荐人(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

     11、 发行人本次发行方案已约定赎回条款,规定公司可以按事先约定的条
件和价格赎回尚未转股的可转债,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

     12、 发行人本次发行方案已约定回售条款,明确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
券最后两个计息年度,如果公司股票在任何连续三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低于

当期转股价格的 70%时,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有权将其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
券全部或部分按债券面值加上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回售给公司。若本次可转债
募集资金运用的实施情况与公司在募集说明书中的承诺相比出现重大变化,根
据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被视作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或被中国证监会认定为改变
募集资金用途的,本次可转债持有人享有一次以面值加上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

向公司回售其持有的部分或者全部本次可转债的权利,符合《管理办法》第二
十七条的规定。

     13、 发行人本次发行方案约定了转股价格调整的原则及方式,符合《管理
办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

     14、 发行人本次发行方案约定了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款,并约定“上述方案
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可实施。股东大会进行
表决时,持有公司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股东应当回避。修正后的转股
价格应不低于前项规定的股东大会召开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和

前一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之间的较高者”,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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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符合《证券法》《公司法》《管理办法》
等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具备本次发行的实质条件。

四、发行人的设立

       经核查发行人之历次工商登记资料,发行人由杭州雷迪克汽车部件制造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雷迪克有限”)整体变更设立,2014 年 10 月 29 日,雷迪克有

限召开股东会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整体变更设立杭州雷迪克节能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的议案》,决定将公司依法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2014 年 12 月 3
日,经杭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登记并核发注册号为 330181400004034 的《企
业法人营业执照》,雷迪克正式成立。

       经核查,雷迪克成立时基本情况如下:公司名称:杭州雷迪克节能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住所:杭州萧山经济技术开发区桥南区块春潮路 89 号;法定代表人:
沈仁荣;注册资本:人民币 6,600 万元;实收资本:人民币 6,600 万元;公司类
型: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经营范围:生产:汽车零部件及五金件。 一般经
营项目:服务:节能技术的开发;销售本公司生产产品。营业期限:自 2002 年

11 月 20 日至长期。发起人股东及股本结构情况如下:
   序号         股东姓名(名称)            持股数(股)               持股比例
       1      雷迪克控股                               29,700,071                 45%
       2      思泉管理                                     7,920,000              12%
       3      沈仁荣                                       6,600,000              10%
       4      福韵管理                                     5,280,000               8%
       5      於彩君                                       5,280,000               8%
       6      喻立忠                                       3,101,964              4.7%
       7      陶悦明                                       2,970,036              4.5%
       8      胡柏安                                       2,368,726          3.589%
       9      朱学霞                                        858,036               1.3%
       10     沈国娟                                        533,990           0.809%
       11     沈仁泉                                        320,052           0.485%
       12     沈涛                                          320,052           0.485%
       13     倪水庆                                        320,052           0.485%
       14     於国海                                        320,052           0.485%
       15     沈仁法                                        106,969           0.162%
合计                                                   66,000,000                 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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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本所律师对发行人工商登记档案及审计报告、验资报告、资产评估报告
等资料的核查,发行人设立过程中的验资、资产审计与评估情况如下:

     (1) 雷迪克由雷迪克有限整体变更设立时,由银信评估对雷迪克有限整体
资产进行了评估,其于 2014 年 11 月 6 日出具了“银信资评报(2014)沪第 0724
号”《杭州雷迪克汽车部件制造有点公司股份制改制净资产公允价值评估报告》,
根据该报告,雷迪克有限于评估基准日 2014 年 7 月 31 日,评估净资产为人民币
253,000,200.00 元。

     (2) 雷迪克由雷迪克有限整体变更设立时,由立信会计进行了审计,其于
2014 年 10 月 31 日出具了“信会师报字第 114477 号”《审计报告》,根据该《审
计报告》,于审计基准日 2014 年 7 月 31 日,雷迪克有限经审计净资产为人民币
147,734,126.43 元。

     (3) 雷迪克由雷迪克有限整体变更设立时,由立信会计进行验资,根据其
于 2014 年 12 月 3 日出具的“信会师报字 2014 第 114619 号”《验资报告》,截至
2014 年 11 月 10 日,杭州雷迪克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筹)已收到全体股东
以其拥有的杭州雷迪克汽车部件制造有限公司截至 2014 年 7 月 31 日止经审计账

面净资产人民币 147,734,126.43 元,按照公司折股方案,将上述净资产按
1:0.447 的比例折合股份 66,000,000 股,每股面值 1 元,总计股本人民币
66,000,000 元,大于股本部分计入公司资本公积。

     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发行人设立的程序、资格、条件、方式等均符合当

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依法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五、发行人的独立性

     (一) 发行人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

     根据立信会计出具的《审计报告》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独立从事《营
业执照》所核定经营范围中的业务,具有完整的采购、生产和销售体系,其生产
经营重大经营决策均由公司权力机构及管理人员按照《公司章程》《重大投资和
交易决策制度》等内部管理制度独立作出。

     因此,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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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能力。

     (二) 发行人的资产独立完整

     经核查,发行人为汽车零部件生产企业,发行人具备与生产经营有关的生产
经营场所、设备、辅助系统和配套设施,目前,发行人合法拥有与其目前业务和
生产经营有关的房地产权、生产设备以及商标、专利等资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
不存在依赖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产从事经营或资产被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的情形(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十、发行人的
主要财产”)。

     因此,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资产独立完整。

     (三) 发行人的人员独立

     经核查,发行人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兼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
均未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其
他职务,也未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领薪,亦不存在自

营或为他人经营与公司经营范围相同业务的情形;发行人的财务人员未在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兼职;发行人的销售和采购人员均独立于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发行人对其劳动、人事、以及相应
的社会保障的管理均独立于发行人实际控制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

     因此,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人员独立。

     (四) 发行人的财务独立

     根据立信出具的《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及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设有独立的

会计机构,公司的财务会计部门,能够严格执行《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等
相关的法律、法规,并建立了公司具体的财务管理制度,明确制订了会计凭证、
会计账簿和会计报告的处理程序。公司能够独立做出财务决策,独立在银行开户,
并依法单独纳税。发行人不存在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共
用银行账户的情形;发行人独立按税法规定纳税。

     因此,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财务独立。

     (五) 发行人的机构独立

     经核查,发行人已依法设立了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等机构,聘请了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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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高级管理人员在内的经营管理层;根据
自身经营管理的需要设置了职能部门;制定了相应的规章制度,对各部门作了明
确分工。发行人的机构设置、运作及场所等方面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

制的其他企业完全分开,发行人独立行使经营管理职权,与控股股东及其控制的
其他企业之间不存在机构混同的情形,不存在与其股东混合经营、合署办公的情
形。发行人的各部门负责人由发行人按照规定的程序任免。

       因此,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机构独立。

       (六) 发行人的业务独立

       根据立信会计出具的《审计报告》、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
人主要从事汽车零部件-轴承产品的研发、生产与销售。发行人实际从事的业务

与其《营业执照》中记载的经营范围相符合,发行人的业务独立于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发行人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
企业间没有同业竞争或者影响独立性的关联交易。发行人拥有独立的生产、采购
和销售业务流程,并有效执行。

       因此,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业务独立。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资产完整,业务及人员、财务、机构独
立,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符合《管理办法》
独立性的有关要求。


六、发行人的主要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一) 发起人的基本情况

       发行人设立时共有 15 名发起人股东,共持有发行人股份 6,600 万股,占发

行人总股本的 100%。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发行人各发起人股东均依法具有相
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符合当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
件的规定,具备向发行人出资,成为发起人股东的资格。

       (二) 发行人的前十名股东

       1、 截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如下:

序号          股东姓名/名称          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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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雷迪克控股              29,700,071                    33.75%

    2             思泉管理               7,920,000                     9.00%

    3              沈仁荣                6,600,000                     7.50%

    4              於彩君                5,280,000                     6.00%

    5             福韵管理               5,280,000                     6.00%

    6              陶悦明                2,970,036                     3.38%

    7              喻立忠                2,637,800                     3.00%

    8              胡柏安                2,368,726                     2.69%

    9              朱学霞                 858,036                      0.98%

    10             沈国娟                 533,990                      0.61%

         (三) 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经核查,雷迪克控股现持有发行人股份 29,700,071 股,占发行人股份总数
的 33.75%,为发行人控股股东。

         经核查,雷迪克控股成立于 2011 年 11 月 22 日,现持有杭州市萧山区市场
监督管理局核发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9586501485C),
法定代表人:沈仁荣;住所:萧山区宁围镇安宁社区;注册资本:人民币 2,000
万元;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许可经营项目:无;一般经营项目:
实业投资、投资管理、企业管理咨询(除证券、期货、证券投资基金)上述经营

范围不含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禁止、限制和许可经营的项目);经营期限:自 2011
年 11 月 22 日至 2021 年 11 月 21 日。股东及其出资情况为:
序号             股东姓名            出资额                      出资比例
1                沈仁荣                             1200 万元                        60%
2                於彩君                               800 万元                       40%
合计                                                2000 万元                       100%

         经核查,沈仁荣现直接持有发行人 660 万股股份,持股比例 7.50%,其配偶

於彩君现直接持有发行人 528 万股股份,持股比例 6.00%,沈仁荣、於彩君通过
雷迪克控股控股持有发行人 29,700,071 股股份,持股比例为 33.75%,此外,沈
仁荣在思泉管理持股比例为 40.306%,为思泉管理第一大股东,思泉管理持有发
行人股份 7,920,000,持股比例为 9%,於彩君在福韵管理持股比例为 41.46%,
为福韵管理第一大股东,福韵管理持有发行人股份 528 万股,持股比例为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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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沈仁荣、於彩君合计直接和间接拥有发行人 62.25%表决权,为发行人实
际控制人。

       经核查,发行人控股股东雷迪克控股于 2017 年 11 月 9 日将其所持 1,750 万
股的股份质押给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占其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58.93%,
质押尚存续中(到期日 2020 年 7 月 9 日)。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沈仁荣、於

彩君,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除已披露的质押情况外,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所持有的其余发行人股份不存在质押或其他权利受到限制的情形。

七、发行人的股本及演变

       (一) 发行人变更设立时的股本结构

       经核查,发行人设立时的股本结构为:
  序号          股东姓名(名称)              持股数(股)             持股比例
       1      雷迪克控股                                29,700,071                45%
       2      思泉管理                                   7,920,000                12%
       3      沈仁荣                                     6,600,000                10%
       4      福韵管理                                   5,280,000                 8%
       5      於彩君                                     5,280,000                 8%
       6      喻立忠                                     3,101,964                4.7%
       7      陶悦明                                     2,970,036                4.5%
       8      胡柏安                                     2,368,726            3.589%
       9      朱学霞                                         858,036              1.3%
       10     沈国娟                                         533,990          0.809%
       11     沈仁泉                                         320,052          0.485%
       12     沈涛                                           320,052          0.485%
       13     倪水庆                                         320,052          0.485%
       14     於国海                                         320,052          0.485%
       15     沈仁法                                         106,969          0.162%
合计                                                    66,000,000                100%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的上述股权设置、股本结构合法有效,产权界定和
确认不存在法律纠纷或风险。

       (二) 发行人的股本演变

       1、 经核查,根据中国证监会于 2017 年 4 月 14 日核发“证监许可[2017]525
号”的《关于核准杭州雷迪克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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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简称“证监许可[2017]525 号文”),雷迪克 2017 年 5 月公开发行新股 2,200
万股,每股面值 1 元,扣除发行费用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30,785 万元。
立信就该次发行出具了“信会师报字[2017]第 ZA14937 号”《验资报告》,经审

验,发行人实收资本为人民币 8,800 万元,总股本为 8,800 万股。

     2017 年 6 月 28 日,发行人注册资本变更经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变更
登记。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股本演变履行了必要的法律手续,合
法有效。


八、发行人的业务

     (一) 发行人的经营范围

     1、 经核查,发行人及其下属控股子公司经营范围情况如下:
     (1) 发行人目前经核准的经营范围为:生产:汽车零部件及五金件。服务:

节能技术的开发;销售本公司生产产品。
     (2) 大恩传动目前经核准的经营范围为:制造:轴承;销售:汽车零部件,
钢材。
     (3) 杭州沃德目前经核准的经营范围为:生产(筹建):汽车零部件及五
金件(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上述及同类产品的批发、进出口、佣金代理(拍

卖除外);经销:钢材、轴承、五金机械配件、汽车配件、燃料油(除化学危险
品及易制毒化学品)。
     (4) 上海博眀逊目前经核准的经营范围为:从事货物及技术进出口业务,
汽摩配件、机械设备、五金工具、家用电器、煤制品、木材、模具、五金交电、
金属制品、建材的批发。(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

营活动)。
     (5) 浙江精峰目前经核准的经营范围为:汽车轮毂轴承单元、卡车轮毂圆
锥滚子轴承的设计、生产和销售;汽车零部件的设计和销售;汽车零部件的工业
设计服务;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
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 经核查,截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及其下属控股子公司具备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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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主要资质、许可:

     (1) 雷迪克股份现持有杭州海关核发的 3316930588 的《自理报关单位注

册登记证明书》。
     (2) 雷迪克股份现持有《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备案表编号:
01867679)。
     (3) 雷迪克股份现持有杭州市萧山区环境保护局核发的《杭州市污染物排
放许可证》(编号:330109370044),有效期至 2019 年 9 月 26 日。

     经核查,发行人的经营范围在其《营业执照》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内容之
内,具备开展业务所需的资质和许可,因此,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经营范围
和生产方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 发行人不存在中国以外经营的情况

     根据立信出具的《审计报告》及发行人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不存
在在中国以外经营的情况。

     (三) 发行人最近三年内主营业务未发生重大变化

     根据立信出具的《审计报告》及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的核查,发行人
最近三年内主营业务未发生重大变化,始终是汽车轴承的研发、生产和销售。

     (四) 发行人主营业务突出

     根据立信出具的《审计报告》及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主
要经营一种业务,即汽车轴承的研发、生产和销售。发行人近三年营业收入主要
来自主营业务收入。

     因此,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主营业务突出。

     (五) 发行人不存在持续经营的法律障碍

     根据立信出具的《审计报告》、《企业基本信用报告》等并经本所律师核查,
发行人自设立以来,均依法通过年检或按规定时间报送年度报告,取得了生产经
营所需的各项资质证书;发行人具有稳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发行人不存在法律、
法规和发行人《公司章程》规定的终止或解散的事由;根据工商、税务等相关政

府部门出具的证明,发行人的生产经营正常,最近三年内未受到前述政府部门的
重大行政处罚;发行人正在履行和将要履行的重大经营合同,不存在可能影响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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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人持续经营能力的内容;发行人能够支付到期债务。

     因此,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不存在持续经营的法律障碍。


九、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一) 发行人的主要关联方及关联关系

     1、 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雷迪克控股及沈仁荣、於彩君(具体情况见“六、发行人的发起人、股东及
实际控制人”)。

     2、 其他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股东

     目前,其他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股东为思泉管理及福韵管理。具体情
况如下:

     (1) 思泉管理

     经核查,思泉管理成立于 2012 年 12 月 4 日,现持有杭州市萧山区市场监督
管理局核发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9056726556U);法定
代表人:王立波;住所:萧山区宁围街道宁安社区;注册资本:人民币 1,500 万

元;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企业管理咨询,投资管理(除证券、
期货、基金);营业期限:自 2012 年 12 月 4 日至 2022 年 12 月 3 日。截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思泉管理持有发行人股份 792 万股,持股比例为 9.00%。

     (2) 福韵管理

     经核查,福韵管理成立于 2012 年 12 月 4 日,现持有杭州市萧山区市场监督
管理局核发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90567265999),法定代
表人:王立波;住所:萧山区宁围街道宁安社区;注册资本:人民币 1000 万元;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投资管理,企业管理咨;营业期限:自

2012 年 12 月 4 日至 2022 年 12 月 3 日。截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福韵管理持
有发行人股份 528 万股,持股比例为 6.00%。

     3、 发行人的控股子公司

     (1) 大恩传动

     1) 大恩传动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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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核查,大恩传动于 1999 年 9 月 9 日正式成立,现为发行人全资设立持有
100%股权的全资子公司,持有杭州市萧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的《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96945624967),住所:萧山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桥

南区块春潮路 89 号;法定代表人:沈文超;注册资本:人民币 300 万元;实收
资本:人民币 300 万元;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外商投资企业法人独资);
经营范围:制造:轴承;销售:汽车零部件,钢材。营业期限:自 2009 年 9 月
9 日至 2029 年 9 月 8 日。

     (2) 上海博明逊

     经核查,上海博明逊于 2014 年 6 月 10 日正式成立,为发行人全资设立持有
100%股权的全资子公司,持有上海市嘉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的《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4301380457R),住所:上海市嘉定区真新街道定

边路 35 号 707 室;法定代表人:韩国庆;注册资本:人民币 100 万元;公司类
型:有限责任公司(外商投资企业法人独资);经营范围:从事货物及技术进出
口业务,汽摩配件、机械设备、五金工具、家用电器、煤制品、木材、模具、五
金交电、金属制品、建材的批发(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
开展经营活动)。营业期限:自 2014 年 6 月 10 日至 2044 年 6 月 9 日。

     (3) 杭州沃德

     经核查,杭州沃德于 2013 年 9 月 17 日正式成立,现为发行人持有 100%股
权的全资子公司,持有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
用代码:91330100577308771F),住所:杭州大江东产业集聚区江东二路创业园

D 幢 501 号;法定代表人:沈仁荣;注册资本:人民币 33917.9785 万元;公司
类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经营范围:一般经
营项目:生产(筹建):汽车零部件及五金件(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上述及
同类产品的批发、进出口、佣金代理(拍卖除外);经销:钢材、轴承、五金机
械配件、汽车配件、燃料油(除化学危险品及易制毒化学品)。营业期限:自 2013
年 9 月 17 日至 2063 年 9 月 16 日。

     (4)浙江精峰

     经核查,浙江精峰成立于 2019 年 4 月 12 日,为发行人持有 100%股权的全

资子公司,持有桐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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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330483MA2CUHB1XK),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法定代表人:
沈仁荣;注册资本:人民币 3 亿元;住所:浙江省嘉兴市桐乡市桐乡经济开发区
广华路 86 号 1 幢 339 室;经营范围:汽车轮毂轴承单元、卡车轮毂圆锥滚子轴

承的设计、生产和销售;汽车零部件的设计和销售;汽车零部件的工业设计服务;
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
经营活动);营业期限:至 2069 年 4 月 11 日。

       4、 实际控制人及其近亲属直接控制的其他公司

       (1) 杭州精峰天和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经核查,精峰天和(原名“称浙江精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成立于 2007
年 12 月 5 日,现持有杭州市萧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的《营业执照》(统一社
会信用代码:91330109668034390U);法定代表人:於国海;住所:浙江省杭州
市萧山区萧山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四路 1661 号精峰世纪大厦 1 幢;注册资本:
人民币 2,050 万元;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室内装潢设计施工;

建筑材料、日用百货销售;物业服务;房产中介;企业管理、咨询;物业服务咨
询;商务信息咨询;投资管理(未经金融等监管部门批准,不得从事向公众融资
存款、融资担保、代客理财等金融服务);市场营销策划、会务服务;展览展示
服务;图文设计制作(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
动)。股东及其出资情况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姓名                出资额                 出资比例
1               沈仁荣                                  1230 万元                  60%
2               於彩君                                   820 万元                  40%
合计                                                    2050 万元                 100%

       5、 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类别                                         姓名

发行人董事               沈仁荣、於彩君、胡柏安、韩国庆、佟成生、许强、马钧(JUN MA)

发行人监事               王立波、童建芬、许玉萍

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       沈仁荣、韩国庆、陆莎莎

备注                     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之近亲属亦构成发行人关联方
报告期内曾经担任发
行人董事、监事和高 朱百坚、沈晖
级管理人员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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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6、 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近亲属控股或担任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的其他企业

     关联
序
     自然      企业名称                          关联关系
号
      人
     沈文   杭州原果农业
1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沈仁荣、於彩君之女沈文超持股 60%公司
     超     科技有限公司
            杭州超展实业   沈仁荣、於彩君之女沈文超的配偶汪迪超任执行董事兼总经
            有限公司       理,持股 100%的公司
     汪迪   浙江金伦进出
2                          沈仁荣、於彩君之女沈文超的配偶汪迪超持股 95%的公司
     超     口有限公司
            杭州肯莱特贸   沈仁荣、於彩君之女沈文超的配偶汪迪超任执行董事兼总经
            易有限公司     理,持股 95%的公司
                           沈仁荣、於彩君之女婿汪迪超父亲汪金芳持股 70%,汪迪超母
            杭州金泰胶带
     汪金                  亲李爱芳持股 20%的公司,下属公司包括浙江肯莱特传动工业
3           有限公司及其
     芳                    有限公司、中纤伟业科技发展(北京)有限公司、杭州金来光
            下属公司
                           电科技有限公司等
     於彩   杭州泰盛机械
4                          於彩君之姐於彩华及其配偶倪水庆持有 100%股权
     华     有限公司
            大连旭晟轨道
     倪水
5           工程科技有限   於彩君之姐夫倪水庆持股 51%的公司
     庆
            公司
     沈仁   杭州恒晟汽车
6                          沈仁荣之兄沈仁法及其女儿持有 100%股权
     法     配件有限公司
     沈仁   杭州精亚机械
7                          沈仁荣之兄沈仁泉持有 55%股权并担任法定代表人
     泉     有限公司
            杭州三和羽绒   发行人原监事会主席现任董事胡柏安及其配偶持有 100%股
     胡柏   制品有限公司   权。
8
     安     杭州富泰仓储
                           发行人原监事会主席现任董事胡柏安任董事长公司
            有限公司
     赵鸿   杭州捷拓众进
9                          胡柏安配偶赵鸿岚任法定代表人(经理)的公司
     岚     出口有限公司
            常熟昆仑智能
                           发行人独立董事马钧任董事长
            科技有限公司
            喜可投资管理
            (上海)有限   发行人独立董事马钧持股 50%股权
10   马钧
            公司
            零到壹网络科
            技(上海)有   发行人独立董事马钧任执行董事
            限公司
     杨晓   上海米兜企业
11                         马钧配偶杨晓毅持股 100%的公司
      毅    管理咨询有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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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
            上海趣里智能
                           马钧配偶杨晓毅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持有 99%份额的合伙企
            科技合伙企业
                           业
            (有限合伙)
            上海小步智能
                           马钧配偶杨晓毅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持有 57%份额的合伙企
            科技合伙企业
                           业
            (有限合伙)
            上海凯罡企业
            管理咨询有限   马钧配偶杨晓毅担任执行董事,持股 50%的公司
            公司
            上海品乐信息
                           马钧配偶杨晓毅担任执行董事
            科技有限公司
            上海太灵教育
                           马钧配偶杨晓毅投资 50%公司
            科技有限公司
            上海国超信息
                           马钧父亲马登哲担任董事
            技术有限公司
            上海思普信息   马钧父亲马登哲担任董事
            技术有限公司
     马登
12          上海东方申信
     哲                    马钧父亲马登哲担任董事
            科技发展有限
            公司
            上海啄一智能
                           马钧父母持股 100%公司
            科技有限公司
            山西仟源医药
            集团股份有限   发行人独立董事佟成生任独立董事
            公司
            上海沃施园艺
                           发行人独立董事佟成生任独立董事
            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汇丽建材
     佟成                  发行人独立董事佟成生任独立董事
13          股份有限公司
      生
            昌辉汽车电器
            (黄山)股份   发行人独立董事佟成生任独立董事
            公司
            上海白虹软件
            科技股份有限   发行人独立董事佟成生任独立董事
            公司

     7、 报告期内,曾经存在关联关系的企业

序
     公司名称                           关联关系
号
                                        沈仁荣、於彩君实际控制的公司,合计持有该
1    沃德(中国)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公司 100%股权,2016 年 2 月完成解散
2    昆山豪威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         精峰天和持有昆山豪威 60%股权,2016 年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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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月,精峰天和将昆山豪威 60%股权转让给无关
                                            联第三方
                                            雷迪克控股与於彩君曾持有 100%股权,2018
3      西藏科坚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年 9 月转让给无关联第三方
                                            曾用名:万向硅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沈仁荣
4      浙江普通电子股份公司                 之兄沈仁泉(2016 年 5 月退休前)任该公司总
                                            经理
                                            公司原董事、副总经理朱百坚控制的私营独资
5      杭州萧山永坚轴承配件厂
                                            企业,已于 2017 年 6 月注销
                                            公司原董事、副总经朱百坚之妻任执行董事兼
6      杭州宏毅轴承有限公司                 总经理,持股 100%的公司,已于 2018 年 11
                                            月注销
                                            公司原董事、副总经朱百坚之妻弟任执行董事
7      杭州齐高机械有限公司
                                            兼总经理,持股 50%的公司
       威马智慧出行科技(上海)有限公司     公司原独立董事沈晖及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8      及其下属威马汽车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或持股的法人
       等关联公司                           单位
                                            於彩君的堂哥於永海曾任业务负责人的公司,
9      杭州萧山新华汽车钣金机械有限公司
                                            2017 年 2 月起於永海已从该公司辞任

       8、 按实质重于形式的要求认定的公司

序号      公司名称                             关联关系
                                               於彩君堂哥於永海的儿子於军任执行董事
1         杭州潇庐机械有限公司
                                               兼总经理,持股 100%的公司
                                               沈仁荣的侄子沈涛持股 20%,侄媳陈薇任执
2         杭州瑞迪森汽车配件制造有限公司
                                               行董事兼经理,持股 80%的公司
                                               沈仁荣的侄子沈涛任执行董事,持股 70%
3         重庆信瑞汽车底盘系统制造有限公司
                                               的公司
4         杭州正商汽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       沈仁荣的表哥吕国芳任业务负责人的公司
                                               沈仁荣表弟的妻子沈莉莉任执行董事兼总
5         杭州泰定机械有限公司
                                               经理,持股 100%的公司

       (二) 发行人最近三年内的重要关联交易

       根据立信出具的“信会师报字 [2017 ]第 ZA10378ZA10378 号”“信会师报
字 [2018 ]第 ZA12423ZA12423 号”“信会师报字[2019]第 ZA10483 号”《审计报
告》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关联交易合同等资料,发行人(包括其控股子公司)最近
三年内(2016 年 1 月 1 日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与其关联方(不包括发行人合
并财务报表的子公司)发生的重要关联交易为发行人关联方采购商品及资产出
售,基本情况如下:

       1、经常性关联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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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 年度             2017 年度             2016 年度
                                                                                 占营
                                                           占营业                                      占营业
           关联方           关联交易内容                                         业成
                                                金额       成本比     金额                  金额       成本比
                                                                                 本比
                                                             例                                          例
                                                                                  例
杭州潇庐机械有限公司          接受劳务          191.86      0.60%     141.14     0.41%             -          -
杭州正商汽车零部件制造
                         购买商品、接受劳务      65.91      0.20%     101.30     0.30%      105.63      0.41%
有限公司
杭州萧山新华汽车钣金机
                         购买商品、接受劳务      17.04      0.05%      68.56     0.20%      142.29      0.55%
械有限公司
杭州泰定机械有限公司          接受劳务            0.69     0.002%       0.03     0.00%        0.63     0.002%
杭州精亚机械有限公司     购买商品、接受劳务            -          -          -          -     8.84      0.03%

     2、偶发性关联交易(金额超过 30 万元)

     2016 年 12 月 29 日,发行人与杭州精亚机械有限公司《资产转让协议》。,
同意公司购买杭州精亚机械有限公司部分机器设备,根据上海申威资产评估有限
公司出具的《杭州雷迪克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拟收购资产涉及的杭州精亚机械

有限公司所持有的部分资产评估报告》(沪申威评报字(2016)第 0901 号),上
述资产评估值为 190.99 万元,双方约定最终交易价格为 190.99 万元(含税)。本
次交易业经公司第一届董事会审议通过,关联董事回避表决,独立董事发表了意
见,履行了公司章程所规定的关联交易决策程序。

     2017 年 11 月 10 日,发行人与杭州精亚机械有限公司签订《资产转让协议》,
发行人将及其设备类固定资产及原材料以人民币 12,315,144.50 元的价格转让给
杭州精亚机械有限公司,本次交易由上海申威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标的资产进行

了评估并出具《杭州雷迪克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拟转让资产涉及的其所持有部
分资产评估报告》(沪申威评报字(2017)第 2043 号),根据评估报告,标的资
产价值为人民币 12,315,144.50 元。本次交易业经发行人第二届董事会第一次会
议通过,关联董事回避表决,独立董事及发行人保荐机构发表意见,履行了公司
章程等规定的关联交易程序。

     除上述交易外,其他交易为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发行人向银行借
款提供无偿担保,均不存在损害发行人及其他社会公众股东利益的情形。

     经核查,前述关联交易价格公允,在按章程和关联交易决策制度进行关联交

易事项审议时关联董事、股东按规定予以回避表决,独立董事就此发表意见认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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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格公允未损害公司及公司其他股东利益。

     (三) 发行人规章制度对关联交易的规定

     经核查,发行人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及《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等明确了
关联交易的审议决策程序,能够保证发行人按规定进行关联交易,不通过关联交
易进行利益输送。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关于关联交易的承
诺有效履行。

     (四) 同业竞争

     根据发行人的声明与承诺、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沈仁荣、於彩君出
具的承诺以及本所律师对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所投资的其他企业所持有的《营业执

照》《章程》及财务报告等的核查,目前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沈仁荣
和於彩君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不存在与发行人从事相同、相似业务的情形。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与其关联方之间不存在同业竞争问题。

     (五) 避免同业竞争的措施

     经核查,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中,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沈

仁荣和於彩君出具了《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经核查,发行人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未违反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六) 发行人对关联交易和避免同业竞争的披露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公开披露的公告、编制的《募集说明书》等申报材
料、立信出具的《审计报告》已按要求对有关关联方、关联关系和关联交易的内
容、金额和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等予以了充分披露,发行人关于关联交易与同业
竞争的披露不存在重大遗漏或重大隐瞒。


十、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一) 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拥有的房屋所有权情况

     经核查,截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拥有的房屋所有
权具体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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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序                       所有                    建筑面    规划
         房产证号                房屋坐落                             期限         他项权利
号                       权人                  积(㎡)    用途


                                                                                   抵押给工
                         雷迪
     杭房权证萧更字                                        工业        至          商银行杭
1                        克股   春潮路 89 号   21,758.71
       第 15397038 号                                      厂房     2053.10.7      州江南支
                         份
                                                                                      行
                         雷迪                                                      抵押给农
     杭房权证萧更字                                        工业        至
2                        克股   春潮路 89 号   22,205.00                           业银行萧
     第 15395983 号                                        厂房     2053.10.7
                         份                                                         山分行
                         雷迪                                                      抵押给农
     杭房权证萧更字                                        工业        至
3                        克股   春潮路 89 号   4,526.00                            业银行萧
       第 15395984 号                                      附房     2053.10.7
                         份                                                        山分行
                         雷迪                                                      抵押给农
     杭房权证萧更字                                        工业        至
4                        克股   春潮路 89 号   3,661.08                            业银行萧
     第 15395987 号                                        附房     2053.10.7
                         份                                                         山分行
                         雷迪                                                      抵押给农
     杭房权证萧更字                                        工业        至
5                        克     春潮路 89 号   5,860.25                            业银行萧
     第 15395988 号                                        附房     2053.10.7
                         股份                                                       山分行
                         雷迪                                                      抵押给农
     杭房权证萧更字                                        工业        至
6                        克股   春潮路 89 号   11,105.00                           业银行萧
       第 15395991 号                                      厂房     2053.10.7
                         份                                                        山分行
        沪房地嘉字       雷迪   嘉定区定边
                                                                       至
7       (2015)第       克股   路 35 号 707      51.02    办公                      ——
                                                                    2051.6.28
         012434 号       份         室
        沪房地嘉字       雷迪   嘉定区定边
                                                           商业、      至
8       (2015)第       克股   路 35 号 708      53.35                              ——
                                                           办公     2051.6.28
        012436 号        份          室
        沪房地嘉字       雷迪   嘉定区定边
                                                                       至
9       (2015)第       克股   路 35 号 709      53.35    办公                      ——
                                                                    2051.6.28
        012435 号        份          室
        沪房地嘉字       雷迪   嘉定区定边
                                                                       至
10      (2015)第       克股   路 35 号 710      53.35    办公                      ——
                                                                    2051.6.28
         012433 号       份         室

     (二) 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拥有土地使用权、商标、专利等无形资产的
情况

     1、 经核查,截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拥有的土地使
用权具体情况如下:




                                         4-2-42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使用
序                       使用                使用权
         证书号                 坐落                     用途   权类       终止日期       他项权利
号                       权人               面积(㎡)
                                                                型
                                                                                          抵押给中
       杭萧开国用        雷迪   萧山区
                                                                                          国农业银
1    (2015)第更        克股   春潮路       40,631      工业   出让     至 2053.10.7
                                                                                          行萧山分
           6号           份     89 号
                                                                                              行
                                                                                          抵押给招
       杭萧国用                                                                           商银行股
                         杭州   江东工
2     (2014)第                             46,666      工业   出让     至 2063.12.4     份有限公
                         沃德   业园区
       5000042 号                                                                         司杭州萧
                                                                                            山支行

     2、 经核查,截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现拥有的注册
商标情况如下:
                                                 分
序   商标注册                                                                                  他项
                    商标名称       权利人        类      取得方式        注册有效期限
号     号                                                                                      权利
                                                 号
         第
                                  雷迪克股
 1    3716448                                     7      自行申请      2005.11.7-2025.11.6
                                       份
        号
         第
                                  雷迪克股                                                         无
 2    3716450                                     7      自行申请      2005.11.7-2025.11.6
                                    份
        号
        第
                                  雷迪克股
 3    3716449                                     7      自行申请      2006.1.21-2026.1.20
                                       份
        号
                                                         2012.3.
         第
                                  雷迪克股               27 受让
 4    1913131                                     7                     2013.3.7-2023.3.6          无
                                    份                   自精峰轴
        号
                                                            承

        第                                               2012.3.27
                                  雷迪克股
 5    1502561                                     7      受让自精       2011.1.7-2021.1.6          无
                                       份
        号                                                峰轴承

         第
                                  雷迪克股               承继自沃
 6    7887784                                     7                    2011.1.21-2021.1.20         无
                                       份                 众轴承
        号
         第
                                  雷迪克股               承继自沃
 7    7887825                                     7                    2011.1.21-2021.1.20         无
                                       份                 众轴承
        号




                                               4-2-43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分
序   商标注册                                                                           他项
                  商标名称    权利人       类      取得方式        注册有效期限
号       号                                                                             权利
                                           号
         第
                              雷迪克股             承继自沃
 8    7887812                              7                  2011.1.21-2021.1.20        无
                                份                 众轴承
        号
         第
                              雷迪克股             承继自捷
 9    9070948                              7                  2012.1.28-2022.1.27        无
                                 份                拓轴承
        号
         第
                              雷迪克股             承继自捷   2010.11.28-2020.11.2
10    7684119                              7                                             无
                                份                 拓轴承              7
        号
        第
                              雷迪克股
11   12528606                              7       自行申请   2015.2.21-2025.2.20        无
                                 份
        号
         第
                              雷迪克股
12   11689517                              7       自行申请       2014.5.7-2024.5.6      无
                                份
        号
         第
                              雷迪克股
13   11689479                              7       自行申请   2014.4.28-2024.4.27        无
                                 份
        号
         第
                              雷迪克股
14   11689461                              7       自行申请   2014.4.28-2024.4.27        无
                                 份
        号

        第
                              雷迪克股
15   12528580                              7       自行申请   2014.10.7-2024.10.6       无7
                                份
        号

备注:1、“精峰轴承”指杭州精峰轴承有限公司,下同;2、“沃众轴承”指杭州沃众汽车轴
承有限公司,下同;3、“捷拓轴承”指杭州捷拓轴承有限公司。

     经核查, 截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拥有的国际注册商标情况如下:
序   商标注册                              分类      注册有效期                       他项权
                   商标名称     注册人                                国家/组织
号     号                                  号            限                             利
                                                                     于阿尔及利
        第                                                           亚等国注册
                                雷迪克               2013.5.29-
1    1164608                                   7                     适用于《商标      无
                                 股份                2023.5.28
        号                                                           国际注册马
                                                                     德里协定》
                                                                     于阿尔及利
        第                                                           亚等国家注
                                雷迪克               2013.5.29-
2    1168393                                   7                     册适用于《商      无
                                 股份                 2023.5.28
        号                                                           标国际注册
                                                                     马德里协定》



                                         4-2-44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序     商标注册                                分类     注册有效期                      他项权
                   商标名称        注册人                              国家/组织
号        号                                   号          限                            利
备
                            适用于美国、欧盟、土耳其、阿尔及利亚等
注

       3、 经核查,截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拥有的专利情

况如下:
                                                 专利     专利                 取得       他项
序号     证书号     专利名称        专利号                           申请日
                                                 类型     权人                 方式       权利

           第      双列球轴承
                                   ZL 2008 1              雷迪                 自行
 1       141258    双沟道磨削                    发明            2008.10.23                无
                                   0121704.9               克                  申请
          8号        方法

                   一种测量圆
           第      锥滚子轴承
                                   ZL200920      实用     雷迪                 自行
 2       148603    内组件装配                                    2009.11.9                 无
                                   200385.0      新型       克                 申请
          8号      高用的负荷
                       盖

                   汽车发动机
           第
                   皮带张紧轮      ZL 2009 2     实用     雷迪                 自行
 3       160813                                                  2009.11.9                 无
                   轴承密封单      0200386.5     新型      克                  申请
          2号
                       元

           第      离合器分离
                                   ZL201020      实用     雷迪                 自行
 4       166900    轴承摩擦扭                                    2010.6.10                 无
                                   223728.8      新型       克                 申请
          1号      矩测试设备
           第      新型汽车液
                                   ZL201020      实用     雷迪                 自行
 5       166672    压离合器分                                    2010.6.10                 无
                                   223735.8      新型      克                  申请
          7号      离轴承单元
                                                                               承继
           第      带组合密封
                                   ZL201020      实用     雷迪                 自捷
 6       167648    圈的双列圆                                    2010.6.22                 无
                                   231155.3      新型      克                  拓轴
          2号      锥滚子轴承
                                                                                 承
                   一种外圈带                                                  承继
           第
                   容压槽的双      ZL201020      实用     雷迪                 自捷
 7       180300                                                  2010.8.25                 无
                   列圆锥滚子      504340.5      新型      克                  拓轴
          1号
                         轴承                                                      承
                   一种带拉簧
                                                                               承继
           第      的单密封唇
                                   ZL201020      实用     雷迪                 自捷
 8       177378    的组合式密                                    2010.8.25                 无
                                   504346.2      新型      克                  拓轴
          9号      封的双列圆
                                                                                 承
                   锥滚子轴承



                                            4-2-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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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专利   专利                取得   他项
序号    证书号      专利名称     专利号                   申请日
                                           类型   权人                方式   权利
                   一种防尘盖
                                                                      承继
          第       带密封唇的
                                ZL201020   实用   雷迪                自捷
 9      173496     组合密封的                            2010.8.25            无
                                504344.3   新型     克                拓轴
         4号       双列圆锥滚
                                                                        承
                     子轴承
                  一种带钢质
                                                                      承继
          第      配合面的 RS
                                ZL201020   实用   雷迪                自捷
 10     173097     型密封圈的                            2010.8.25            无
                                504350.9   新型     克                拓轴
         3号       双列圆锥滚
                                                                        承
                     子轴承
                   一种带复合                                         承继
          第
                   骨架密封圈   ZL201020   实用   雷迪                自捷
 11     173265                                           2010.8.25            无
                   的双列圆锥   504353.2   新型    克                 拓轴
         1号
                   滚子轴承                                             承
                   一种带固定                                         承继
          第
                   式底支承座   ZL201020   实用   雷迪                自捷
 12     171571                                           2010.8.25            无
                   的轴承复位   504348.1   新型     克                拓轴
         8号
                         模                                            承
                   带板式弹簧                                         承继
          第
                   的锁扣的双   ZL201020   实用   雷迪                自捷
 13     171376                                           2010.8.25            无
                   列圆锥滚子   504358.5   新型     克                拓轴
         0号
                     轴承                                               承
                   带橡胶垫防
          第
                   松结构的离   ZL201120   实用   雷迪                自行
 14     228971                                           2011.11.15           无
                   合器分离轴   451639.3   新型     克                申请
         5号
                         承
                   一种带轴承                                         承继
          第
                   座铆边滚齿   ZL201120   实用   雷迪                自沃
 15     200259                                           2011.4.20            无
                   的轮毂轴承   117298.6   新型    克                 众轴
         8号
                     单元                                               承
                   一种卷边结                                         承继
          第
                   构双沟不一   ZL201120   实用   雷迪                自沃
 16     198372                                           2011.4.20            无
                   致的轮毂轴   117321.1   新型    克                 众轴
         1号
                     承单元                                             承
                   一种螺母锁                                         承继
          第
                   紧结构的圆   ZL201120   实用   雷迪                自沃
 17     198398                                           2011.4.20            无
                   锥滚子轴承   117331.5   新型     克                众轴
         1号
                         单元                                          承
                                                                      承继
          第       一种螺母锁
                                ZL201120   实用   雷迪                自沃
 18     198493     紧结构的轮                            2011.4.20            无
                                117334.9   新型     克                众轴
         0号       毂轴承单元
                                                                        承


                                      4-2-46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专利   专利               取得   他项
序号    证书号      专利名称     专利号                   申请日
                                           类型   权人               方式   权利
                   一种低摩擦                                        承继
          第
                   力矩卡环结   ZL201120   实用   雷迪               自沃
 19     203632                                           2011.4.20           无
                   构的轮毂轴   117300.X   新型     克               众轴
         0号
                     承单元                                           承
                                                                     承继
          第       一种紧配结
                                ZL201120   实用   雷迪               自沃
 20     198175     构的轮毂轴                            2011.4.20           无
                                117317.5   新型     克               众轴
         3号         承单元
                                                                      承
                   一种长寿命                                        承继
          第
                   密封结构的   ZL201120   实用   雷迪               自沃
 21     198307                                           2011.4.20           无
                   轮毂轴承单   117318.X   新型    克                众轴
         3号
                       元                                              承
                                                                     承继
          第       一种集成法
                                ZL201120   实用   雷迪               自沃
 22     198556     兰的圆锥滚                            2011.4.20           无
                                117299.0   新型    克                众轴
         7号       子轴承单元
                                                                       承
                   一种卷边结                                        承继
          第
                   构的圆锥滚   ZL201120   实用   雷迪               自沃
 23     198329                                           2011.4.20           无
                   子轮毂轴承   117319.4   新型    克                众轴
         6号
                         单元                                         承
                                                                     承继
          第       一种卷边结
                                ZL201120   实用   雷迪               自沃
 24     198401     构的轮毂轴                            2011.4.20           无
                                117312.2   新型     克               众轴
         0号         承单元
                                                                      承
          第       离合器分离
                                ZL201120   实用   雷迪               自行
 25     208508     轴承噪音测                            2011.6.14           无
                                198378.9   新型     克               申请
         1号         试装置
          第       离合器分离
                                ZL201120   实用   雷迪               自行
 26     209500     轴承密封结                            2011.7.11           无
                                241595.1   新型    克                申请
         2号           构
                   一种测量三
          第       叉万向节球
                                ZL201120   实用   雷迪               自行
 27     217918     台滑移量的                            2011.7.11           无
                                241616.X   新型     克               申请
         5号       检测测量装
                       置
                   一种带骨架
          第
                   的三唇密封   ZL201120   实用   雷迪               自行
 28     210442                                           2011.7.14           无
                   件加防尘盖   248129.6   新型     克               申请
         2号
                    密封结构




                                      4-2-47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专利   专利                取得   他项
序号    证书号      专利名称     专利号                   申请日
                                           类型   权人                方式   权利
                   一种测量三
          第
                   叉万向节球   ZL201120   实用   雷迪                自行
 29     227617                                           2011.7.14            无
                   台拉脱力的   248052.2   新型     克                申请
         7号
                    检测装置
          第       汽车发动机
                                ZL201120   实用   雷迪                自行
 30     228273     分体式自动                            2011.7.20            无
                                256811.X   新型     克                申请
         5号       张紧轮轴承
          第
                   三球销万向   ZL201120   实用   雷迪                自行
 31     223426                                            2011.7.8            无
                   节的三销架   239938.0   新型    克                 申请
         0号
                   带半圆状防
          第
                   松结构的自   ZL201220   实用   雷迪                自行
 32     284953                                           2012.11.2            无
                   动张紧轮总   572548.X   新型     克                申请
         0号
                       成
                   离合器分离
          第
                   轴承调心力   ZL201220   实用   雷迪                自行
 33     308290                                           2012.11.2            无
                   调心量检测   572856.2   新型     克                申请
         1号
                     装置
          第       一种多腔迷
                                ZL201220   实用   雷迪                自行
 34     318692     宫密封结构                            2012.12.31           无
                                745187.4   新型     克                申请
         9号       轮毂轴承
                   一种第三代
          第
                   卷边结构圆   ZL201220   实用   雷迪                自行
 35     300380                                           2012.12.31           无
                   锥轮毂轴承   745377.6   新型    克                 申请
         4号
                     单元
          第       设有防滑点
                                ZL201220   实用   雷迪                自行
 36     269565     的离合器分                            2012.8.28            无
                                429556.9   新型     克                申请
         7号       离轴承外圈
          第       汽车自锁自
                                ZL201220   实用   雷迪                自行
 37     304798     动张紧轮轴                             2012.8.7            无
                                387858.4   新型    克                 申请
         6号           承
          第
                 O 型密封圈分   ZL201220   实用   雷迪                自行
 38     268571                                            2012.8.7            无
                     模结构     388171.2   新型     克                申请
         5号
          第       一种卡簧结
                                ZL201320   实用   雷迪                自行
 39     375780    构的 AAR 球                            2013.12.27           无
                                871210.9   新型     克                申请
         7号        台组件




                                      4-2-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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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专利   专利                取得   他项
序号    证书号      专利名称     专利号                   申请日
                                           类型   权人                方式   权利
                 集成深沟球
          第     轴承、滚针轴
                                ZL201320   实用   雷迪                自行
 40     361785   承及传动齿                              2013.12.27           无
                                871425.0   新型     克                申请
         1号       轮结构的轮
                     毂单元
          第
                   汽车发电机   ZL201320   实用   雷迪                自行
 41     310418                                            2013.3.6            无
                   单向皮带轮   101689.8   新型    克                 申请
         1号
                   一种带预调
          第
                   游隙的双列   ZL201320   实用   雷迪                自行
 42     356779                                            2013.9.6            无
                   圆锥滚子轴   551354.6   新型    克                 申请
         5号
                       承
                   一种带锁环
          第
                   结合锁槽结   ZL201420   实用   雷迪                自行
 43     369804                                            2014.3.4            无
                   构的双列圆   093952.8   新型    克                 申请
         9号
                   锥滚子轴承
                   一种能承受
          第
                   较大轴向作   ZL201420   实用   雷迪                自行
 44     404207                                            2014.5.7            无
                   用力的汽车   230678.4   新型    克                 申请
         3号
                    轮毂轴承
                   一种反折弹
          第       簧及带有该
                                ZL201520   实用   雷迪                自行
 45     457641     反折弹簧的                            2015.4.28            无
                                264834.3   新型    克                 申请
         6号       分离轴承单
                       元
                   一种带挡油
          第       结构保持架
                                ZL201520   实用   雷迪                自行
 46     458029     及带有该保                            2015.4.28            无
                                266234.0   新型     克                申请
         2号       持架的分离
                   轴承单元
                   一种新型沟
          第
                   道结构的双   ZL201520   实用   雷迪                自行
 47     460908                                           2015.4.30            无
                   列球轮毂轴   276079.0   新型    克                 申请
         9号
                     承单元
          第       一种异型密
                                ZL201520   实用   雷迪                自行
 48     465434     封结构的汽                            2015.4.30            无
                                276949.4   新型    克                 申请
         3号       车轮毂轴承

                   一种内腔及
          第
                   内径均带密   ZL201520   实用   雷迪                自行
 49     461195                                           2015.5.14            无
                   封的新型双   312347.X   新型    克                 申请
         6号
                   列圆锥滚子



                                      4-2-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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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证书号      专利名称     专利号                   申请日
                                           类型   权人               方式   权利
                         轴承




          第       一种汽车张
                                ZL201520   实用   雷迪               自行
 50     461198     紧轮轴承注                            2015.5.14           无
                                315300.9   新型    克                申请
         2号       塑外壳结构

          第     一种汽车轮
                                ZL201621   实用   雷迪   2016.12.0   自行
 51     628741   毂用双列圆                                                  无
                                316999.1   新型   克         2       申请
         0号     锥滚子轴承
          第     一种汽车传
                                ZL201621   实用   雷迪   2016.12.2   自行
 52     638135   动三销轴万                                                  无
                                413805.X   新型   克         2       申请
         2号     向节
                   一种用于汽
          第
                   车传动轴外   ZL201620   实用   雷迪               自行
 53     555308                                           2016.4.20           无
                   球台车加工   336373.0   新型     克               申请
          号
                   的涨紧夹具
          第       一种汽车传
                                ZL201620   实用   雷迪               自行
 54     553379     动轴球台组                            2016.4.20           无
                                334084.7   新型     克               申请
         5号             件
          第
                 全自动球台     ZL201620   实用   雷迪               自行
 55     553608                                           2016.4.26           无
                 检测设备       359481.X   新型   克                 申请
         6号
          第     一种汽车张
                                ZL201620   实用   雷迪               自行
 56     558202   紧轮轴承防                              2016.4.26           无
                                365033.0   新型   克                 申请
         7号     脱离结构

                 一种带排气
          第
                 结构的中心     ZL201620   实用   雷迪               自行
 57     553329                                           2016.4.26           无
                 套及液压分     366477.6   新型   克                 申请
         1号
                 离轴承
          第     带储脂结构
                                ZL201620   实用   雷迪               自行
 58     555296   汽车轮毂轴                              2016.4.26           无
                                361494.0   新型   克                 申请
         5号     承
          第     汽车轮毂轴
                                ZL201620   实用   雷迪               自行
 59     553694   承车加工弹                              2016.4.26           无
                                368349.5   新型   克                 申请
         0号     性夹具




                                      4-2-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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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专利   专利               取得   他项
序号    证书号      专利名称    专利号                   申请日
                                          类型   权人               方式   权利
                 加强型轮毂
          第
                 轴承单元轮    ZL201620   实用   雷迪               自行
 60     572915                                          2016.5.17          无
                 速传感器结    451821.1   新型   克                 申请
         7号
                 构
          第     高耐腐蚀型
                               ZL201620   实用   雷迪               自行
 61     573589   轮毂轴承单                             2016.5.17           无
                               444268.9   新型   克                 申请
         1号     元
                 高耐腐蚀型
          第
                 轮毂轴承单    ZL201610          雷迪               自行
 62     269647                            发明          2016.5.17           无
                 元及加工工    329760.6          克                 申请
         6号
                 艺
          第     带定位结构
                               ZL201720   实用   雷迪   2017.06.2   自行
 63     677352   中心套的分                                                 无
                               743973.3   新型   克         3       申请
         0号     离轴承单元

          第     汽车轮毂轴
                               ZL201720   实用   雷迪   2017.06.2   自行
 64     677351   承运转扭矩                                                 无
                               751610.4   新型   克         6       申请
         7号     测量装置
          第
                 轻扭矩汽车    ZL201720   实用   雷迪   2017.06.2   自行
 65     679196                                                              无
                 轮毂轴承      748229.2   新型   克         6       申请
         4号
          第     张紧轮轴承
                               ZL201720   实用   雷迪   2017.07.1   自行
 66     691098   单元弹簧阻                                                 无
                               861604.4   新型   克         7       申请
         8号     尼机构
                 一种具有弹
          第
                 簧阻尼机构    ZL201720   实用   雷迪   2017.07.1   自行
 67     691098                                                              无
                 的自动张紧    861595.9   新型   克         7       申请
         9号
                 轮
                 一种带浪型
          第
                 锁环结构的    ZL201721   实用   雷迪   2017.09.2   自行
 68     732094                                                              无
                 卡车轮毂轴    251883.9   新型   克         7       申请
         0号
                 承单元

                 一种新型花
          第
                 键结构的双    ZL201721   实用   雷迪   2017.09.2   自行
 69     731650                                                              无
                 列球轮毂轴    250969.X   新型   克         7       申请
         9号
                 承单元

                 一种带储油
          第
                 结构的离合    ZL201720   实用   雷迪               自行
 70     684307                                          2017.7.11           无
                 器液压分离    831802.6   新型   克                 申请
         0号
                 轴承



                                     4-2-51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专利   专利               取得   他项
序号     证书号     专利名称    专利号                   申请日
                                          类型   权人               方式   权利
           第     一种汽车自
                               ZL201820   实用   雷迪   2018.01.1   自行
 71      799003   动张紧轮芯                                                无
                               067256.8   新型   克         6       申请
          7号     轴铆合结构
           第     一种带花型
                               ZL201820   实用   雷迪   2018.01.2   自行
 72      798867   弹簧的分离                                                无
                               119228.6   新型   克         4       申请
          4号     轴承
           第     一种带挡油
                               ZL201820   实用   雷迪   2018.01.2   自行
 73      798824   片的分离轴                                                无
                               117767.6   新型   克         4       申请
          9号     承
           第     带轮速环的
                               ZL201820   实用   雷迪   2018.01.2   自行
 74      775160   汽车轮毂轴                                                无
                               145842.X   新型   克         9       申请
          3号     承
           第     汽车轮毂轴
                               ZL201820   实用   雷迪   2018.04.1   自行
 75      810507   承钢球自动                                                无
                               552123.X   新型   克         8       申请
          3号     分料装置

           第     汽车轮毂轴
                               ZL201820   实用   雷迪   2018.04.1   自行
 76      813910   承钢球自动                                                无
                               552719.X   新型   克         8       申请
          9号     装配装置

       (三) 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的主要生产经营设备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固定资产盘点材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

公司拥有的主要生产经营设备有:生产设备、办公设备、运输设备等。上述设备
均存放于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的生产办公场所内,由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占
有和使用。

       (四) 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主要财产的产权状况

       经核查发行人提供的《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商标注册证》《专
利证书》等证书的原件以及主要经营设备的购买合同、发票等,本所律师认为,
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上述主要财产权属清楚、完整,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或潜
在法律纠纷。

       (五) 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主要财产的取得方式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的房产、
专利、主要生产经营设备是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在设立后通过购置、自行研发

等方式取得。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以该等方式取得前述主要财


                                     4-2-52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产的方式合法。

       (六) 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主要财产权利受限情况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权属凭证并经本所律师核查,除前述已披露情况外,发
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的上述主要财产不存在担保或权利行使受限制的情况。


十一、发行人重大债权债务

       (一) 经核查,截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正在履行
的重大合同情况如下:

       1、 银行信贷合同(金额 1000 万元以上)

                                                                             授信
       授信申请
                                                          授信          额度/借        担保
序号 人/贷款            授信人/借款人     类型
                                                      期间/借款期间       款           情况
       人
                                                                        (万元)
                                          流动                                      沈仁荣、於彩
 1      雷迪克     中国银行萧山分行       资金           3 个月          5,000      君提供保证
                                          借款                                        担保
                                     流动
                  中国农业银行萧山分                                                雷迪克提供
 2      雷迪克                       资金 2018.12.20-2019.12.11          4,500
                          行                                                          抵押担保
                                     借款
                                          短期
                                                                                    应收账款票
 3      雷迪克     浙商银行杭州分行       借款           6 个月          20,000
                                                                                    据质押
                                          业务
                                          流动                                      沈仁荣、於彩
                  兴业银行杭州萧山支
 4      雷迪克                            资金 2018.12.25-2019.12.24 15,000         君提供保证
                  行
                                          借款                                        担保
                                     流动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杭 资金                                           雷迪克提供
 5      雷迪克                                        至 2019.12.27      34,500
                         州萧山支行       循环                                       质押担保
                                          借款

       2、 重大销售合同(金额人民币 200 万元以上)
                                                                  合同内容            合同金额
序号     供方                      需方
                                                                                      (万元)

 1      雷迪克     力派尔(珠海)汽车配件有限公司          供方向需方销售轴承        309.47907

 2      雷迪克           杭州万瑞进出口有限公司            供方向需方销售轴承       42.03 万美元

 3      雷迪克         西藏乾德汽车配件销售有限公司        供方向需方销售轴承         209.8985




                                             4-2-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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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采购合同(金额 200 万以上)
                                                              采购内容           合同金
 序
         需方                     供方                                             额
 号
                                                                                 (万元)
                   宁波安杰森精密机械制造有限公         全自动轮毂轴承磨床
 1                                                                                 449
                               司
                   宁波安杰森精密机械制造有限公         全自动轮毂轴承磨床
 2                                                                                 219
                               司
                   宁波安杰森精密机械制造有限公        全自动圆锥滚子轴承磨
 3                                                                                 235
                               司                              床
                   宁波安杰森精密机械制造有限公        全自动圆锥滚子轴承磨
 4                                                                                 235
                               司                              床
                   宁波安杰森精密机械制造有限公        全自动圆锥滚子轴承磨
 5      杭州沃                                                                     275
                                  司                              床
          德
                   宁波安杰森精密机械制造有限公        全自动圆锥滚子轴承磨
 6                                                                                 312
                                  司                            床
 7                       济南易恒技术有限公司             轮毂单元装配线           635

 8                       济南易恒技术有限公司             轮毂单元装配线           480

 9                 上海骏科精密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轮毂单元装配检测线        384.6

 10                浙江日发精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轮毂轴承磨床           456

 11                  杭州蕙勒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数控车床等            988

      4、 银行理财类合同(金额人民币 500 万元以上)

      2018 年 12 月 29 日,雷迪克与兴业银行杭州萧山支行签订《兴业银行金融

结构性存款协议》,雷迪克在兴业银行办理结构性存款产品,本金总金额人民币
2800 万元,有效期至 2019 年 3 月 29 日。

      5、 工程施工合同

                                                       工程名称                  合同金
序
       发包方            承包方                                                    额
号
                                                                                 (万元)
       杭州沃    杭州头蓬建筑有限             杭州沃德室外道路、管线工程
 1                                                                                  508
         德            公司
       杭州沃    大立建设集团有限        杭州沃德 1#2#3#生产厂房、综合楼及传达
 2                                                                                 4880
         德            公司                             室工程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该等合同均为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在正常经营活
动中产生的,内容及形式均合法有效,不存在潜在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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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其他应收款、其他应付款情况
     根据立信出具的《审计报告》,截止 2018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存在其他应
收账款为 7,301,094.05 元;存在的其他应付款余额为 3,352,408.47 元。其中其他

应收款主要为土地保证金、个人暂支款等,其他应付款主要为保证金、个人代垫
款等。
     根据立信出具的《审计报告》及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所律师
认为,发行人金额较大的其他应收款和其他应付款均为正常的生产经营过程中发
生,合法有效。

     (三) 发行人近三年不存在因环境保护、知识产权、产品质量、劳动安全
及人身权等方面的原因产生的重大侵权之债
     根据发行人主管机关出具的相关证明文件,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最近三年
依法经营,根据发行人所作的声明及本所律师的核查,发行人近三年不存在因环
境保护、知识产权、产品质量、劳动安全及人身权等方面的原因产生的重大侵权

之债。
     (四) 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不存在其他重大债权债务关系,也不存在发行
人为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情况
     根据立信出具的《审计报告》及发行人出具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
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除已披露情况外,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不存在其他重

大债权债务关系,也不存在发行人为关联方提供违规担保的情况。

十二、发行人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一) 根据发行人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除本律师工作报告“七、发
行人的股本及演变”所述内容外,发行人设立至今无合并、分立、其他增资扩股、

减少注册资本等行为。

     (二) 根据发行人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报告期内,发行人不存在重
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行为。

     (三) 根据发行人所披露的信息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
人历史沿革中发生的资产变化履行了必要的内部决策手续,得到有权部门的批
准,并依法办理了有关法律手续,符合当时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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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定。

     (四) 根据发行人所作的声明,除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外,发行人不存在其

他拟进行的资产置换、资产剥离、资产出售或收购等行为。

十三、发行人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一) 2014 年 10 月 29 日,雷迪克创立大会暨 2014 年第一次股东大会审议
通过了《杭州雷迪克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二) 2015 年 11 月 18 日召开的 201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通过了《杭州
雷迪克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该《章程草案》于首次公开发行上
市后实施。

     (三) 2017 年 6 月 23 日,发行人 2017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通过《关于
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对公司注册资本、股份总数等进行了调整。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公司章程》制定及修改履行了法律规定的程序,
章程的制定及修改的内容符合当时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发

行人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内容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合法有效。

十四、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一) 发行人的组织机构与管理结构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包括股东大会、董事会、监
事会以及经营管理层。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目前有效运作,并建立
了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
与考核委员会)制度。

     发行人现行章程规定了公司的组织机构。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
董事会成员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董事会由 7 名董事组
成,其中 3 名为独立董事,董事任期 3 年,可连选连任;董事会设董事长 1 名。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 3 名监事组成,设监事会主席 1 名,监事由股东代表和

公司职工代表担任,公司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不得少于监事人数的三分之一;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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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任期 3 年,可连选连任;监事会负责监督检查公司财务,对董事、总经理和其
他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进行监督,维护公司和股东利益。公司设总经理 1
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总经理任期 3 年,连聘可以连任;总经理对董事会负

责,主持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建立了健全的公司治理组织机构,包括股东大会、
董事会、监事会以及经营管理层。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目前有效
运作,并建立了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制度、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审计委员会、

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度。

     (二) 发行人组织机构的议事规则

     经核查,发行人业已制订了健全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董

事会专门委员会议事规则,该等议事规则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

     (三) 发行人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运作情况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历次三会会议的通知、会议记录、会议决议以及董事会专
门委员会历次会议形成的意见等法律文件,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股东大会、董
事会、监事会的召开、决议内容及签署均合法有效,董事会专门委员会能够按照
相应议事规则履行职责。

     (四) 发行人股东大会及董事会的授权及重大决策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历次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的会议通知、会议记录、
会议决议等法律文件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股东大会及董事会的历次授权及
重大决策等行为均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十五、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一) 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符合现行
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以及发行人《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行人现
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具体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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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董事会成员 发行人设董事 7 人,其中独立董事 3 人,所有的董事均经过
选举产生,任期 3 年。发行人现任第二届董事会成员如下表所示:

  姓名           职务               国籍                        任职期间

 沈仁荣         董事长              中国          2017 年 11 月 10 日-2020 年 11 月 9 日

 於彩君          董事               中国          2017 年 11 月 10 日-2020 年 11 月 9 日

 韩国庆          董事               中国          2017 年 11 月 10 日-2020 年 11 月 9 日

 胡柏安          董事               中国          2019 年 4 月 10 日-2020 年 11 月 9 日

  马钧         独立董事             德国          2017 年 11 月 10 日-2020 年 11 月 9 日

 佟成生        独立董事             中国          2017 年 11 月 10 日-2020 年 11 月 9 日

  许强         独立董事             中国          2017 年 11 月 10 日-2020 年 11 月 9 日

     2、 监事会成员           发行人现设 3 名监事,其中,股东代表监事 2 名,职工代
表监事 1 名,发行人现任第二届监事会成员如下表所示:

    姓名                  职务             国籍                       任职时间

                                                        2017 年 11 月 10 日-2020 年 11 月 9 日
   王立波           监事会主席             中国         监事会主席任职自 2019 年 4 月 10 日
                                                                -2020 年 11 月 9 日


   许玉萍                 监事             中国         2019 年 4 月 10 日-2020 年 11 月 9 日




   童建芬          职工代表监事            中国         2017 年 11 月 10 日-2020 年 11 月 9 日



     3、 高级管理人员           发行人现有高级管理人员 3 名,包括总经理 1 人、副总
经理 1 人,财务总监兼董事会秘书 1 人,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列表如下:

   姓    名              国    籍                                职   务

   沈仁荣                 中国                                   总经理

   韩国庆                 中国                                  副总经理

   陆莎莎                 中国                           财务总监兼董事会秘书

     根据发行人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填写的调查问卷、查询中国证监
会、深交所等网站、巨潮资讯网等相关公告信息,发行人现任董事、监事及高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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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人员的任职均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发行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年内任职变化

     1、 经核查,报告期期初,发行人第一届董事会组成为董事:沈仁荣(董事
长)、於彩君、韩国庆、朱百坚及独立董事沈晖、马钧、周国良。第一届监事会
组成为胡柏安(监事会主席)、王立波及职工代表监事童建芬,高级管理人员为:
总经理:沈仁荣;副总经理:韩国庆、朱百坚;财务总监兼董事会秘书:陆莎莎。

     2、 2016 年 3 月 16 日,发行人 2016 年第一次股东大会同意周国良辞去独立
董事职务,增补佟成生为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3、 经核查,2017 年 11 月 10 日,发行人召开 2017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审议通过《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
案》,选举沈仁荣、於彩君、韩国庆、朱百坚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审议通过《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
案》,选举马钧、许强、佟成生为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其中佟成生为会计专
业人士,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监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二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

事候选人的议案》,选举胡柏安、王立波为监事,另有职工代表监事童建芬由职
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同日,发行人第二届董事会选举沈仁荣为董事长,聘任沈
仁荣为总经理、韩国庆、朱百坚为副总经理,陆莎莎为财务总监兼董事会秘书。

     4、 经核查,2019 年 1 月,发行人副总经理朱百坚向董事会辞去董事及副总

经理职务,发行人于 2019 年 1 月 22 日进行公告。

     5、 经核查,2019 年 3 月 20 日,发行人监事胡柏安辞去监事会监事及监事
会主席职务。2019 年 4 月 10 日,发行人 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增补许玉萍为第
二届监事会监事并增补胡柏安为第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同日,发行人第二届

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选举王立波为第二届监事会主席。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最近三年内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发生的任
免情况,符合有关规定,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

     (三) 发行人的独立董事情况

     1、 经核查,发行人根据《公司章程》和《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建立了独立
董事制度, 发行人现任独立董事佟成生、马钧、许强由发行人 2017 年第二次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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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股东大会选举产生,其中佟成生为会计专业人士,独立董事人数达到发行人董
事总人数的三分之一以上,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 经核查,发行人现任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
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3、 经核查,发行人在其公司章程及《独立董事工作制度》中设定了有关独
立董事职权范围的条款,符合《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十六、发行人的税务

       (一) 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执行的主要税种、税率及税收优惠政策和财
政补贴政策情况

       1、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纳税申报表、立信出具的《审计报告》及本所律师核
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目前执行的主要税种、税率符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规
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发行人主要税种及税率如下:

                                                     税率
税   种
                         2016 年度           2017 年度            2018 年度
增值税                                 17%                  17%       5%、6%、16%、17%
城市维护建设税                         7%                   7%                          7%
企业所得税(母 、子公
                                 15%、25%            15%、25%                    15%、25%
司)
增值税出口退税           5%、13%、15%、17%   5%、13%、15%、17%    5%、13%、15%、16%、17%
备注                                 雷迪克为高新技术企业,享受 1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

       2、 发行人最近三年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

       2015 年 1 月 19 日,《关于浙江省 2014 年第一批高新技术企业备案的复函》
(国科火字〔2015〕29 号)对高新技术企业予以备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等规定,雷迪克股份企业所得税执行税率为 15%。2017
年 11 月 13 日发行人再次通过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并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证书,
有效期为三年,因此享受 15%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经核查,发行人所享受的税收优惠符合税法相关规定,合法有效。

       3、 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享受的财政补贴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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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年
                               补贴资金性质                       金额(元)
 度
       2017 年度萧山区企业上市挂牌补助资金                          7,000,000.00

       2016 年度服务外包补助资金                                      39,500.00

       2017 年土地使用费减免款                                        85,079.25

       2016 年度萧山区外贸扶持专项资金                               202,800.00
       开发区管委会 2017 年度安全生产、消防安全和环境保护工作先
                                                                        2,000.00
       进集体的表彰款
       2016 年度萧山区稳定岗位补贴                                   107,418.15

       开发区管委会 2017 年度十强工业企业或十强科技企业奖            100,000.00

       萧山区管理委员会 2016 年度工业重大技术创新项目财政补助款      429,600.00
2018
       2017 年度开发区科技创新扶持资金奖励                          2,120,000.00
       商务局 2018 年中央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国际服务外包业务发
                                                                     350,000.00
       展项目)
       萧山区就业管理服务处 2017 年稳岗补贴                           83,383.31

       商务局 2017 年度萧山区服务外包专项资金                         76,300.00

       2016 年度稳定岗位补贴                                          41,435.00

       2017 年稳岗补贴第二批                                          33,050.34

       萧山区工业投资(技术改造)扶持政策项目                        120,241.28

       合计                                                       10,790,807.33

       萧山区工业投资(技术改造)扶持政策                             90,177.96

       区就业管理服务处 15 年度稳定岗位补贴款                        155,727.51

       杭州市 2016 年工厂物联网和工业互联网资助资金                  307,400.00

       2015 年市级专利资助                                              6,000.00

       萧山区财政局上市补助-奖励上市而给予的政府补助                 250,000.00
2017
       2017 年度中央外经贸发展(国际服务外包)补助                   500,000.00

       2016 年度财政扶持资金                                         974,700.00

       2016 年土地使用税减免款                                       170,158.50

       收到社保 15 年度稳定岗位补贴                                   50,632.62

       合计                                                         2,504,796.59

2016   萧山区工业投资(技术改造)扶持政策                             60,118.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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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4 年度浙江省及杭州市“出口名牌”奖励资金                     50,000.00

      2014 年度第二批引进国外智力资助经费                           100,000.00

      2015 年度中央外贸发展专项资金                                 600,000.00

      2014 年度萧山区专利和软件著作权补助资金                         10,000.00

      萧山区 2014 年度服务外包补助资金                                28,000.00

      2015 年度中央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                                 40,100.00

      萧山区企业上市财政补助资金                                   3,000,000.00

      关于核拨 2015 度第二批引进国外智力自助经费的通知              100,000.00

      地方水利基金优惠                                              153,254.44

      2015 年度服务外包补助资金                                       15,800.00

      2015 年度外贸扶持专项资金                                     255,600.00

      2016 年水利基金减免                                             90,138.25

      2015 年度市级服务外包离岸补助资金                               40,000.00

      2016 年度中央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国际服务外包)补助资金       300,000.00

      关于下达 2015 年省级科技型中小企业扶持和科技发展专项的通知       4,000.00

      资本市场扶持资金                                              200,000.00

      合计                                                          5,047,011.27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目前执行的税种、税率符
合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其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及财政
补贴等政策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二) 发行人依法纳税及受税务部门行政处罚情况

     根据发行人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证明,发行人最近三年内不存在重大税收违
法行为,不存在因违反税务方面法律、法规而受到处罚且情节严重的情况。


十七、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

     (一) 发行人的环境保护

     发行人为汽车零部件-轴承生产企业,不属于重污染行业生产经营企业。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最近三年内不存在环境污染事故,

不存在因违反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而被处罚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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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核查,发行人现有生产项目已取得“萧环验[2013]74 号”《关于杭州雷迪
克汽车部件制造有限公司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意见的函》等环境保护验收文件
等,履行了所需的环评审批手续。

       经核查,发行人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涉及环境影响评价的“卡车轮毂圆锥
滚子轴承建设项目”已于 2019 年 4 月 23 日取得编号为“嘉环桐备[2019]76 号”
《嘉兴市生态环境局桐乡分局建设项目环保备案表》,进行了环境影响登记并获
得同意备案。
       因此,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现阶段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符合有关环境保护

的要求,发行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已进行必要的环境保护审核程序。

       (二) 发行人的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

       经核查,发行人制定了严格的质量管理标准,其产品标准按规定进行公示,

此外公司通过了 GB/T 24001-2004 idt ISO14001:2004、ISO/TS 16949:2009 等
质量体系的认证。
       根据杭州市萧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等发行人业务主管机关出具的证明,发行
人最近三年内未因违反质量相关法律、法规而受到行政处罚。

十八、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

       (一) 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根据发行人 2019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
过的《关于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本

次发行募集资金具体投资于以下项目:

            项目名称           项目投资总额(万元)   拟投入募集资金额(万元)

卡车轮毂圆锥滚子轴承建设项目                 25,115                      24,125

模具中心和实训中心项目                        4,815                       4,725

合计                                         29,930                      28,850

       在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前,公司将使用自筹资金先行投入,并在募集资金到位
后予以置换。在募集资金到位后,若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实际募集资金净额少于拟
投入的募集资金额,募集资金不足部分由公司自筹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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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核查,发行人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投资于主营业务,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且均由发行人全资子公司自身为主体完成,不涉及与他人进行合作,项目实施后
亦不会产生同业竞争。

     经核查,发行人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卡车轮毂圆锥滚子轴承建设项目”
及“实训中心和模具中心项目”已分别于 2019 年 4 月 16 日进行投资备案并取得
《浙江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信息表》。

     经核查,发行人本次募集资金投资建设项目“卡车轮毂圆锥滚子轴承建设项
目”已于 2019 年 4 月 23 日取得编号为“嘉环桐备[2019]76 号”《嘉兴市生态环
境局桐乡分局建设项目环保备案表》,进行了环境影响登记并获得同意备案。

     经核查,发行人已经与浙江省桐乡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签订了投资协议

书,浙江省桐乡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将通过公开挂牌出让方式向发行人子公司
出让位于桐乡经济开发区桂花港以东、人民南路以西,高新一路以南,高新二路
以北约 354 亩土地。

     根据《浙江省汽车产业高质量发展行动计划》(2019—2022 年)及《桐乡市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 年)》等资料,发行人本次募投项目符合当地土地
政策、城市规划,发行人通过公开挂牌出让方式取得募投项目用地不存在法律风
险。

     (二) 发行人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根据中国证监会于 2017 年 4 月 14 日核发“证监许可〔2017〕525 号”的
《关于核准杭州雷迪克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以下
简称“证监许可〔2017〕525 号文”),雷迪克 2017 年 5 月公开发行新股 2,200
万股,扣除发行费用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30,785 万元。立信就该次发行

出具了“信会师报字[2017]第 ZA14937 号”《验资报告》。

     2017 年 6 月 7 日,雷迪克和保荐机构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
金证券”)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萧山分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
议》。 2017 年 7 月 27 日,雷迪克、沃德和国金证券分别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萧山分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萧山支行、浙江萧山农村商业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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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 年 9 月 14 日,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以募
集资金置换前期已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的议案》,全体董事一致同意使用募集
资金 37,194,498.08 元置换已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公司独立董事对该议案

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2017 年 9 月 14 日,公司第一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
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前期已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的议案》, 全
体监事一致同意使用募集资金 37,194,498.08 元置换前期已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
金;立信出具了《关于杭州雷迪克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
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鉴证报告》(信会师报字[2017]第 ZA15772 号),保荐机构发

表了核查意见。

     公司于 2017 年 9 月 14 日召开了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不超过 14,000.00 万元
的暂时闲置募集资金适时进行现金管理,单个理财产品的投资期限不超过 12 个

月,在上述额度及决议有效期内,资金可以滚动使用。同时公司第一届监事会第
十次会议及独立董事也分别审议通过了该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该议案发表了明
确同意的独立意见,保荐机构发表了核查意见。

     2017 年 11 月 10 日,发行人召开了 2017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了《关于调整公司自有资金及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购买理财产品额度的议案》。 为
提高公司资金使用效率,在不影响公司主营业务正常经营的情况下,公司拟使用
额度不超过 25,000.00 万元的自有资金及暂时闲置募集资金择机购买低风险保本
型理财产品,以增加公司收益,为公司和股东谋取较好的投资回报。在上述额度
内,资金可滚动使用。投资期限为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有效。

     2018 年 10 月 29 日,发行人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及第二届监事
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公司自有资金及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购买理
财产品额度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不超过 19,500 万元的自有资金及暂时闲置募
集资金择机购买低风险保本型理财产品(其中,募集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额度不

超过人民币 16,000 万元,单个理财产品的投资期限不超过 12 个月),在上述额
度及决议有效期内,资金可以滚动使用。

     2019 年 1 月 2 日,发行人召开了 2019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
《关于终止和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并将部分募集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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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的议案》,截至 2018 年 11 月 30 日,公司及杭州沃德累计投入募集资金
9,578.21 万元(含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自筹资金),募集资金专户
余额 22,536.25 万元(含理财收益和利息收入),经审议决定变更募集资金投资

项目如下:
                                            预计募集资   占总筹资额   项目实施主
    序号       项目名称     投资预算
                                            金使用量     的比例       体
               精密汽车轴
       1       承产业基地   19,017.00       1,7000.00    52.94%       杭州沃德
               建设项目
               轮毂轴承和
               圆锥轴承装
       2                    5,000.00        5,000.00     15.57%       雷迪克
               备自动化技
               术改造项目
               永久性补充
       3       公司流动资   10,114.46       10,114.46    31.50%       雷迪克
               金
合计                        34,131.46       32,114.46    100.00%

       经核查,发行人前述募集资金使用业经发行人董事会审议通过,监事会、独

立董事和保荐机构发表意见,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及公告程序。

       根据立信出具的“信会师报字第[2019]第 ZA11202 号”《杭州雷迪克节能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鉴证报告》,立信认为雷迪克《前次募集资

金使用情况报告》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规定》(证
监发行字[2007]500 号)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反映了雷迪克截至 2019 年
3 月 31 日的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次募集资金均投资于其主营业务,不存在跨

行业投资,不违反《管理办法》对募集资金用途的禁止性规定,符合国家产业
政策,不会导致同业竞争,不影响发行人生产经营的独立性;发行人本次募集
资金项目已履行了相关内部批准程序,其实施不存在法律障碍,发行人前次募
集资金的使用符合相关管理规定并按规定进行了披露。


十九、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

       经核查发行人之年度报告及发展规划等,发行人战略目标与其主营业务一
致,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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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潜在的法律风险。

二十、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一) 根据发行人、发行人控股股东雷迪克控股及实际控制人沈仁荣、於
彩君及其他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股东所作的声明并经本所律师查询全国法
院被执行人信息查询平台、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法院网等涉讼查询平台,发行
人、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含 5%)的其他
股东和发行人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尚未了结或可预见的、影响发行人持续经营的重

大诉讼、仲裁、行政处罚案件。

     (二) 经核查,发行人董事长、总经理沈仁荣不存在尚未了结或可预见的、
影响发行人持续经营的重大诉讼、仲裁、行政处罚案件。


二十一、发行人募集说明书法律风险的评价

     本所律师未参与《募集说明书》的编制,但就《募集说明书》与法律问题相
关的内容与保荐机构、立信和发行人进行了讨论。本所律师经审阅发行人编制的
《募集说明书》,确认《募集说明书》不致因引用《法律意见书》及本律师工作
报告的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法律风险。


二十二、本次发行的总体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符合《证券法》《公司法》《管理办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中有关公司创业板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
债券的条件;发行人本次申请创业板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尚待中国证监会

核准及获得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审核同意。

     鉴此,本所律师出具《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杭州雷迪克节能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创业板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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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杭州雷迪克节能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创业板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律师工作报告》之签署页)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
                                                                  张知学



负责人:                                      经办律师 :
               顾功耘                                             魏栋梁



                                              经办律师 :
                                                                  孙矜如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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