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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雷迪克:关于签署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2020-04-03  

						证券代码:300652               证券简称:雷迪克            公告编号:2020-019



             杭州雷迪克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9]2986 号《关于核准杭州雷迪克
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复》的核准,同意杭州雷迪
克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雷迪克”)发行面值总额 28,850
万元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每张可转债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按面值发行,期限 6
年。公司本次公开发行 A 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共计人民币 288,500,000.00

元,扣除承销及保荐费、律师费、会计师费、资信评级费、信息披露费、登记服
务及发行手续费合计 6,826,850 元(含税)后,公司本次公开发行 A 股可转换公
司债券的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281,673,150.00 元(贰亿捌仟壹佰陆拾柒
万叁仟壹佰伍拾圆)。募集资金已于 2020 年 3 月 18 日划至公司指定账户,经立
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出具了“信会师报字[2020]第 ZA10266

号”《验资报告》。
    公司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将按照轻重缓急的情况投入卡车轮毂圆锥滚
子轴承建设项目、实训中心和模具中心项目,实施主体为公司全资子公司浙江精
峰汽车部件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精峰”),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名称               项目投资总额     募集资投入金额    实施主体
卡车轮毂圆锥滚子轴承建设项目          25,115.00         24,125.00   浙江精峰
实训中心和模具中心项目                 4,815.00         4,042.315   浙江精峰
            合计                      29,930.00        28,167.315

                                       1
         二、《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签订及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存储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
     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

     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
     法规以及公司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雷迪克(简称“甲方”),浙
     江精峰(简称“乙方”)分别与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上海浦东发展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萧山支行(简称“丙方”),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
     机构)(简称“丁方”)签署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本次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和存储情况如下:
序                募集资金专户开   募集资金专项   募集资金存放金额
         户名                                                         募集资金用途
号                   户行名称       账户账号          (元)
       浙江精峰
                  浙商银行股份有
       汽车部件                    331001024012                      卡车轮毂圆锥滚
1                 限公司杭州未来                  221,673,150.00
       制造有限                     0100124140                       子轴承建设项目
                    科技城支行
         公司
       浙江精峰
                  上海浦东发展银
       汽车部件                    950700788010                      卡车轮毂圆锥滚
2                 行股份有限公司                   19,576,850.00
       制造有限                     00001594                         子轴承建设项目
                    杭州萧山支行
         公司
       浙江精峰
                  上海浦东发展银
       汽车部件                    950700788016                      实训中心和模具
3                 行股份有限公司                   40,423,150.00
       制造有限                     00001589                           中心项目
                    杭州萧山支行
         公司

         三、《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与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签署《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的主要内容(卡车轮毂圆锥滚子轴承建设项目)
         1、乙方已在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 项账户(以下简称“专 户”),账号为
     3310010240120100124140,截至 2020 年 4 月 3 日,专户余额为 221,673,150.00
     元。该专户仅用于乙方卡车轮毂圆锥滚子轴承建设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

     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乙方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___/__万元(若有),开户日期为 20_/_年
     _/_月_/_日,期限_/_个月。甲方、乙方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
     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者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丁方。乙方存单不得
     质押。

                                           2
    甲方、乙方保证上述资金用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监管规则、甲
方募集资金管理制度中有关募集资金使用的规定。
    2、甲、乙、丙三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

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乙方可通
过网银渠道支付募集资金,并按照丙方《账户电子化管理业务操作规程》(以下
简称“操作规程”)约定执行本协议项下专户操作:
    ①、乙方为账户主管人,负责专户的日常管理和办理丙方开户行相关手续;
发起电子化管理账户项下的支付及相关交易申请;保管(持有)专户的预留银行

签章或商卡及密码;负责专户收付记录并与丙方开户行定期核对账务等。
    ②、甲方作为账户协管人,负责对乙方发起的电子化管理账户项下的支付及
相关交易申请进行审核确认和数字证书(USBkey)电子签名。
    ③、甲方、乙方应严格按照公司《财务管理制度》的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后,
方可进行电子化管理账户项下的支付。

    3、丁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
工作人员对甲方和乙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丁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
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
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
甲方、乙方和丙方应当配合丁方的调查与查询。丁方每季度对甲方和乙方现场调

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 和乙方 授权 丁方指 定的保 荐代表 人杨利 国( 身份证 号为:
372526********271X)、丁峰(身份证号为:310105********1592)可以随时到
丙方查询、复印乙方专户的资料;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
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丙方查询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丁方指
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丙方查询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
位介绍信。
    5、丙方按月(每月 10 日之前)向乙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丁方。丙方应保
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乙方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1,000 万元(按

                                     3
照孰低原则在 1,000 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 10%之间确定)的,丙方应当及时以
传真及邮件方式通知丁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丁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丁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

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
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
力。在丁方书面通知送达丙方之前,丙方有权仍按原约定执行。
    8、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丁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丁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
以及存在未配合丁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和乙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

募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自甲、乙、丙、丁各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
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丁方督导期结束后失
效。
    (二)、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萧山支行签署《募集资金四

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卡车轮毂圆锥滚子轴承建设项目)
    1、乙方已在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95070078801000001594,截至 2020 年 4 月 3 日,专户余额为 19,576,850.00 元。
该专户仅用于乙方卡车轮毂圆锥滚子轴承建设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
用作其他用途。

    乙方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___/__万元(若有),开户日期为 20_/_年
_/_月_/_日,期限_/_个月。甲方、乙方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
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者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丁方。乙方存单不得
质押。
    甲方、乙方保证上述资金用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监管规则、甲

方募集资金管理制度中有关募集资金使用的规定。
    2、甲、乙、丙三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
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3、丁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
工作人员对甲方和乙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丁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

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

                                     4
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
甲方、乙方和丙方应当配合丁方的调查与查询。丁方每季度对甲方和乙方现场调
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 和乙方 授权 丁方指 定的保 荐代表 人杨利 国( 身份证 号为:
372526********271X)、丁峰(身份证号为:310105********1592)可以随时到
丙方查询、复印乙方专户的资料;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
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丙方查询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丁方指

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丙方查询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
位介绍信。
    5、丙方按月(每月 10 日之前)向乙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丁方。丙方应保
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乙方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1,000 万元(按

照孰低原则在 1,000 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 10%之间确定)的,丙方应当及时以
传真及邮件方式通知丁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丁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丁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
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
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

力。在丁方书面通知送达丙方之前,丙方有权仍按原约定执行。
    8、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丁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丁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
以及存在未配合丁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和乙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
募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自甲、乙、丙、丁各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

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丁方督导期结束后失
效。
    (三)、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萧山支行签署《募集资金四
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实训中心和模具中心项目)
    1、乙方已在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95070078801600001589,截至 2020 年 4 月 3 日,专户余额为 40,423,150.00 元。

                                     5
该专户仅用于乙方实训中心和模具中心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
他用途。
    乙方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___/__万元(若有),开户日期为 20_/_年

_/_月_/_日,期限_/_个月。甲方、乙方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
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者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丁方。乙方存单不得
质押。
    甲方、乙方保证上述资金用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监管规则、甲
方募集资金管理制度中有关募集资金使用的规定。

    2、甲、乙、丙三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
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3、丁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
工作人员对甲方和乙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丁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
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

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
甲方、乙方和丙方应当配合丁方的调查与查询。丁方每季度对甲方和乙方现场调
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 和乙方 授权 丁方指 定的保 荐代表 人杨利 国( 身份证 号为:
372526********271X)、丁峰(身份证号为:310105********1592)可以随时到

丙方查询、复印乙方专户的资料;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
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丙方查询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丁方指
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丙方查询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
位介绍信。

    5、丙方按月(每月 10 日之前)向乙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丁方。丙方应保
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乙方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1,000 万元(按
照孰低原则在 1,000 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 10%之间确定)的,丙方应当及时以
传真及邮件方式通知丁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丁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丁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

                                   6
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
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
力。在丁方书面通知送达丙方之前,丙方有权仍按原约定执行。

    8、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丁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丁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
以及存在未配合丁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和乙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
募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自甲、乙、丙、丁各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
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丁方督导期结束后失

效。
    四、备查文件
    1、雷迪克,浙江精峰分别与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上海浦东发
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萧山支行及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签署的
《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杭州雷迪克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 年 4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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