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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雷迪克: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0-04-04  

						           杭州雷迪克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我们作为杭州雷迪克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
事,本着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
运作指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在认真审阅

了公司董事会提供的相关议案和资料后,现就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
议 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经过审慎核查,我们认为: 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公司
是根据国家财政部颁布的相关文件对会计政策进行相应的变更,符合《深圳证券
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规定。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及

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决策程序
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
会计政策变更的相关事项。
    二、关于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结项并将节
余募集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的独立意见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经过审慎核查,我们认为: 公司本次关于部分募集资金
投资项目延期、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资
金相关事项是着眼于公司整体发展布局而作出的谨慎决定,有利于改善公司的现

金流状况,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符合全体股东的利益。该事项的相关决策程序符
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
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一
致同意本次公司关于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结项并
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的相关事项。
    三、关于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独立意见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经过审慎核查,我们认为:本次浙江精峰使用不超过
                                     1
28,000 万元的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事项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
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
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募
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在不影响募

集资金项目建设和浙江精峰正常经营的情况下,合理利用部分募集资金进行现金
管理,为公司及股东获取更多的回报,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况。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将《关于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
案》提交至股东大会审议。
    四、关于公司拟新增融资额度的独立意见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经过审慎核查,我们认为: 公司及子公司杭州沃德汽车
部件制造有限公司、杭州大恩汽车传动系统有限公司、上海博明逊进出口有限公
司及浙江精峰汽车部件制造有限公司合计拟使用各商业银行综合授信额度,使用

额度不超过人民币 90,000 万元(不限于本外币流动资金贷款、银行承兑汇票、
信用证等贸易融资业务)符合公司发展需要,有利于公司长期发展,不存在损害
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将《关于公司拟新增融资额度的议案》提交至股东大会
审议。
    五、关于使用公司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独立意见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经过审慎核查,我们认为:公司目前财务状况稳健,在
保障投资资金安全的前提下,使用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有利于提高公司资金使

用效率,增加公司资金收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将《关于使用公司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提交
至股东大会审议。
    六、关于参与认购基金份额暨对外投资的独立意见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经过审慎核查,我们认为:本次参与认购基金份额暨对
外投资的相关事项有利于提高和完善公司的业务发展水平,增强公司的综合竞争
力和抵御风险的能力,优化公司投资结构,提升公司资金投资收益水平和资产运
作能力,符合公司的发展战略与规划,未发现存在侵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

合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交易未影响本公司的独立性。我们
一致同意本次参与认购基金份额暨对外投资的相关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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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关于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实缴注册资本的独立意见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经过审慎核查,我们认为: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向全
资子公司实缴注册资本,有利于满足募投项目资金需求,保障募投项目顺利实施,
符合公司的发展战略和长远规划,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改变募集

资金用途和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使用募集资金向全
资子公司实缴注册资本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
一致同意本次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实缴注册资本的相关事项。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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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页无正文,为《杭州雷迪克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
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马钧                      许强                  佟成生




                                                      2020 年 4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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