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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雷迪克: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2020-04-04  

						 证券代码:300652           证券简称:雷迪克           公告编号:2020-022




             杭州雷迪克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杭州雷迪克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0 年 4 月 2
日召开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具体情况说明如下:
    一、会计政策变更的概述

    1、会计政策变更原因

    (1)2019 年 9 月 19 日,财政部发布了《关于修订印发合并财务报表格式

(2019 版)的通知》(财会[2019]16 号)(以下简称“财会[2019]16 号”),对合
并财务报表格式进行了修订,同时将《财政部关于修订印发 2018 年度合并财务
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9]1 号)废止。根据财会[2019]16 号的相关要求,
公司应对合并财务报表项目进行相应调整。

    (2)2017 年 3 月 31 日,财政部发布了《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通知》(财会[2017]7 号)(以下简称“财会[2017]7
号”)、《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 23 号—金融资产转移>的通知》(财会
[2017]8 号)(以下简称“财会[2017]8 号”)、《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
24 号—套期会计>的通知》财会[2017]9 号)(以下简称“财会[2017]9 号”),财
会[2017]7 号、财会[2017]8 号、财会[2017]9 号规定,在境内外同时上市的企
业以及在境外上市并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或企业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告的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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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业,自 2018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其他境内上市企业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非上市企业自 2021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3)2017 年 5 月 2 日,财政部发布了《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 37
号—金融工具列报>的通知》 财会[2017]14 号) 以下简称“财会[2017]14 号”),
财会[2017]14 号规定,在境内外同时上市的企业以及在境外上市并采用国际财
务报告准则或企业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告的企业,自 2018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其他境内上市企业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非上市企业
自 2021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4)2019 年 5 月 9 日,财政部发布了《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 7
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通知》(财会[2019]8 号)(以下简称“财会[2019]8
号”),并要求所有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施行。

    (5)2019 年 5 月 16 日,财政部发布了《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 12
号—债务重组>的通知》(财会[2019]9 号)(以下简称“财会[2019]9 号”),并要
求所有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施行。

    (6)2017 年 7 月 5 日,财政部发布了《关于修订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 14
号—收入>的通知》财会[2017]22 号)(以下简称“财会[2017]22 号”),财会

[2019]9 号规定,在境内外同时上市的企业以及在境外上市并采用国际财务报告
准则或企业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告的企业,自 2018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其他境
内上市企业自 2020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非上市企业自 2021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根据上述通知及企业会计准则的有关要求,公司应当对原会计政策进行相应
变更。

    2、变更日期

    公司按照国家财政部发布的财会[2019]16 号、财会[2017]7 号、财会[2017]8
号、财会[2017]9 号、财会[2017]14 号、财会[2019]8 号、财会[2019]9 号、财
会[2017]22 号规定的起始日期开始执行。

    3、变更前采用的会计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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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
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
相关规定。

    4、变更后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变更后,公司的会计政策将按照财政部发布的财会[2019]16 号、财会
[2017]7 号、财会[2017]8 号、财会[2017]9 号、财会[2017]14 号、财会[2019]8

号、财会[2019]9 号、财会[2017]22 号文件的规定执行。除上述会计政策变更外,
其他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前期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
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
定执行。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1、根据财会[2019]16 号文件的相关要求,公司调整以下财务报表的列示:

    (1) 资产负债表

    将原“应收票据及应收账款”项目拆分为“应收票据”、“应收账款”和“应
收款项融资”三个项目;

    新增“使用权资产”项目;

    新增“租赁负债”项目;

    新增“专项储备”项目。

    (2) 利润表

    将原合并利润表中“资产减值损失”、“信用减值损失”行项目的列报行次进
行了调整;

    原合并利润表“投资收益”行项目下增加“其中: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

产终止确认收益”行项目。

    (3) 现金流量表

    删除原合并现金流量表中“为交易目的持有的金融资产净增加额”、“发行债

                                    3
券收到的现金”等行项目。

    (4) 所有者权益变动表

    增加“专项储备”项目。

    根据财会[2019]16 号相关规定,上述变更仅对财务报表格式和部分项目列
示产生影响,不存在追溯调整事项,对公司资产总额、负债总额、净资产、营业
收入、净利润均无实质性影响

    2、根据财会[2017]7 号、财会[2017]8 号、财会[2017]9 号、财会[2017]14
号文件规定,对于首次执行日尚未终止确认的金融工具,之前的确认和计量与修

订后的准则要求不一致的,应当追溯调整。涉及前期比较财务报表数据与修订后
的准则要求不一致的,无需调整。公司将因追溯调整产生的累积影响数调整当年
年初留存收益和其他综合收益。

    3、依据财政部相关文件规定,财会[2019]8 号新准则自 2019 年 6 月 10 日

起施行,对 2019 年 1 月 1 日至本准则施行日之间发生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应
根据本准则进行调整。对 2019 年 1 月 1 日之前发生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不需
要按照本准则的规定进行追溯调整。公司执行上述准则对 2019 年度相关财务指
标无重大影响。

    4、依据财政部相关文件规定,财会[2019]9 号新准则自 2019 年 6 月 17 日

起施行,对 2019 年 1 月 1 日至本准则施行日之间发生的债务重组,应根据本准
则进行调整。对 2019 年 1 月 1 日之前发生的债务重组,不需要按照本准则的规
定进行追溯调整。公司执行上述准则对 2019 年度相关财务指标无重大影响。

    5、依据财会[2017]22 号新准则的规定,公司自 2020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新
收入准则,不追溯调整 2019 年可比数,不影响公司 2019 年度相关财务指标。新

收入准则的实施预计不会导致公司收入确认方式发生重大变化。

    三、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审批程序

    2020 年 4 月 2 日,公司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及第二届监事会
第十八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变更会计政策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
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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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规定,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无需提
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四、董事会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合理性说明

    董事会认为:此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国家会计政策变更的要求进行相
应变更,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本次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及现金流

量无重大影响,且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董
事会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相关事项。

    五、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依据财政部颁布相关文件的要求进行
的变更,本次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规定,
不存在违法违规行为,该变更不会对公司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不影响公司财
务报表所有者权益、净利润,不存在损失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监
事会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六、独立董事意见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经过审慎核查,我们认为: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公司
是根据国家财政部颁布的相关文件对会计政策进行相应的变更,符合《深圳证券

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规定。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及
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决策程序
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
会计政策变更。

    七、备查文件

    1、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

    2、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5
特此公告。




                 杭州雷迪克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 年 4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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