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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雷迪克: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上市流通提示性公告2020-05-13  

						证券代码:300652           证券简称:雷迪克            公告编号:2020-056
债券代码:123045           债券简称:雷迪转债



             杭州雷迪克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上市流通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数量为 56,701,238 股,涉及 11 名股东,占公司总
股本的 64.4332%。
    2、本次实际可上市流通数量为 47,791,238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54.3082%。
    3、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日期为 2020 年 5 月 18 日。

    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情况和目前股本情况

    杭州雷迪克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雷迪克”或“公司”) 经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杭州雷迪克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7]525 号)核准,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 2,200
万股,资金到账情况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出具了“信会
师报字[2017]第 ZA14937 号”《验资报告》。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出具的《关于杭州雷迪克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
普通股股票在创业板上市的通知》(深证上[2017]305 号),公司 A 股股票于 2017
年 5 月 16 日起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总股本为 6,600 万股,首次公开发行后总股本为 8,800
万股。截至本公告日,公司总股本为 8,800 万股,其中尚未解除限售的股份数量
                                    1
为 56,701,238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64.4332%。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数量为
56,701,238 股,涉及 11 名股东,占公司总股本的 64.4332%。

    二、本次申请解除限售的股东承诺及履行情况

    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
股说明书》及《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中做出的承诺
一致,亦无后续未履行的追加与股份锁定、减持相关的承诺,具体情况如下:

    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共有 11 名股东,分别为:浙江雷迪克控股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雷迪克控股”)、杭州思泉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杭州
思泉”)、杭州福韵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杭州福韵”)、沈仁荣、於
彩君、沈国娟、沈仁泉、沈涛、倪水庆、於国海、沈仁法。

    (一)截至本公告日,上述股东已严格遵守了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
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
中所作的如下承诺:

    1、公司控股股东雷迪克控股承诺

    “一、除非公司撤回上市申请,则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本单位将不
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二、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单位将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
本单位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
该部分股份。

    三、公司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
行价,或者公司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则本单位持有公司股票的
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

    四、如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
规定或要求股份锁定期长于本承诺,则本单位直接和间接所持公司股份锁定期和
限售条件自动按该等规定和要求执行。

    五、 如以上承诺事项被证明不真实或未被遵守,则本单位出售股票收益归

                                     2
公司所有,本单位将在五个工作日内将前述收益缴纳至公司指定账户。如因本单
位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单位将向公司或者
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本单位怠于承担前述责任,则公司有权在分红或
支付本单位其他款项时直接扣除相应款项。

    以上承诺为不可撤销之承诺。”

    2、实际控制人沈仁荣及於彩君承诺

    “一、除非公司撤回上市申请,则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本人将不转
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
份。

    二、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人将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
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
分股份。

    三、公司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
行价,或者公司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则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
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

    四、前述限售期满后,在本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
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如本人自公司离职,在申报离
任后六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如本人在公司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
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转让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在公司
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
内不转让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五、如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
规定或要求股份锁定期长于本承诺,则本人直接和间接所持公司股份锁定期和限
售条件自动按该等规定和要求执行。

    六、如以上承诺事项被证明不真实或未被遵守,则本人出售股票收益归公司
所有,本人将在五个工作日内将前述收益缴纳至公司指定账户。如因本人未履行
上述承诺事项给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
                                   3
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本人怠于承担前述责任,则公司有权在分红或支付本人其他
报酬时直接扣除相应款项。

    以上承诺为不可撤销之承诺,不因本人在公司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影响
履行。”

    3、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为主要股东的杭州思泉、杭州福韵承诺

    “ 一、除非公司撤回上市申请,则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本单位将
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
份。

    二、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单位将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
本单位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
该部分股份。

    三、公司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
行价,或者公司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则单位持有公司股票的锁
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

    四、前述限售期满后,在本单位股东担任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期
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单位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在申报离任后六个月
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如本人在公司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
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转让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在公司上市之日起第
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直接
持有的公司股份。

    五、如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
规定或要求股份锁定期长于本承诺,则本单位直接和间接所持公司股份锁定期和
限售条件自动按该等规定和要求执行。

    六、 如以上承诺事项被证明不真实或未被遵守,则本单位出售股票收益归
公司所有,本单位将在五个工作日内将前述收益缴纳至公司指定账户。如因本单
位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单位将向公司或者
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本单位怠于承担前述责任,则公司有权在分红或
                                     4
支付本单位其他款项时直接扣除相应款项。

    以上承诺为不可撤销之承诺。”

    4、沈国娟、沈仁泉、沈涛、倪水庆、於国海、沈仁法的承诺

    “一、除非公司撤回上市申请,则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本人将不转
让或委托他人管理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二、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人将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
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
分股份。

    三、如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
规定或要求股份锁定期长于本承诺,则本人直接和间接所持公司股份锁定期和限
售条件自动按该等规定和要求执行。

    四、如以上承诺事项被证明不真实或未被遵守,则本人出售股票收益归公司
所有,本人将在五个工作日内将前述收益缴纳至公司指定账户。如因本人未履行
上述承诺事项给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
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本人怠于承担前述责任,则公司有权在分红或支付本人其他
报酬时直接扣除相应款项。

    以上承诺为不可撤销之承诺。”

    (二)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均严格履行了上述
承诺。

    (三)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不存在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
公司对上述股东不存在违规担保的情形。

    三、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安排

    1、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日期:2020 年 5 月 18 日(星期一)。

    2、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数量为 56,701,238 股,涉及 11 名股东,占公司总
股本的 64.4332%;本次实际可上市流通数量为 47,791,238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5
54.3082%。

       3、股份解除限制上市流通具体情况如下表(共计 11 名股东):

                         所持限售股份      本次解除限售     本次实际可上市    备注
序号       股东全称
                           总数(股)        数量(股)     流通数量(股)
        浙江雷迪克控股
  1                           29,700,071       29,700,071        29,700,071
            有限公司
        杭州思泉企业管
  2                            7,920,000        7,920,000         7,920,000
          理有限公司

  3         沈仁荣             6,600,000        6,600,000         1,650,000   备注 1
        杭州福韵企业管
  4                            5,280,000        5,280,000         5,280,000
          理有限公司

  5         於彩君             5,280,000        5,280,000         1,320,000   备注 2

  6         沈国娟              533,990          533,990           533,990

  7         沈仁泉              320,052          320,052           320,052

  8          沈涛               320,052          320,052           320,052

  9         倪水庆              320,052          320,052           320,052

 10         於国海              320,052          320,052           320,052

 11         沈仁法              106,969          106,969           106,969
          合计                56,701,238       56,701,238        47,791,238

备注 1:沈仁荣先生任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持有公司股份 6,600,000 股,本次解除限售

6,600,000 股;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其本人承诺:“在本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因此,本次实际可上市流

通股份数量为 1,650,000 股。

备注 2:於彩君女士任公司董事,持有公司股份 5,280,000 股,本次解除限售 5,280,000 股;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其本人承诺:“在本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

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因此,本次实际可上市流通股份数量为

1,320,000 股。

       4、上述全部股东除履行相关承诺外,其减持行为还应严格遵守《上市公司
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的要求。

       四、保荐机构的核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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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核查,保荐机构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认为:雷迪克本次申请限售股份解
除限售的数量及上市流通时间等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
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
有关规定;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雷迪克对上述信息的披露真实、准确、完整。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对雷迪克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事项无异议。

    五、备查文件

    1、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申请书;

    2、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申请表;

    3、股份结构表和限售股份明细表;

    4、保荐机构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杭州雷迪克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 年 5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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