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杭州雷迪克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金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杭州 雷迪克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雷迪克”或“公司”)持续督导的保 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 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规定, 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上市流通事项进行了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情况和目前股本情况 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杭州雷迪克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7]525 号)核准,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 2,200 万股,资金到账情况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 出具了“信会师报字[2017]第 ZA14937 号”《验资报告》。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出具的《关于杭州雷迪克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 普通股股票在创业板上市的通知》(深证上[2017]305 号),公司 A 股股票于 2017 年 5 月 16 日起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总股本为 6,600 万股,首次公开发行后总股本为 8,800 万股。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公司总股本为 8,800 万股,其中尚未解除限售的 股份数量为 56,701,238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64.4332%。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数 量为 56,701,238 股,涉及 11 名股东,占公司总股本的 64.4332%。 二、本次申请解除限售的股东承诺及履行情况 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 股说明书》及《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中做出的承诺 一致,亦无后续未履行的追加与股份锁定、减持相关的承诺,具体情况如下: 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共有 11 名股东,分别为:浙江雷迪克控股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雷迪克控股”)、杭州思泉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杭州 1 思泉”)、杭州福韵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杭州福韵”)、沈仁荣、於 彩君、沈国娟、沈仁泉、沈涛、倪水庆、於国海、沈仁法。 (一)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上述股东已严格遵守了在公司《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 市公告书》中所作的如下承诺: 1、公司控股股东雷迪克控股承诺 “一、除非公司撤回上市申请,则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本单位将不 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二、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单位将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 本单位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 该部分股份。 三、公司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 行价,或者公司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则本单位持有公司股票的 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 四、如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 规定或要求股份锁定期长于本承诺,则本单位直接和间接所持公司股份锁定期和 限售条件自动按该等规定和要求执行。 五、如以上承诺事项被证明不真实或未被遵守,则本单位出售股票收益归公 司所有,本单位将在五个工作日内将前述收益缴纳至公司指定账户。如因本单位 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单位将向公司或者其 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本单位怠于承担前述责任,则公司有权在分红或支 付本单位其他款项时直接扣除相应款项。 以上承诺为不可撤销之承诺。” 2、实际控制人沈仁荣及於彩君承诺 “一、除非公司撤回上市申请,则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本人将不转 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二、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人将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 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 2 分股份。 三、公司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 行价,或者公司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则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 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 四、前述限售期满后,在本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 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如本人自公司离职,在申报离 任后六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如本人在公司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 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转让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在公司 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 内不转让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五、如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 规定或要求股份锁定期长于本承诺,则本人直接和间接所持公司股份锁定期和限 售条件自动按该等规定和要求执行。 六、如以上承诺事项被证明不真实或未被遵守,则本人出售股票收益归公司 所有,本人将在五个工作日内将前述收益缴纳至公司指定账户。如因本人未履行 上述承诺事项给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 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本人怠于承担前述责任,则公司有权在分红或支付本人其他 报酬时直接扣除相应款项。 以上承诺为不可撤销之承诺,不因本人在公司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影响 履行。” 3、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为主要股东的杭州思泉、杭州福韵承诺 “一、除非公司撤回上市申请,则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本单位将不 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二、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单位将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 本单位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 该部分股份。 三、公司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 行价,或者公司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则单位持有公司股票的锁 3 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 四、前述限售期满后,在本单位股东担任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期 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单位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在申报离任后六个月 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如本人在公司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 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转让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在公司上市之日起第 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直接 持有的公司股份。 五、如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 规定或要求股份锁定期长于本承诺,则本单位直接和间接所持公司股份锁定期和 限售条件自动按该等规定和要求执行。 六、如以上承诺事项被证明不真实或未被遵守,则本单位出售股票收益归公 司所有,本单位将在五个工作日内将前述收益缴纳至公司指定账户。如因本单位 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单位将向公司或者其 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本单位怠于承担前述责任,则公司有权在分红或支 付本单位其他款项时直接扣除相应款项。 以上承诺为不可撤销之承诺。” 4、沈国娟、沈仁泉、沈涛、倪水庆、於国海、沈仁法的承诺 “一、除非公司撤回上市申请,则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本人将不转 让或委托他人管理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二、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人将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 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 分股份。 三、如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 规定或要求股份锁定期长于本承诺,则本人直接和间接所持公司股份锁定期和限 售条件自动按该等规定和要求执行。 四、如以上承诺事项被证明不真实或未被遵守,则本人出售股票收益归公司 所有,本人将在五个工作日内将前述收益缴纳至公司指定账户。如因本人未履行 上述承诺事项给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 4 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本人怠于承担前述责任,则公司有权在分红或支付本人其他 报酬时直接扣除相应款项。 以上承诺为不可撤销之承诺。” (二)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均严格履行了 上述承诺。 (三)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不存在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 公司对上述股东不存在违规担保的情形。 三、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安排 1、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日期:2020 年 5 月 18 日(星期一)。 2、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数量为 56,701,238 股,涉及 11 名股东,占公司总股 本的 64.4332%;本次实际可上市流通数量为 47,791,238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54.3082%。 3、股份解除限制上市流通具体情况如下表(共计 11 名境内股东): 所持限售股 本次解除限售 本次实际可上市 序号 股东全称 备注 份总数(股) 数量(股) 流通数量(股) 浙江雷迪克控股 1 29,700,071 29,700,071 29,700,071 有限公司 杭州思泉企业管 2 7,920,000 7,920,000 7,920,000 理有限公司 3 沈仁荣 6,600,000 6,600,000 1,650,000 备注 1 杭州福韵企业管 4 5,280,000 5,280,000 5,280,000 理有限公司 5 於彩君 5,280,000 5,280,000 1,320,000 备注 2 6 沈国娟 533,990 533,990 533,990 7 沈仁泉 320,052 320,052 320,052 8 沈涛 320,052 320,052 320,052 9 倪水庆 320,052 320,052 320,052 10 於国海 320,052 320,052 320,052 11 沈仁法 106,969 106,969 106,969 合计 56,701,238 56,701,238 47,791,238 备注 1:沈仁荣先生任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持有公司股份 6,600,000 股,本次解除限售 6,600,000 股;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其本人承诺:“在本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因此,本次实际可上市流通股份 5 数量为 1,650,000 股。 备注 2:於彩君女士任公司董事,持有公司股份 5,280,000 股,本次解除限售 5,280,000 股;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其本人承诺:“在本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 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因此,本次实际可上市流通股份数量为 1,320,000 股。 4、上述全部股东除履行相关承诺外,其减持行为还应严格遵守《上市公司 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的要求。 四、保荐机构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国金证券认为:雷迪克本次申请限售股份解除限售的数量 及上市流通时间等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 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规定;截 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雷迪克对上述信息的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国金证券对 雷迪克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6 (本页无正文,为《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杭州雷迪克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 : 杨利国 丁 峰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 5 月 13 日 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