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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雷迪克: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2020-05-13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杭州雷迪克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金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杭州

雷迪克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雷迪克”或“公司”)持续督导的保

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

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规定,

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上市流通事项进行了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情况和目前股本情况

    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杭州雷迪克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7]525 号)核准,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 2,200 万股,资金到账情况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

出具了“信会师报字[2017]第 ZA14937 号”《验资报告》。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出具的《关于杭州雷迪克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

普通股股票在创业板上市的通知》(深证上[2017]305 号),公司 A 股股票于 2017

年 5 月 16 日起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总股本为 6,600 万股,首次公开发行后总股本为 8,800

万股。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公司总股本为 8,800 万股,其中尚未解除限售的

股份数量为 56,701,238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64.4332%。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数

量为 56,701,238 股,涉及 11 名股东,占公司总股本的 64.4332%。

    二、本次申请解除限售的股东承诺及履行情况

    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

股说明书》及《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中做出的承诺

一致,亦无后续未履行的追加与股份锁定、减持相关的承诺,具体情况如下:

    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共有 11 名股东,分别为:浙江雷迪克控股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雷迪克控股”)、杭州思泉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杭州

                                    1
思泉”)、杭州福韵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杭州福韵”)、沈仁荣、於

彩君、沈国娟、沈仁泉、沈涛、倪水庆、於国海、沈仁法。

    (一)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上述股东已严格遵守了在公司《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

市公告书》中所作的如下承诺:

    1、公司控股股东雷迪克控股承诺

    “一、除非公司撤回上市申请,则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本单位将不

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二、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单位将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

本单位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

该部分股份。

    三、公司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

行价,或者公司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则本单位持有公司股票的

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

    四、如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

规定或要求股份锁定期长于本承诺,则本单位直接和间接所持公司股份锁定期和

限售条件自动按该等规定和要求执行。

    五、如以上承诺事项被证明不真实或未被遵守,则本单位出售股票收益归公

司所有,本单位将在五个工作日内将前述收益缴纳至公司指定账户。如因本单位

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单位将向公司或者其

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本单位怠于承担前述责任,则公司有权在分红或支

付本单位其他款项时直接扣除相应款项。

    以上承诺为不可撤销之承诺。”

    2、实际控制人沈仁荣及於彩君承诺

    “一、除非公司撤回上市申请,则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本人将不转

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二、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人将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

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


                                     2
分股份。

    三、公司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

行价,或者公司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则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

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

    四、前述限售期满后,在本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

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如本人自公司离职,在申报离

任后六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如本人在公司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

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转让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在公司

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

内不转让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五、如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

规定或要求股份锁定期长于本承诺,则本人直接和间接所持公司股份锁定期和限

售条件自动按该等规定和要求执行。

    六、如以上承诺事项被证明不真实或未被遵守,则本人出售股票收益归公司

所有,本人将在五个工作日内将前述收益缴纳至公司指定账户。如因本人未履行

上述承诺事项给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

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本人怠于承担前述责任,则公司有权在分红或支付本人其他

报酬时直接扣除相应款项。

    以上承诺为不可撤销之承诺,不因本人在公司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影响

履行。”

    3、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为主要股东的杭州思泉、杭州福韵承诺

    “一、除非公司撤回上市申请,则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本单位将不

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二、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单位将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

本单位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

该部分股份。

    三、公司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

行价,或者公司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则单位持有公司股票的锁


                                   3
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

    四、前述限售期满后,在本单位股东担任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期

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单位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在申报离任后六个月

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如本人在公司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

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转让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在公司上市之日起第

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直接

持有的公司股份。

    五、如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

规定或要求股份锁定期长于本承诺,则本单位直接和间接所持公司股份锁定期和

限售条件自动按该等规定和要求执行。

    六、如以上承诺事项被证明不真实或未被遵守,则本单位出售股票收益归公

司所有,本单位将在五个工作日内将前述收益缴纳至公司指定账户。如因本单位

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单位将向公司或者其

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本单位怠于承担前述责任,则公司有权在分红或支

付本单位其他款项时直接扣除相应款项。

    以上承诺为不可撤销之承诺。”

    4、沈国娟、沈仁泉、沈涛、倪水庆、於国海、沈仁法的承诺

    “一、除非公司撤回上市申请,则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本人将不转

让或委托他人管理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二、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人将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

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

分股份。

    三、如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

规定或要求股份锁定期长于本承诺,则本人直接和间接所持公司股份锁定期和限

售条件自动按该等规定和要求执行。

    四、如以上承诺事项被证明不真实或未被遵守,则本人出售股票收益归公司

所有,本人将在五个工作日内将前述收益缴纳至公司指定账户。如因本人未履行

上述承诺事项给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


                                     4
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本人怠于承担前述责任,则公司有权在分红或支付本人其他

报酬时直接扣除相应款项。

       以上承诺为不可撤销之承诺。”

       (二)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均严格履行了

上述承诺。

       (三)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不存在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

公司对上述股东不存在违规担保的情形。

       三、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安排

       1、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日期:2020 年 5 月 18 日(星期一)。

       2、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数量为 56,701,238 股,涉及 11 名股东,占公司总股

本的 64.4332%;本次实际可上市流通数量为 47,791,238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54.3082%。

       3、股份解除限制上市流通具体情况如下表(共计 11 名境内股东):
                              所持限售股         本次解除限售   本次实际可上市
序号          股东全称                                                           备注
                             份总数(股)        数量(股)     流通数量(股)
            浙江雷迪克控股
  1                             29,700,071         29,700,071      29,700,071
              有限公司
            杭州思泉企业管
  2                             7,920,000           7,920,000       7,920,000
             理有限公司
  3             沈仁荣          6,600,000           6,600,000       1,650,000    备注 1
            杭州福韵企业管
  4                             5,280,000           5,280,000       5,280,000
             理有限公司
  5             於彩君          5,280,000           5,280,000       1,320,000    备注 2
  6             沈国娟           533,990            533,990         533,990
  7             沈仁泉           320,052            320,052         320,052
  8              沈涛            320,052            320,052         320,052
  9             倪水庆           320,052            320,052         320,052
  10            於国海           320,052            320,052         320,052
  11            沈仁法           106,969            106,969         106,969
             合计               56,701,238         56,701,238      47,791,238
      备注 1:沈仁荣先生任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持有公司股份 6,600,000 股,本次解除限售
6,600,000 股;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其本人承诺:“在本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因此,本次实际可上市流通股份

                                             5
数量为 1,650,000 股。
       备注 2:於彩君女士任公司董事,持有公司股份 5,280,000 股,本次解除限售 5,280,000 股;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其本人承诺:“在本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
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因此,本次实际可上市流通股份数量为 1,320,000
股。

       4、上述全部股东除履行相关承诺外,其减持行为还应严格遵守《上市公司

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的要求。

       四、保荐机构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国金证券认为:雷迪克本次申请限售股份解除限售的数量

及上市流通时间等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

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规定;截

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雷迪克对上述信息的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国金证券对

雷迪克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6
(本页无正文,为《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杭州雷迪克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    :

                          杨利国               丁   峰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 5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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