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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雷迪克: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0-11-03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杭州雷迪克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9/11/12 层
电话:021-20511000         传真:021-20511999
邮编:20012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杭州雷迪克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杭州雷迪克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杭州雷迪克节能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
文件以及《杭州雷迪克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
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格履行
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
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核查了本所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的相关文件、
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
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与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一并进行公告,并依法对发
表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
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2020 年 10 月 14 日,公司
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议召集本次股东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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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已于 2020 年 10 月 15 日及 2020 年 10 月 16 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
券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分别刊登
了《杭州雷迪克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通知》及《关于召开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的更正公告》,将本次股东
大会的召集人、召开日期和时间(包括现场会议日期、时间和网络投票日期、时
间)、召开方式、股权登记日、会议出席对象、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会议审议事
项、登记方法、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予以公
告。其中,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满 15 日。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0 年 11 月 2 日(星期一)14 时在浙江省杭州
市萧山经济技术开发区桥南区块春潮路 89 号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由公司董事
长沈仁荣主持。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通
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0 年 11 月 2 日上
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
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0 年 11 月 2 日下午 9:15 至 下午 15:00 期间
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
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
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2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
份 57,622,209 股,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61.4094%,其中: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股东代理人的签名
及授权委托书、股东账户卡、参会股东登记表等相关材料,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
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10 人,持有公司股份 57,621,109 股,占公司股份总
数的 61.40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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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
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
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 2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1,1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0012%。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网络
投票系统验证其身份。
     3、参加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共计 6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
份 623,41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644%。
     (二)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及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股
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三、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审核,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
范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
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

四、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列入议程的议案进行
了审议和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不予表决。经对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的表决
结果合并统计,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如下:
     1、 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条件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 意 57,621,109 股 ,占 出 席 会 议 股 东 持 有 的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99.9981%;反对 1,1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9%;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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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622,312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
资者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236%;反对 1,1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
资者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764%;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
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2、 逐项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
     2.01 发行股票的种类和面值

     表决结果:
     同 意 57,621,109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股 东 持 有 的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99.9981%;反对 1,1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9%;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622,312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
资者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236%;反对 1,1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
资者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764%;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
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2.02 发行方式与发行时间

     表决结果:
     同 意 57,621,109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股 东 持 有 的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99.9981%;反对 1,1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9%;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622,312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
资者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236%;反对 1,1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
资者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764%;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
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2.03 认购对象及认购方式

     表决结果:
     同 意 57,621,109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股 东 持 有 的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99.9981%;反对 1,1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9%;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622,312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
资者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236%;反对 1,1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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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者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764%;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
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2.04 发行价格及定价原则

     表决结果:
     同 意 57,621,109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股 东 持 有 的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99.9981%;反对 1,1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9%;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622,312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
资者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236%;反对 1,1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
资者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764%;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
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2.05 发行数量

     表决结果:
     同 意 57,621,109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股 东 持 有 的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99.9981%;反对 1,1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9%;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622,312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
资者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236%;反对 1,1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
资者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764%;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
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2.06 限售期

     表决结果:
     同 意 57,621,109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股 东 持 有 的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99.9981%;反对 1,1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9%;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622,312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
资者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236%;反对 1,1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
资者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764%;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
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2.07 本次发行前公司滚存未分配利润的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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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表决结果:
     同 意 57,621,109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股 东 持 有 的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99.9981%;反对 1,1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9%;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622,312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
资者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236%;反对 1,1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
资者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764%;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
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2.08 上市地点

     表决结果:
     同 意 57,621,109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股 东 持 有 的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99.9981%;反对 1,1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9%;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622,312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
资者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236%;反对 1,1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
资者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764%;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
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2.09 募集资金用途

     表决结果:
     同 意 57,621,109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股 东 持 有 的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99.9981%;反对 1,1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9%;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622,312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
资者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236%;反对 1,1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
资者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764%;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
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2.10 本次发行股东大会决议的有效期

     表决结果:
     同 意 57,621,109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股 东 持 有 的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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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9981%;反对 1,1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9%;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622,312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
资者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236%;反对 1,1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
资者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764%;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
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3、 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 意 57,621,109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股 东 持 有 的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99.9981%;反对 1,1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9%;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622,312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
资者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236%;反对 1,1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
资者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764%;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
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4、 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的议
案》

       表决结果:
       同 意 57,621,109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股 东 持 有 的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99.9981%;反对 1,1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9%;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622,312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
资者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236%;反对 1,1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
资者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764%;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
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5、 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
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 意 57,621,109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股 东 持 有 的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99.9981%;反对 1,1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9%;弃权 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622,312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
资者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236%;反对 1,1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
资者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764%;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
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6、 审议通过《公司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 意 57,621,109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股 东 持 有 的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99.9981%;反对 1,1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9%;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622,312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
资者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236%;反对 1,1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
资者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764%;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
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7、 审议通过《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20-2022 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议
案》

       表决结果:
       同 意 57,621,109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股 东 持 有 的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99.9981%;反对 1,1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9%;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622,312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
资者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236%;反对 1,1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
资者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764%;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
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8、 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董事会授权人士全权办理公
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 意 57,621,109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股 东 持 有 的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99.9981%;反对 1,1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9%;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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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622,312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
资者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236%;反对 1,1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
资者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764%;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
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9、 审议通过《公司关于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提示、填
补回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 意 57,621,109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股 东 持 有 的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99.9981%;反对 1,1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9%;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622,312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
资者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236%;反对 1,1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
资者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764%;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
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10、 审议通过《关于续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0
年度外部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 意 57,621,109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股 东 持 有 的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99.9981%;反对 1,1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9%;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622,312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
资者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236%;反对 1,1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
资者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764%;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
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
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会议通过的上述决议合法有效。

五、 结论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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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
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均符合《公
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杭州雷迪克节能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张知学


      负责人:                                      经办律师:
                    顾功耘                                              魏栋梁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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