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杭州雷迪克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9/11/12 层 电话:021-20511000 传真:021-20511999 邮编:20012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杭州雷迪克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杭州雷迪克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杭州雷迪克节能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 文件以及《杭州雷迪克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 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格履行 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 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核查了本所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的相关文件、 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 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与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一并进行公告,并依法对发 表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 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2020 年 10 月 14 日,公司 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议召集本次股东大会。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公司已于 2020 年 10 月 15 日及 2020 年 10 月 16 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 券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分别刊登 了《杭州雷迪克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通知》及《关于召开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的更正公告》,将本次股东 大会的召集人、召开日期和时间(包括现场会议日期、时间和网络投票日期、时 间)、召开方式、股权登记日、会议出席对象、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会议审议事 项、登记方法、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予以公 告。其中,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满 15 日。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0 年 11 月 2 日(星期一)14 时在浙江省杭州 市萧山经济技术开发区桥南区块春潮路 89 号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由公司董事 长沈仁荣主持。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通 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0 年 11 月 2 日上 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 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0 年 11 月 2 日下午 9:15 至 下午 15:00 期间 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 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 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2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 份 57,622,209 股,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61.4094%,其中: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股东代理人的签名 及授权委托书、股东账户卡、参会股东登记表等相关材料,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 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10 人,持有公司股份 57,621,109 股,占公司股份总 数的 61.4083%。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 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 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 2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1,1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0012%。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网络 投票系统验证其身份。 3、参加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共计 6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 份 623,41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644%。 (二)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及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股 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三、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审核,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 范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 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 四、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列入议程的议案进行 了审议和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不予表决。经对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的表决 结果合并统计,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如下: 1、 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条件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 意 57,621,109 股 ,占 出 席 会 议 股 东 持 有 的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99.9981%;反对 1,1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9%;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622,312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 资者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236%;反对 1,1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 资者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764%;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 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2、 逐项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 2.01 发行股票的种类和面值 表决结果: 同 意 57,621,109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股 东 持 有 的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99.9981%;反对 1,1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9%;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622,312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 资者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236%;反对 1,1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 资者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764%;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 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2.02 发行方式与发行时间 表决结果: 同 意 57,621,109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股 东 持 有 的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99.9981%;反对 1,1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9%;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622,312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 资者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236%;反对 1,1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 资者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764%;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 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2.03 认购对象及认购方式 表决结果: 同 意 57,621,109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股 东 持 有 的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99.9981%;反对 1,1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9%;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622,312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 资者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236%;反对 1,1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资者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764%;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 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2.04 发行价格及定价原则 表决结果: 同 意 57,621,109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股 东 持 有 的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99.9981%;反对 1,1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9%;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622,312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 资者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236%;反对 1,1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 资者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764%;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 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2.05 发行数量 表决结果: 同 意 57,621,109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股 东 持 有 的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99.9981%;反对 1,1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9%;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622,312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 资者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236%;反对 1,1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 资者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764%;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 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2.06 限售期 表决结果: 同 意 57,621,109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股 东 持 有 的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99.9981%;反对 1,1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9%;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622,312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 资者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236%;反对 1,1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 资者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764%;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 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2.07 本次发行前公司滚存未分配利润的安排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表决结果: 同 意 57,621,109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股 东 持 有 的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99.9981%;反对 1,1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9%;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622,312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 资者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236%;反对 1,1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 资者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764%;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 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2.08 上市地点 表决结果: 同 意 57,621,109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股 东 持 有 的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99.9981%;反对 1,1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9%;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622,312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 资者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236%;反对 1,1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 资者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764%;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 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2.09 募集资金用途 表决结果: 同 意 57,621,109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股 东 持 有 的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99.9981%;反对 1,1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9%;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622,312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 资者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236%;反对 1,1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 资者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764%;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 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2.10 本次发行股东大会决议的有效期 表决结果: 同 意 57,621,109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股 东 持 有 的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99.9981%;反对 1,1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9%;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622,312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 资者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236%;反对 1,1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 资者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764%;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 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3、 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 意 57,621,109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股 东 持 有 的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99.9981%;反对 1,1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9%;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622,312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 资者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236%;反对 1,1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 资者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764%;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 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4、 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的议 案》 表决结果: 同 意 57,621,109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股 东 持 有 的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99.9981%;反对 1,1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9%;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622,312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 资者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236%;反对 1,1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 资者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764%;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 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5、 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 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 意 57,621,109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股 东 持 有 的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99.9981%;反对 1,1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9%;弃权 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622,312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 资者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236%;反对 1,1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 资者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764%;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 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6、 审议通过《公司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 意 57,621,109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股 东 持 有 的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99.9981%;反对 1,1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9%;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622,312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 资者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236%;反对 1,1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 资者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764%;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 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7、 审议通过《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20-2022 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议 案》 表决结果: 同 意 57,621,109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股 东 持 有 的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99.9981%;反对 1,1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9%;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622,312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 资者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236%;反对 1,1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 资者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764%;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 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8、 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董事会授权人士全权办理公 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 意 57,621,109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股 东 持 有 的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99.9981%;反对 1,1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9%;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622,312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 资者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236%;反对 1,1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 资者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764%;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 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9、 审议通过《公司关于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提示、填 补回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 意 57,621,109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股 东 持 有 的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99.9981%;反对 1,1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9%;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622,312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 资者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236%;反对 1,1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 资者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764%;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 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10、 审议通过《关于续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0 年度外部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 意 57,621,109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股 东 持 有 的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99.9981%;反对 1,1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9%;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622,312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 资者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236%;反对 1,1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 资者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764%;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 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 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会议通过的上述决议合法有效。 五、 结论意见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 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均符合《公 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杭州雷迪克节能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张知学 负责人: 经办律师: 顾功耘 魏栋梁 年 月 日 上海杭州北京深圳苏州南京重庆成都太原香港青岛厦门天津济南合肥郑州福州南昌西安广州长春武汉 地 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9/11/12 层,邮编:200120 电 话: (86)21-20511000;传真:(86)21-20511999 网 址: http://www.allbrightlaw.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