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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雷迪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2021年4月)2021-04-26  

                          杭州雷迪克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杭州雷迪克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杭州雷迪克节能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大会会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
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杭州雷迪克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订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
规定召开股东大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大会。公司全体董事应
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大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 股东大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二章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四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
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六个月内举行。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
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
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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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大会的,应当报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
出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六条 公司应当在公司住所地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地点召开股东大会。股东
大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股东大会通知发出后,无正当理由的,
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不得变更。确需变更的,召集人应当于现场会议召开
日两个交易日前发布通知并说明具体原因。公司应当以网络投票的方式为股东参
加股份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出席和在
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第七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应当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
会规则》《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八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
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
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九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
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
案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
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十日内未作出反馈的,
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
主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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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
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
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
求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
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十日内未作出反馈的,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
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
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
东大会,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
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一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
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
       股东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应当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前书面通知公司董事
会并将有关文件报送交易所备案。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至股东大会结束当日期间,
召集股东的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第十二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会秘书将予
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董事会未提供股东名册的,召集
人可以持召集股东大会通知的相关公告,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获取。召集人
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大会以外的其他用途。
       第十三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
担。

                       第三章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十四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
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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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有权向公司提
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
优先股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
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两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列明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
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议事规则第十四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
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十六条 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二十日前以书面方式通知各股东,
临时股东大会将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第十七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股权登记日;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
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
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其中,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七个工作日。股权登
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第十八条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具体
内容,以及为使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部资料或解释。拟讨
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披露
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第十九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将充分
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其中应当特别说明在持有公司 5%以上有表决
权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单位的工作情况)、兼职等个人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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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持有公司 5%以上有表
决权股份的股东及公司其他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存在《规范运作指引》规定的,不得提名担任上市公司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五)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
提案提出。
       第二十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应延期或取消,
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
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两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延期召开股东大会的,应当在
通知中公布延期后的召开日期。

                    第四章 股东大会的召开、提案审议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当在召集股东大会会议通知中指定的地点召开股东大
会。
    股东大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可以采用安全、经济、
便捷的网络或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
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出席和在授
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二条 公司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
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以及表决程序。具体的表决时间和表决程序
按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网络投票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将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大会的
正常秩序。对于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将采取措
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二十四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公司所有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
优先股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公司和召集人不得以任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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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绝。
    第二十五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股票账户卡、本人身份证或
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
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
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
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
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参会股东应当按照通知时间准时到场,参会股东或其代理人如果迟到,在
表决开始前出席会议的,可以参加表决;如表决开始后,不得参加表决,但可以
列席会议;迟到股东或其代理人不得对已审议过的议案提出质询、建议和发言要
求,迟到股东或其代理人不得影响股东大会的正常进行,否则会议主持人应当采
取措施拒绝其入场。
    第二十六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
列内容:
    (一)委托人名称、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性质和数量;
    (二)受托人姓名、身份证号码;
    (三)对本次股东大会提案的明确投票意见指示;没有明确投票指示的,
应当注明是否授权由受托人按自己的意见投票;
    (四)授权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的,应当加盖单位印章。
    如果委托书载明的委托权限与代理人实际投票不相符合的,该代理人的投
票视为弃权票。
    第二十七条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
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第二十八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
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
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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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
人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
    第二十九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表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表载明
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
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三十条 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应当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
东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
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
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三十一条 股东大会召开时,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
席会议,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第三十二条 会议召集人可以邀请其他人员参加股东大会。
    第三十三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
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
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
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
主持人,继续开会。
    第三十四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
向股东大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第三十五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
作出解释和说明。
    第三十六条 会议提案的审议:
    (一)参会股东应当在会前仔细阅读股东大会相关提案资料,并在会议召开
前以及会议进行过程中以书面方式将质询和建议提交股东大会工作人员转交会
议主持人或口头提出。会议主持人应当指定相关人员在股东大会上进行回答或接
受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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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如参会股东需要在会议上发言,应当向会议主持人提出申请,如无特
殊理由会议主持人应当安排。股东发言、质询内容应当与提案相关。
    (三)如审议提案时间较长可能会导致延长股东会时间,会议主持人可以根
据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要求合理安排质询和发言时间,如确实需要延长股东大会
的或股东对会议主持人的安排有异议的,会议主持人应当就此提请所有参会股东
就延长股东大会或终止该提案的质询、发言进入下一提案的审议进行表决。
    (四)所有提案均需经审议后,会议主持人方可提请股东进行表决。
    第三十七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
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
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三十八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
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
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和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三十九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
    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
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
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为 10 年。
    第四十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突发
事件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不能正常召开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
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并及时公告披露相关情况,以及律师出具的专
项法律意见书。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证券交易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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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

                       第五章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四十二条 股东大会普通决议以及特别决议事项内容由《公司章程》规定。
    第四十三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
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
决权的股份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 1%以上表决权股份的股东等主体可以作为征集人,
自行或者委托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公开请求股东委托其代为出席股东大会,
并代为行使提案权、表决权等股东权利,但不得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方式公开征
集股权权利。依照前款规定征集股东权利的,征集人应当披露征集文件,公司应
当予以配合。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四十四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
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
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股东大会在表决涉及关联交易事项时,有关联关系的股东的回避和表决程序
如下:
    (一)股东大会审议的某一事项与某股东存在关联关系,该关联股东应当在
股东大会召开前向董事会披露其关联关系并申请回避;
    (二)知情的其他股东有权在会议召开前以书面方式提出关联股东回避的申
请,非关联股东均有权要求关联股东回避。被提出回避的股东或其他股东对关联
交易事项的定性被要求回避、放弃表决权有异议的,可提请董事会召开临时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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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此作出决议。如异议者仍不服的,可在召开股东大会后以法律认可的方式申请
处理;
    (三)如会议主持人需要回避,与会董事或股东应当要求会议主持人及关联
股东回避并推选临时会议主持人(临时会议主持人应当经到会非关联股东所持表
决权股数半数以上通过)。
    (四)股东大会在审议关联交易议案时,会议主持人宣布有关联关系的股东
与关联交易事项的关联关系;
    (五)会议主持人明确宣布关联股东回避,而由非关联股东对关联交易事项
进行表决;
    (六)关联交易议案形成决议时,视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不同,由出席会议
的非关联股东以其所持有效表决权的过半数或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七)关联股东未就关联交易事项按上述程序进行关联信息披露和回避的,
股东大会有权撤销有关该关联交易事项的一切决议。
    如有特殊情况关联股东无法回避时,公司在征得有关部门同意后,可以按照
正常程序进行表决,但应对非关联的股东投票情况进行专门统计,只有非关联股
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方能形成有效决议,并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详细
说明。
    第四十五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准,
公司将不与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
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第四十六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上市公司应当在董事、监事选举时实行累积投票制度。
    第四十七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将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
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
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大会将不会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
予表决。
    会议主持人可以采取以下几种方式提请股东进行表决:
    1、在每一提案审议完毕后立即提请参会股东进行表决,并进行计票和宣布
表决结果,为节约会议时间及成本,计票、表决结果宣布可以合并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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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在所有提案审议完毕后提请参会股东进行逐项表决,在所有表决完成后
立即进行计票和宣布表决结果。
    现场投票应当在会议主持人宣布投票开始后合理时间内(不少于三十分钟)
完成,否则未完成投票的股东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票视为投弃权票。
    第四十八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得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
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第四十九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
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五十条 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第五十一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
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由于参会股东人数、回避等原因导致少于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的,少于
人数由公司监事填补。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
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
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五十二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
一:同意、反对或弃权。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
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五十三条 股东大会会议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
持人应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
公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
密义务。

    第五十四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
投票数组织点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
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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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人应当立即组织点票,异议股东或其代理人可以参与点票。
    对投票进行重新点票不得超过一次。对重新点票结果仍然有异议的、符合
《公司章程》及法律规定的股东,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申请撤销本次会
议决议。
    第五十五条 股东大会决议应当按照《股票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
其他规定及时公告。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应当对中
小投资者的表决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披露。
    第五十六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
应当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第五十七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按
《公司章程》的规定就任。
    第五十八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
司应当在股东大会结束后两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五十九条 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第六十条 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
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
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第六十一条 召集人应当在股东大会结束后,及时将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文稿、
股东大会决议和法律意见书报送证券交易所,经同意后披露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第六章 附则

    第六十二条 本议事规则由公司董事会拟订,并经股东大会批准后生效,修
改时亦同。
    第六十三条 如遇国家法律、法规颁布和修订以及《公司章程》修改,致使
本议事规则的内容与上述法律、法规、章程的规定相抵触,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
会应及时召开会议修订议事规则。在会议审议通过修订的议事规则之前,原议事
规则中前述涉及相抵触内容的条款自动失效,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执行。
    第六十四条 本议事规则的解释权属公司董事会。如公司董事会成员对本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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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杭州雷迪克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事规则条款的解释发生歧义,公司董事会应以董事会决议的形式对发生歧义的条
款做出正式解释。
    第六十五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内”,含本数。
    第六十六条 本议事规则未尽规定的事项,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和《公司章程》有关规定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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