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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雷迪克: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1-04-26  

                                     杭州雷迪克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我们作为杭州雷迪克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
事,本着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
运作指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在认真审阅
了公司董事会提供的相关议案和资料后,现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
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 2020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已建立较健全的内部控制体系,制订了较完善、合理
的内部控制制度。公司的各项内部控制在生产经营等公司营运的各个环节中得到
了有效和严格的执行,能够防范日常运作中的经营管理风险,在所有重大方面能
保持有效的内部控制,基本达到了内部控制的整体目标。公司董事会《2020 年
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真实、客观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及运行情况。

       二、关于公司 2020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年度以 2020 年 12 月 31 日公司总股份 94,078,726 股为基数,拟向全
体股东按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5 元(含税),共计派发人民币 4,703.94
万元。

    公司 2020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符合公司实际情况,不存在违反《公司法》、
《公司章程》有关规定的情形,未损害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有利
于公司的正常经营和健康发展。公司独立董事同意 2020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事
项。

       三、关于公司 2020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事项的独立意见

    经审查,我们认为公司 2021 年度预计日常性关联交易情况属于正常经营范
围的需要,定价政策上遵循了公开、公平、公正及自愿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
和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本次日常关联交易相关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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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并同意将《关于公司 2021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事项的议案》提交至 2020 年度股东
大会审议。

    四、关于 2020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审查,我们认为本报告期,公司能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
作指引》以及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等规定管理募集资金,并真实、准
确、完整地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不存在改
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我们一致同意本议案。

    五、关于 2021 年度非独立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独立意见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非独立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披
露情况进行了认真的审核,认为:2020 年度公司能严格执行董事、监事及高级
管理人员薪酬和绩效考核的相关制度,公司经营业绩考核和薪酬发放的程序符合
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规章制度的规定。2021 年度非独立董事、监
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符合公司长远发展的需要,未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的
利益,该方案的制定是合理有效的。我们一致同意本议案,并同意将《关于 2021
年度非独立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议案》提交至 2020 年度股东大会
审议。

    六、关于公司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
资金的独立意见

    鉴于“轮毂轴承和圆锥轴承装备自动化技术改造项目”已建设完毕,节余募
集资金后期不再支付,从公司利益最大化的原则出发,公司本次将节余募集资金
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符合公司实际情况,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对提高公
司整体效益有积极的促进作用。相关决策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
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
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合法利益的情况。因此,我
们一致同意公司将“轮毂轴承和圆锥轴承装备自动化技术改造项目”结项及节余
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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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及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独立
意见

    公司此次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及修订《公司章程》的事项是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 12 月修订)》、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 年修订)》等相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进行的修订和完善,符
合实际经营和业务发展需要。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及修订
《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事项并提交至 2020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八、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经过审慎核查,我们认为: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公司
是根据国家财政部颁布的相关文件对会计政策进行相应的变更,符合《深圳证券
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规定。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及
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决策程序
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
会计政策变更。

    九、关于 2020 年度计提信用减值损失及资产减值损失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计提信用减值损失及资产减值损失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规
定和公司资产的实际情况,公允地反映了公司的资产状况,符合公司现阶段实际
情况,有助于为投资者提供更加真实可靠的会计信息。独立董事同意公司本次对
相关资产计提信用减值损失及资产减值损失。

    十、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及独
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
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 号)和《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
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 号)等的规定和要求,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我
们对公司 2020 年度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进行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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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真细致的核查,并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1、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

    2、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提供担保
的情况。截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公司对子公司的担保余额为 440.41 万元,占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0.46%,为公司对全资子公司杭州沃德汽车部件制
造有限公司提供的担保。且基于子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实际需要,已严格按照相
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规定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并履行了相关信息披
露义务,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独立董事:吴伟明   佟成生   许强
                                                   2021年4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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