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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雷迪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1-04-29  

                                       杭州雷迪克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2021年4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杭州雷迪克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
息披露管理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确保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
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方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信息披露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
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
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将法律、法规、证券监管部门规定要求
披露的及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在规定时间内、规定的媒体、
按规定的程序和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并按规定程序送达证券监管部门。
    第三条 公司应遵循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是: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
通俗易懂,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四条 应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
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
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
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第五条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同时在境内境外公开发行、交易的,其信息披露
义务人在境外市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在境内市场披露。

                         第二章 管理与责任

    第六条 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公司董事会全体董事
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并
就其保证承担连带责任。公司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
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及时、公平。

                                   1
    1、董事长为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2、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和组织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具体事宜,负有直接责
任;
    3、财务负责人对其所提供的财务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有直接
责任;
    4、董事会全体成员负有连带责任;
    5、证券事务代表接受董事会秘书的领导,协助其开展工作;
    6、公司证券部为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工作的日常工作部门,由董事会秘书直
接领导。;
    董事和董事会、监事和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信息披露
相关工作,并为董事会秘书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履行职责提供工作便利。
    董事会应当定期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自查,发现问
题的,应当及时改正,并在年度董事会报告中披露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执
行情况。
    第七条 公司独立董事和监事会负责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
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发现重大缺陷应当及时
提出处理建议并督促公司董事会进行改正,公司董事会不予改正的,应当立即向
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在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监事会
年度报告中披露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检查情况。公司信息披露的义务
人,包括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及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各部门、各控股子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及其相关工作人员;持有公司 5%以上
股份的股东;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关联自然人和潜在关联人)亦应承
担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八条 董事会秘书应将国家对公司施行的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对公
司信息披露工作的要求及时通知和传达给公司信息披露的义务人。
    第九条 公司信息披露的义务人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制度
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遵守信息披露的纪律。
    第十条 公司信息披露的义务人有责任在第一时间将有关信息披露所需的资
料和信息提供给董事会秘书或证券部,保证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公平性、真实性、
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十一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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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
得误导投资者。
    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露应
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
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范围和主要内容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信息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招股说明书、募
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等。年度报告、中期报告为定期报告,其它
信息为临时报告。
    第十三条 凡是对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
当披露。

                            第一节 定期报告

    第十四条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
事务所审计。
    第十五条 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
期报告不得披露。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
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
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监事应
当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监事会对定期报告出具的书面审核意见,应当说明董事会
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
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监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
应当在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审议、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
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
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第十七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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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慎原则,其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
而当然免除。

                           第二节 临时报告

    第十八条 公司应披露临时报告的信息有:
    (一) 董事会决议;
    (二) 监事会决议;
    (三) 召开股东大会或变更召开股东大会日期的通知;
    (四) 股东大会决议;
    (五) 独立董事的声明、意见及报告;
    (六) 公司发生《关联交易决策制度》及《重大投资和交易决策制度》《对外
担保制度》等事项所涉及金额达到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标准;
    (七)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
生的影响。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报告:
    1、《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
    2、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3、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4、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5、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
取足额坏账准备;
    6、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7、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者挂牌;
    8、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以
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
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9、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10、上市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11、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12、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
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13、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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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15、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
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16、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
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
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17、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
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18、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
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
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19、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
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参股子公司发生上述重大事件,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
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八) 公司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
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应当立即披露,其中公司章程发生变更的,还应当将新
的公司章程在指定网站上披露。
    (九) 公司因前期已公开披露的财务会计报告存在差错或虚假记载被责令改
正,或经董事会决定改正的,应当在被责令改正或者董事会作出相应决定时,按
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的要求,及时予以披露。
    (十) 公司申请或者被债权人申请破产重整、和解或破产清算的,应当及时
披露下列进展事项:
    1、法院裁定受理重整、和解或破产清算申请;
    2、重整、和解或破产清算程序的大进展法院审理裁定;
    3、法院裁定批准公司破产重整计划、和解协议或清算;
    4、破产重整计划、和解协议的执行情况。
    进入破产程序的公司,除应当及时披露上述信息外,还应当及时披露定期报
告和临时报告。
    (十一) 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致股本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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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履行报告、
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十二) 公司减资、合并、分立方案实施过程中涉及信息披露和股份变更登
记等事项的,应当按中国证监会和深圳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办理。
    (十三)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严格遵守承诺事项。公司应当及时
将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承诺事项单独公告。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专项
披露上述承诺事项的履行情况。如出现公司或者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不能履行承
诺的情形,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具体原因和董事会拟采取的措施。
    (十四) 证券管理部门认为需要披露的其他事项或情形。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董事会,并配合公
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
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
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
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
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条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
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第二十条 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
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二十一条 信息披露的时间和格式,按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
规定执行。

                       第四章 信息提供与管理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除监事会
公告外,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发布。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公司未披露信息。
    第二十三条 公司信息披露的义务人应按如下规定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提供有
                                     6
关信息:
    1、董事会、监事会成员遇其知晓的可能影响公司股票价格的或将对公司经
营管理产生重要影响的事宜时,应在第一时间告知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
    2、经理层高级管理人员:
    (1)遇其知晓的可能影响公司股票价格的或将对公司经营管理产生重要影
响的事宜时,应在第一时间告知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
    (2)公司在研究、决定涉及信息披露的事项时,应通知董事会秘书列席会
议,并向其提供信息披露所需的资料;
    (3)要为董事会秘书提供了解公司和控股子公司重要经营决策、经营活动
和经营状况的必要条件;
    (4)遇有需要其协调的信息披露事宜时,应及时协助董事会秘书完成任务。
    3、各职能部门和各控股子公司主要负责人:
    (1)遇其知晓的可能影响公司股票价格的或将对公司经营管理产生重要影
响的事宜时,应在第一时间告知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
    (2)有义务向董事会秘书提供公司所投资项目和控股子公司的董事会、股
东会有关决议、文件及相关资料;
    (3)遇有须其协调的信息披露事宜时,应及时协助董事会秘书完成任务。
    4、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和公司的关联人:
    当发生与公司有关的涉及信息披露义务的事项时,应及时告知董事会秘书或
通过董事长告知董事会秘书。
    内部报告形式包括但不限于:书面形式、电话形式、电子邮件、口头、会议
形式等。
    第二十四条 公司信息披露的义务人对于某事项是否涉及信息披露有疑问时,
应及时向董事会秘书咨询。
    第二十五条 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公司信息披露媒体或网站上正式公开的
内幕信息管理及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同时参照本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
管理制度》进行适用。

                         第五章 信息披露的程序

    第二十六条 定期报告披露程序:
    (一)报告期结束后,财务负责人组织协调公司的财务审计,并向证券部提
                                     7
交财务报告、财务附注说明和有关财务资料;
    (二)董事会秘书通知相关部门提交编制报告所需要的有关资料;
    (三)董事会秘书组织相关部门在(一)、(二)基础上,编制完整的年度报
告、中期报告全文和摘要,提交总经理审阅修订;
    (四)报董事长审阅修订;
    (五)提交董事会会议审议修订并批准后,由董事长签发;
    (六)董事会秘书在两个工作日内组织有关人员报交易所审核后披露;
    第二十七条 临时报告披露程序:
    (一)董事会秘书得知需要披露的信息或接到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
应尽快组织起草披露文稿;
    (二)董事会决议、股东大会决议在决议形成后,董事会秘书应尽快组织形
成公告文稿;
    (三)公告文稿经董事会秘书审核后,报董事长审定签发;
    (四)董事长签发后报交易所备案并予以公告;
    (五)监事会决议在决议形成后,监事会应尽快形成公告文稿,由监事会主
席审定签发,审定签发的监事会决议公告交由董事会秘书报交易所审核后披露。
    第二十八条 公司披露的文稿在报纸、网站登载后,董事会秘书应认真检查
核对,发现已披露的信息有错误、遗漏或误导时,应及时发布更正公告、补充公
告或澄清公告。

                    第六章 信息披露的具体要求

    第二十九条 公司信息披露及时性应做到以下方面:
    1、在法定时间内编制和披露定期报告;
    2、在预先与交易所约定的时间内编制和披露定期报告;
    3、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上市规则》规定的信息披露时限及时公告;
    4、按照规定及时报送并在指定报刊、网站上披露有关文件。
    第三十条 公司信息披露真实准确性应做到以下方面:
    1、公告文稿不得出现关键文字或数字(包括电子文件)错误;
    2、公告文稿简洁、清晰、明了;
    3、公告文稿不存在歧义、误导或虚假陈述;
    4、电子文件与文稿一致。
    第三十一条 公司信息披露完整性应做到以下方面:
                                    8
    1、公告文件齐备;
    2、公告格式符合要求;
    3、公告内容完整,不存在重大遗漏。
    第三十二条 公司信息披露规范性应做到以下方面:
    1、公告内容符合法律、法规和上市规则的规定;
    2、公告内容涉及的形式、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上市规则的规定。
    第三十三条 公司不能按预定日期公告的,应当及时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
    第三十四条 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应当
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三十五条 上市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
的信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
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上市公司证券及其衍生
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
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七章 信息披露的媒体

    第三十六条 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
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供社会
公众查阅。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杭州证
监局。
    第三十七条 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
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
文件的摘要应当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
露。
                                  9
    第三十八条 公司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
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三十九条 公司所披露的信息可以刊载于公司网站上,但刊载的时间不得
先于指定报纸和网站。
    第四十条 公司在报刊、互联网等其它公共媒体上进行形象宣传、新闻发布
等,凡与信息披露有关的内容,均不得早于公司信息披露。
    第四十一条 公司各部门和控股子公司在内部局域网上或内部刊物上刊登的
有关内容应经部门或控股子公司负责人审查;遇有不适合刊登的信息时,董事会
秘书有权制止。

                 第八章 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档与管理

    第四十二条 公司所有信息披露文件交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文件保存地
点为公司的证券部。
    第四十三条 公司信息披露文件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十年。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部门的员工需要借阅信息披露文件的,
应到公司证券事务部办理相关借阅手续,并及时归还所借文件。借阅人因保管不
善致使文件遗失的应承担相应责任,公司应根据内部规章制度给其一定处罚。
    第四十四条 公司提供年报印刷文本时,应收录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签署的
对年度报告的书面确认意见。

         第九章 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及监督机制

    第四十五条 财务信息披露前,应执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等内部控制制度,
确保财务信息的真实、准确,防止财务信息的泄漏。
    第四十六条 实行内部审计制度。公司内审部对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内
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并定期向审计委员会报
告监督情况。内审部的监督职责、监督范围和监督流程按公司《内部审计制度》
执行。

                     第十章 保密措施及责任追究

    第四十七条 公司信息披露的义务人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接触到应披露信息的
信息知情人负有保密义务,对其知情的公司尚未披露的信息负有保密的责任,非
经董事会的书面授权并遵守《创业板上市规则》及本指引等有关规定,不得擅自

                                  10
以任何形式对外泄漏公司有关信息。
    第四十八条 公司信息披露涉及投资者的接待和推广制度的,参照公司《投
资者关系管理制度》执行。
    第四十九条 公司信息披露的义务人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在信息公开披露前
将其控制在最小的范围内。
    第五十条 由于信息披露义务人或信息知情人因工作失职或违反本制度规定,
致使公司信息披露工作出现失误或给公司带来损失的,应查明原因,依照情节轻
重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第五十一条 公司聘请的专业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关联人等若擅自披
露或泄漏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或带来市场较大影响的,公司应依法追究其
应承担的责任。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 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执行。
    第五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五十四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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