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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雷迪克: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2021-04-29  

                                         杭州雷迪克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2021 年 4 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杭州雷迪克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维护证券市
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
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
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杭州雷迪克节能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
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董事、监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的所有本公司股份;从事融资融券交
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财务总监等。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
应当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内幕交易、操
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交易。
                         第二章 信息申报与披露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间内委托公司向深圳
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以下简称“登记结算公司”)申报其个人及其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
弟姐妹等)的身份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号码等):
    (一)新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在公司申请
                                    1
股票上市时:
    (二)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
个交易日内;
    (三)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日内;
    (四)新任证券事务代表在公司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日;
    (五)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
息发生变化后的2个交易日内;
    (六)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在离任后2个交易日
内;
    (七)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数据视为相关人员向深交所和登记结算公司提交的将其所持本公
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任并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息后,自其申报
离任日起六个月其持有及新增的本公司股份将被全部锁定。
   第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息后,登记
结算公司根据其申报数据,对其身份证号码项下开立的证券账户中已登记的本公
司股份予以锁定。
   第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拥有多个证券账户的,应当按照登
记结算公司的规定合并为一个账户,在合并账户前,登记结算公司按相关规定对
每个账户分别做锁定、解锁等相关处理。
   第八条   公司应当按照登记结算公司的要求,对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股份管理相关信息进行确认,并及时反馈确认结果。
   第九条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其向深交所和登记结
算公司申报信息的真实、准确、及时和完整,同意深交所及时公布其买卖本公司
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十条   因公司实施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情形,对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股份做出附加转让价格、附加业绩考
核条件、设定限售期等限制性条件的,公司应当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或行权等手
续时,向深交所和登记结算公司申请将公司相关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

                                   2
的股份。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
易减持本公司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的15个交易日前通过公司向深交所报告并
预先披露减持计划,由深交所备案并以公告。
    减持计划的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减持时间区
间、方式、价格区间、减持原因。减持时间区间应当符合深交所的规定。
    每次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不得超过六个月。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按照深交所的规定披露减持进展情况。减持计划
实施完毕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两个交易日内向深交所报告,并
予公告;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未实施减持或者减持计划未实施完毕的,
应当在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两个交易日内向深交所报告,并予公告。
    在前款规定的减持时间区间内,公司发生高送转、并购重组等重大事项的,
前款规定的股东应当同步披露减持进展情况,并说明本次减持与前述重大事项的
关联性。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
种的2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提交书面报告,并通过公司董事会向深交所申报,并及
时在深交所指定网站进行公开披露,内容包括:
    (一) 本次股份变动前持股数量;
    (二) 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和价格;
    (三) 本次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四) 深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董事会拒不申报或者披露的,深交所在
其指定网站公开披露以上信息。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比例达
到《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还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
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证券法》第四十七条规定
的,将其持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
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的,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以

                                    3
下内容:
    (一) 相关人员违规买卖股票的情况;
    (二) 公司采取的补救措施;
    (三) 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
    (四) 深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上述“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6个月内卖出的;“卖
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的”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6个月内又买入的。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
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
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应当遵守
相关规定并向深交所申报。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进行以本公司股
票为标的证券的融资融券交易。
                          第三章 股份变动管理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及前述人员的配
偶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将本人的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
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
为可能违反《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市规则》、本
指引、本所其他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等规定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拟
进行买卖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十七条   公司上市满一年,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账户内通过二
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方式年内新增的本公司无限售条件
股份,按75%自动锁定;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
数。
    公司上市未满一年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账户内新增的公司股
份,按100%自动锁定。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股
份,应当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
计算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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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九条     每年的第一个交易日,登记结算公司以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在上年最后一个交易日登记在其名下的在深交所上市的股份为基数,按25%
计算其本年度可转让股份法定额度;同时,对该人员所持的在本年度可转让股份
额度内的无限售条件流通股进行解锁。
    当计算可解锁额度出现小数时,按四舍五入取整数;当某账户持有公司股份
余额不足1,000股时,其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即为其持有本公司股份数。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减资缩股等导致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
本公司股份变化的,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做出相应变更。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
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
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证券账户内通过二级市场购买、
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方式,新增本公司无限售条件股份,按75%自动
锁定;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应当在
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继续遵守下列限制性规定:
    (一)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
    (二)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
    (三)《公司法》对董监高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股
份的,当解除限售的条件满足后,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委托公司向深交
所和登记结算公司申请解除限售。解除限售后,登记结算公司自动对董事、监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名下可转让股份剩余额度内的股份进行解锁,其余股份自动锁定。
   第二十四条     在锁定期间,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
依法享有的收益权、表决权、优先配售权等相关权益不受影响。
   第二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事务代表及前述人员的
配偶在下列期间不得存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行为:
    (一) 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30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告、半年度报
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30日起算,至公告前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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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公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
    (三) 自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
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在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后2个交易日内;
    (四) 深交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二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其所持
公司股份的,在承诺期限内不得转让其所持公司股份。
   第二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
者其他组织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行为:
    (一)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证券事务代表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四)中国证监会、深交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
公司或者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
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上述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参照本制
度第十二条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公司可能触及《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
的,自相关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下列任一情形发生前,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减持公司股份:
    (一)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并摘牌;
    (二)公司收到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司法裁判生效、显示公司未
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减
持所持本公司股份:
    (一)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
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6个月的;
    (二)因违反证券交易所规则,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3个月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规定
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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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制
度第二十七条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身份及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和
信息,统一为以上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并定期检查其买卖本公司股票
的披露情况。
                             第四章 责任与处罚
    第三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违反本制度规
定的,除非有关当事人能向公司提供充分证据,使得公司确信有关违反本制度规
定的交易行为并非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如证券账户被他人非法冒用等情形),
公司可以通过以下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一) 视情节轻重给予责任人警告、通报批评、降职、撤职,建议董事会、
股东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予以撤换等形式的处分。
    (二) 对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违反本制度第
二十五条规定,在禁止买卖公司股票期间买卖本公司股票的,视情节轻重给予处
分,给公司造成损失的,依法追究其相应责任。
    (三) 对于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制度第十四条规定,将
其所持公司股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的,公司知悉
该事项后,按照《证券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由董事会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
露相关事项。
    (四) 违规买卖本公司股票给公司造成重大影响或重大损失的,公司应追
究其民事赔偿责任。
    (五) 触犯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应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无论是否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公司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及
处理情况均应当作完整的记录。按照规定需要向证券监管机构报告或者公开披露
的,应当及时向证券监管机构报告或者公开披露。
                              第五章 其他规定
    第三十三条     公司通过公司章程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公
司股份规定更长的禁止转让期间、更低的可转让股份比例或附加其他限制转让条
件的,应当及时向深交所申报。登记结算公司按照深交所确定的锁定比例锁定股
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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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四条   公司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未担任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的核心技术人员、销售人员、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进行锁定或前述人员自
愿申请对所持公司股份进行锁定的,应当及时向深交所申报。登记结算公司按照
深交所确定的锁定比例和限售时间锁定股份。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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