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迪克: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2-04-02
杭州雷迪克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我们作为杭州雷迪克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
事,本着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
运作指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在认真审阅了公司董事会提供的相
关议案和资料后,现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
意见:
一、审议《关于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根据审慎核查,我们认为:本次公司及子公司杭州沃德汽车部件制造有限公
司、杭州大恩汽车传动系统有限公司、上海博明逊进出口有限公司及浙江精峰汽
车部件制造有限公司合计拟使用不超过人民币 90,000 万元的各商业银行综合授
信额度的事项,符合公司发展需要,有利于公司长期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
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此议案,并同意将此议案提交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
大会审议。
二、审议《关于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根据审慎核查,我们认为:本次公司全资子公司浙江精峰汽车部件制造有限
公司拟使用不超过人民币 25,000 万元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事项符
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
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及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等
相关规定,在不影响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的前提下,合理利用部分募集资
金进行现金管理,可以为公司及股东获取更多的回报,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利益
的情况。
我们一致同意本次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并同意将此议
案提交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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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审议《关于使用公司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根据审慎核查,我们认为:本次公司拟使用不超过人民币 45,000 万元自有
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事项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
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在不影响公司的正常业务开展的情况下,合理利用部分自
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可以为公司及股东获取更多的回报,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
利益的情况。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本议案,并同意将此议案提交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
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吴伟明 程博 许强
2022 年 4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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