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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雷迪克: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杭州雷迪克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提前赎回的法律意见书2022-08-03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杭州雷迪克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可转换公司债券提前赎回的




                     法律意见书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9/11/12 层
电话:021-20511000          传真:021-20511999
邮编:20012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杭州雷迪克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可转换公司债券提前赎回的

                                法律意见书


致:杭州雷迪克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杭州雷迪克节能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或“雷迪克”)的委托,并根据公司与本所签订的《聘
请律师合同》,作为公司创业板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可转债”)
并在证券交易所上市工作的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的规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
圳证券交易所可转换公司债券业务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深圳证
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以下简称《自律指南》)等交易
所规则,就公司提前赎回已发行的可转债(以下称“本次赎回”)所涉有关事宜
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声明事项

     一、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
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
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
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
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已经得到公司如下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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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公司已经提供了本所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要求公司提供的原始书面材
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确认函或证明。

     2、公司提供给本所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并无隐瞒、
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有关材料上的签字、印章均是真实的,文件材料为副本或
复印件的,其与原件一致和相符。

     三、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实施本次赎回可转债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事
先书面同意,不得用于任何其他用途。

     基于上述,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深圳证券交易
所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
法律意见书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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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正       文


一、公司可转债的发行及上市情况

     (一) 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关于可转债发行及上市的批准

     经核查,公司 2019 年 4 月 3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2019 年 4 月
19 日召开 2019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可转债发行上市的相关
决议。2020 年 3 月 9 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关于进一步明
确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具体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
券上市的议案》《关于开设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署三
方监管协议的议案》等议案,对可转债发行上市的发行方案和发行条款进行修订、
调整和补充,明确了具体的发行条款及发行方案及上市安排。

     (二) 中国证监会关于公司可转债发行的核准

     经核查,2020 年 1 月 13 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核发的《关于核准杭州雷
迪 克 节能科技 股份 有 限 公 司 公开发行可转 换公司债券的批复》(证监许可
[2019]2986 号),核准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面值总额 28,850 万元可转债,期限
6 年。

     (三) 公司可转债的上市情况

     2020 年 4 月 9 日,公司刊登《杭州雷迪克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公
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公告书》,经深圳证券交易所“深证上[2020]250 号”
文同意,公司发行的 28,850 万元可转债(发行数量 2,885,000 张)于 2020 年 4
月 13 日起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公司债券代码“123045”,简称“雷迪
转债”,存续的起止日期为自 2020 年 3 月 12 日至 2026 年 3 月 11 日,转股期
的起止日期为 2020 年 9 月 18 日至 2026 年 3 月 11 日。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赎回的可转债为依法发行并上市交易且处
于转股期及存续期的可转换公司债券。

二、公司实施本次赎回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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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公司《募集说明书》关于赎回的约定

     根据《实施细则》第三十条“发行人可按募集说明书约定的条件和价格行使
赎回权,也可以不行使赎回权。”第三十一条“在可转换公司债券存续期内募集
说明书约定的赎回条件满足时,发行人可以行使赎回权,按约定的价格赎回全部
或者部分未转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

     公司在《杭州雷迪克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募集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中关于赎回的条款约定如下:

     “10、 赎回条款

     ①到期赎回条款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到期后 5 个交易日内,发行人将按债券面值的 113%(含
最后一期利息)的价格赎回未转股的可转债。

     ②有条件赎回条款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期内,当下述两种情形的任意一种出现时,公司董
事会有权决定按照债券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赎回全部或部分未转股的可
转债:

     A.在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期内,如果公司 A 股股票连续 30 个交易日中
至少有 15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不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 130%(含 130%)。

     B.当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未转股余额不足 3,000 万元时。

     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公式为: IA=B×i×t/365

     IA:指当期应计利息;

     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持有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

     i:指可转债当年票面利率;

     t:指计息天数,即从上一个付息日起至本计息年度赎回日止的实际日历天
数(算头不算尾)

     若在前述 30 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调整前的交易日
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调整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
盘价格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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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公司可转债已触发有条件赎回条款
     根据公司于 2022 年 8 月 2 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并
经本所律师核查,自 2022 年 6 月 24 日至 2022 年 8 月 2 日,公司股票已有 15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不低于“雷迪转债”当期转股价格(19.33 元/股)的 130%
(25.13 元/股),已触发《募集说明书》约定的有条件赎回条款。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可转债已触发《募集说明书》约定的有条件赎
回条款。

三、本次赎回已履行的决策程序

     2022 年 8 月 2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提前赎回“雷迪转债”的议案》,同意公司行使“雷迪转债”有条件赎回权,
按照债券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赎回在赎回登记日收市后在中登公司登记
在册的全部未转股的“雷迪转债”。公司独立董事就该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
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赎回业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符合《实施细
则》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四、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赎回的可转债为依法发行并上市交易
且在转股期及存续期内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公司可转债已触发《募集说明书》
约定的有条件赎回条款,公司已就本次赎回事宜履行现阶段必要的批准程序,
符合《实施细则》以及《募集说明书》的相关规定和约定,公司尚需根据《实
施细则》的规定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并办理赎回手续。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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