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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雷迪克: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及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2022-10-11  

                                证券代码:300652               证券简称:雷迪克               公告编号:2022-098



                       杭州雷迪克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及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杭州雷迪克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于2022年10月10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及修订<公司
        章程>的议案》。现根据公司实际经营和业务发展需要,公司拟变更注册资本并
        修订《公司章程》相应条款,同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或管理层办理相应工
        商变更登记。上述事项尚需提交公司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现将有关
        情况公告如下:
             一、注册资本变更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9]2986 号文核准,深圳证券交易
        所“深证上[2020]250 号”文同意,公司 28,850 万元可转换公司债券于 2020
        年 4 月 13 日起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债券简称“雷迪转债”,债券代码
        “123045”。
             公司“雷迪转债”于 2020 年 9 月 18 日进入转股期,因公司提前全部赎回,
        于 2022 年 9 月 9 日完成摘牌。由于“雷迪转债”转股,公司总股本由 88,000,000
        股变更为 102,608,133 股,注册资本由 88,000,000 元变更为 102,608,133 元。
             二、《公司章程》修订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
        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拟对《公司章程》部
        分条款进行修订和完善。修订的具体情况如下:
             原《公司章程》内容                                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内容

第二条第二款:公司由杭州雷迪克汽车部件制造有限   第二条第二款:公司由杭州雷迪克汽车部件制造有限公司整体

                                                  1
公司整体变更设立,在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      变更设立,在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营业执照》

          记,《营业执照》统一信用代码为                      统一信用代码为 91330100744131994K。

                 91330100744131994K。

第六条: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94,080,115 元。      第六条: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02,608,133 元。

                          无                        新增:第十二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共产党

                                                    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注:其他下文条款序号相应顺延

第十八条:公司的发起人及其认购的股份数、比例、      第十九条:公司的发起人、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如下表所示:

          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如下表所示:                        序号   发起人名称/姓名
                                                                1      浙江雷迪克控股有限公司
 序                     认缴股份数      持股比例
        股东名称                                                2      杭州思泉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号                     (股)          (%)
                                                                3      沈仁荣
        浙江雷迪克
                                                                4      杭州福韵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1      控股有限公      29,700,071      45%
        司                                                      5      於彩君

        杭州思泉企                                              6      喻立忠

 2      业管理有限      7,920,000       12%                     7      陶悦明
        公司                                                    8      胡柏安
 3      沈仁荣          6,600,000       10%                     9      朱学霞
        杭州福韵企                                              10     沈国娟
 4      业管理有限      5,280,000       8%                      11     沈仁泉
        公司                                                    12     沈涛
 5      於彩君          5,280,000       8%                      13     倪水庆
 6      喻立忠          3,101,964       4.7%                    14     於国海
 7      陶悦明          2,970,036       4.5%                    15     沈仁法
 8      胡柏安          2,368,726       3.589%                         合计
 9      朱学霞          858,036         1.3%             公司全体发起人以其持有的杭州雷迪克汽车部件制造有限
 10     沈国娟          533,990         0.809%
                                                    公司股权所对应的截至 2014 年 7 月 31 日经审计的净资产
 11     沈仁泉          320,052         0.485%
 12     沈涛            320,052         0.485%      147,734,126.43 元中的 66,000,000 元作为出资,按照【1:
 13     倪水庆          320,052         0.485%
                                                    0.447】比例折为公司股本,其余 81,734,126.43 元转入资本公
 14     於国海          320,052         0.485%
 15     沈仁法          106,969         0.162%      积。
        合计            66,000,000      100.000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于 2014 年 12 月 3 日出具的“信会
      公司全体发起人以其持有的杭州雷迪克汽车部件
                                                    师报字【2014】第 114619 号”《验资报告》,确认上述发起人
制造有限公司股权所对应的截至 2014 年 7 月 31 日经
                                                    认缴股份的出资已经足额缴纳。
审计的净资产 147,734,126.43 元中的 66,000,000 元

作为出资,按照【1: 0.447】比例折为公司股本,其

                                                     2
余 81,734,126.43 元转入资本公积。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于 2014 年 12 月 3 日

出具的“信会师报字【2014】第 114619 号”《验资报

告》,确认上述发起人认缴股份的出资已经足额缴纳。

第十九条:公司股份总数为 94,080,115 股,均为普通     第二十条:公司股份总数为 102,608,133 股,均为普通股。

股。

第二十九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       第三十条 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高

本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       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

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       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

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       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       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

剩余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       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受六个月时间限制。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       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

事会在三十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       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会在三十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       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

                                                     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五)项: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十五)项: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

                                                     股计划

无                                                   新增: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十六)项:授权董事会决定向特

                                                     定对象发行融资总额不超过人民币三亿元且不超过最近一年

                                                     末净资产百分之二十的股票(该项授权由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在下一年度股东大会召开日失效)

第四十四条: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股东大       第四十五条: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股东大会会议通

会会议通知中载明的地点。                             知中载明的地点。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      会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不得变更。确需变更的,召集人应当在现


                                                      3
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     场会议召开日前至少两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

                                                   供网络投票的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

                                                   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第五十二条: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 第五十三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

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     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

规和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的有关规定,股东提出股东大会临时提案的,不得存在下列任

                                                   一情形:

                                                   (一)提出提案的股东不符合持股比例等主体资格要求;

                                                   (二)超出提案规定时限;

                                                   (三)提案不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

                                                   (四)提案没有明确议题或具体决议事项;

                                                   (五)提案内容违反法律法规、本所有关规定;

                                                   (六)提案内容不符合本章程的规定。

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是否存在《规范运作     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是否存在不得提名担任上市公

指引》规定的,不得提名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     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第七十七条: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第七十八条: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三)本章程及附件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     (四)分拆所属子公司上市;

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       (五)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

(五)股权激励计划;                               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     (六)发行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优先股以及中国证监会认

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     可的其他证券品种;

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七)回购股份用于减少注册资本;

                                                   (八)重大资产重组;

                                                   (九)股权激励计划;


                                                    4
                                                  (十)公司股东大会决议主动撤回其股票在本所上市交易、并

                                                  决定不再在交易所交易或者转而申请在其他交易场所交易或

                                                  转让;

                                                  (十一)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需

                                                  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十二)法律、行政法规或证券交易所规定或本章程或股东大

                                                  会议事规则规定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前款第四项、第十项所述提案,除应当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

                                                  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会议的除公

                                                  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

                                                  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七十八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    第七十九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

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    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表决权。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    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 1%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   款、第二款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

股东等主体可以作为征集人,自行或者委托证券公司、 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

证券服务机构,公开请求公司股东委托其代为出席股    的股份总数。

东大会,并代为行使提案权、表决权等股东权利。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 1%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等主

依照前款规定征集股东权利的,征集人应当披露征集    体可以作为征集人,自行或者委托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

文件,公司应当予以配合。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    公开请求公司股东委托其代为出席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提案

的方式公开征集股东权利。                          权、表决权等股东权利。

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行为设置最低持股比例等不适当    依照前款规定征集股东权利的,征集人应当披露征集文件,公

障碍而损害股东的合法权益。                        司应当予以配合。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公开征集股

                                                  东权利。

                                                  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行为设置最低持股比例等不适当障碍而损

                                                  害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八十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     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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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包括提供通讯、网络形式

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

会提供便利。

第八十七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    第八十七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

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     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

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

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     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

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

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     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

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市场禁入措施,期限未满的;

第一百〇五条:公司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     第一百〇五条 公司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

布的《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       公司独立董事规则》的要求设立独立董事。

见》的要求设立独立董事。                           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由董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由董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第一百〇八条第一款第(八)项:在股东大会授权范     第一百〇八条第一款第(八)项: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

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 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

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第一百二十七条:在公司控股股东单位担任除董事、     第一百二十七条:在公司控股股东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

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     其他行政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管理人员。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仅在公司领薪,不得由控股股东代发薪水。

第一百四十条: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     第一百四十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准确、完整。                                       并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第一百六十条:公司聘用取得“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     第一百六十条 公司聘用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     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

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一年,可以续聘。 聘期一年,可以续聘。

第一百七十二条: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证券交易     第一百七十二条:公司指定巨潮资讯网和证券时报为刊登公司


                                                    6
场所的网站和符合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条件   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

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证券交易场   证券交易场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除上述条款修改外,《公司章程》中其他条款保持不变。
             修订后的《公司章程》全文详见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三、其他事项说明
             为便于办理相关变更登记手续,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并指派相关
        职能部门办理工商变更登记事宜。上述工商事项的变更、备案最终以工商行政管
        理部门的核准结果为准。
             四、备查文件
             1、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杭州雷迪克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10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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