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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雷迪克: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2022-10-11  

                                                 杭州雷迪克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杭州雷迪克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于 2022 年 10 月
        10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及修订<公
        司章程>的议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
        市公司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
        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最新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对《杭州雷迪克节能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进行修订,具体修订对照表如下:

               原《公司章程》内容                                 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内容

第二条第二款:公司由杭州雷迪克汽车部件制造有限
                                                 第二条第二款:公司由杭州雷迪克汽车部件制造有限公司整体
公司整体变更设立,在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
                                                 变更设立,在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营业执照》
        记,《营业执照》统一信用代码为
                                                           统一信用代码为 91330100744131994K。
               91330100744131994K。

第六条: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94,080,115 元。   第六条: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02,608,133 元。

                        无                       新增:第十二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共产党

                                                 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注:其他下文条款序号相应顺延

第十八条:公司的发起人及其认购的股份数、比例、   第十九条:公司的发起人、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如下表所示:

        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如下表所示:                       序号    发起人名称/姓名
                                                             1       浙江雷迪克控股有限公司
 序                   认缴股份数      持股比例
      股东名称                                               2       杭州思泉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号                   (股)          (%)
                                                             3       沈仁荣
      浙江雷迪克
                                                             4       杭州福韵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1    控股有限公      29,700,071      45%
      司                                                     5       於彩君

      杭州思泉企                                             6       喻立忠

 2    业管理有限      7,920,000       12%                    7       陶悦明
      公司                                                   8       胡柏安
 3    沈仁荣          6,600,000       10%                    9       朱学霞
      杭州福韵企                                             10      沈国娟
 4    业管理有限      5,280,000       8%                     11      沈仁泉
      公司                                                   12      沈涛
 5      於彩君         5,280,000       8%                         13     倪水庆
 6      喻立忠         3,101,964       4.7%                       14     於国海
 7      陶悦明         2,970,036       4.5%                       15     沈仁法
 8      胡柏安         2,368,726       3.589%                            合计
 9      朱学霞         858,036         1.3%               公司全体发起人以其持有的杭州雷迪克汽车部件制造有限
 10     沈国娟         533,990         0.809%
                                                      公司股权所对应的截至 2014 年 7 月 31 日经审计的净资产
 11     沈仁泉         320,052         0.485%
 12     沈涛           320,052         0.485%         147,734,126.43 元中的 66,000,000 元作为出资,按照【1:
 13     倪水庆         320,052         0.485%
                                                      0.447】比例折为公司股本,其余 81,734,126.43 元转入资本公
 14     於国海         320,052         0.485%
 15     沈仁法         106,969         0.162%         积。
        合计           66,000,000      100.000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于 2014 年 12 月 3 日出具的“信会
      公司全体发起人以其持有的杭州雷迪克汽车部件
                                                      师报字【2014】第 114619 号”《验资报告》,确认上述发起人
制造有限公司股权所对应的截至 2014 年 7 月 31 日经
                                                      认缴股份的出资已经足额缴纳。
审计的净资产 147,734,126.43 元中的 66,000,000 元

作为出资,按照【1: 0.447】比例折为公司股本,其

余 81,734,126.43 元转入资本公积。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于 2014 年 12 月 3 日

出具的“信会师报字【2014】第 114619 号”《验资报

告》,确认上述发起人认缴股份的出资已经足额缴纳。

第十九条:公司股份总数为 94,080,115 股,均为普通      第二十条:公司股份总数为 102,608,133 股,均为普通股。

股。

第二十九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        第三十条 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高

本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        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

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        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

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        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        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

剩余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        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受六个月时间限制。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        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

事会在三十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        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会在三十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     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

                                                   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五)项: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十五)项: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

                                                   股计划

无                                                 新增: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十六)项:授权董事会决定向特

                                                   定对象发行融资总额不超过人民币三亿元且不超过最近一年

                                                   末净资产百分之二十的股票(该项授权由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在下一年度股东大会召开日失效)

第四十四条: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股东大     第四十五条: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股东大会会议通

会会议通知中载明的地点。                           知中载明的地点。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    会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不得变更。确需变更的,召集人应当在现

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     场会议召开日前至少两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

                                                   供网络投票的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

                                                   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第五十二条: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 第五十三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

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     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

规和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的有关规定,股东提出股东大会临时提案的,不得存在下列任

                                                   一情形:

                                                   (一)提出提案的股东不符合持股比例等主体资格要求;

                                                   (二)超出提案规定时限;

                                                   (三)提案不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

                                                   (四)提案没有明确议题或具体决议事项;

                                                   (五)提案内容违反法律法规、本所有关规定;

                                                   (六)提案内容不符合本章程的规定。

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是否存在《规范运作     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是否存在不得提名担任上市公

指引》规定的,不得提名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     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第七十七条: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第七十八条: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三)本章程及附件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    (四)分拆所属子公司上市;

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      (五)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

(五)股权激励计划;                              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    (六)发行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优先股以及中国证监会认

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    可的其他证券品种;

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七)回购股份用于减少注册资本;

                                                  (八)重大资产重组;

                                                  (九)股权激励计划;

                                                  (十)公司股东大会决议主动撤回其股票在本所上市交易、并

                                                  决定不再在交易所交易或者转而申请在其他交易场所交易或

                                                  转让;

                                                  (十一)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需

                                                  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十二)法律、行政法规或证券交易所规定或本章程或股东大

                                                  会议事规则规定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前款第四项、第十项所述提案,除应当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

                                                  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会议的除公

                                                  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

                                                  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七十八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    第七十九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

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    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表决权。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    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 1%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   款、第二款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
股东等主体可以作为征集人,自行或者委托证券公司、 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

证券服务机构,公开请求公司股东委托其代为出席股     的股份总数。

东大会,并代为行使提案权、表决权等股东权利。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 1%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等主

依照前款规定征集股东权利的,征集人应当披露征集     体可以作为征集人,自行或者委托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

文件,公司应当予以配合。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     公开请求公司股东委托其代为出席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提案

的方式公开征集股东权利。                           权、表决权等股东权利。

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行为设置最低持股比例等不适当     依照前款规定征集股东权利的,征集人应当披露征集文件,公

障碍而损害股东的合法权益。                         司应当予以配合。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公开征集股

                                                   东权利。

                                                   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行为设置最低持股比例等不适当障碍而损

                                                   害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八十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      删除

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包括提供通讯、网络形式

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

会提供便利。

第八十七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    第八十七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

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     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

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

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     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

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

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     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

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市场禁入措施,期限未满的;

第一百〇五条:公司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     第一百〇五条 公司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

布的《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       公司独立董事规则》的要求设立独立董事。

见》的要求设立独立董事。                           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由董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由董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第一百〇八条第一款第(八)项:在股东大会授权范   第一百〇八条第一款第(八)项: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

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 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

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第一百二十七条:在公司控股股东单位担任除董事、   第一百二十七条:在公司控股股东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

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   其他行政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管理人员。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仅在公司领薪,不得由控股股东代发薪水。

第一百四十条: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   第一百四十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准确、完整。                                     并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第一百六十条:公司聘用取得“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   第一百六十条 公司聘用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   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

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一年,可以续聘。 聘期一年,可以续聘。

第一百七十二条: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证券交易   第一百七十二条:公司指定巨潮资讯网和证券时报为刊登公司

场所的网站和符合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条件   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

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证券交易场   证券交易场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所,供社会公众查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