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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雷迪克:证券投资制度2022-10-28  

                        杭州雷迪克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投资管理制度



                   杭州雷迪克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杭州雷迪克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证券
投资行为及相关信息披露工作,有效控制风险,提高投资收益,维护公司及股东
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杭州雷迪克节
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证券投资,是指在国家政策允许的范围内,在控制投资风
险的前提下,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和收益最大化为原则,在证券市场投资有价证
券的行为。证券投资具体包括境内外的新股配售或者申购、证券回购、股票及存
托凭证投资、债券投资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投资行为。公司除本制度
规定的上述证券投资行为之外,其他投资行为按照《重大投资和交易决策制度》
进行管理。

     第三条 以下情形不适用于本制度:

     (一) 固定收益类或者承诺保本的投资行为;

     (二) 参与其他上市公司的配股或者行使优先认购权利;

     (三)购买其他上市公司股份超过总股本的 10%,且拟持有三年以上的证券
投资;

     (四)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已进行的投资。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公司子公司进行证券
投资须报经公司审批,未经公司审批不得进行任何证券投资活动。

                         第二章      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定

     第五条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应坚持“规范运作、防范风险、谨慎投资、保值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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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的原则,以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主营业务的发展为前提条件,投资期限应
与公司资金使用计划相匹配。

     第六条 公司用于证券投资的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公司不得将募集资
金等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的资金通过直
接或间接的方式用于证券投资,不得影响公司正常运营资金。

     第七条 公司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不得将闲置募集资
金直接或间接用于证券投资等高风险投资。

     第八条 公司使用超募资金偿还银行贷款或者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公司在
补充流动资金后的十二个月内不得进行证券投资等高风险投资。

     第九条 公司必须以公司名义设立证券交易账户,不得使用其他公司或个人
账户进行与证券投资相关的行为。

                         第三章   证券投资的审批程序

     第十条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应严格按照《公司章程》及本制度规定的投资权
限进行投资操作,严格履行审批程序。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在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投资额度、投资范围内
进行证券投资。

     (一)证券投资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的,应在投资之前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二)证券投资总额未达以上标准的,需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公司不得
将审批权限授予董事个人或者经营管理层行使。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做出证券投资的相关决议后,公司应按照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总经理在上述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额度内决定具体证券投资
事项。

     第十二条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的,由公司负责证券投资的部门根据公司的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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险承受能力制定证券投资方案和计划,向公司总经理报告,并在董事会、股东大
会审批范围内负责证券投资方案的具体实施。

     第十三条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如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
投资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对上述事项的投资范围、投资额度及期
限等进行合理预计,以额度金额为标准适用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的相关规定。
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 12 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证券投资金额(含前
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投资额度。

                       第四章    证券投资的管理和实施

     第十四条 证券投资事项由负责证券投资的部门实施。公司相关部门和人员
在进行证券投资前,应知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关于证券投资的规定,
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参与制定和实施证券投资计划的人员,必须具有扎实
的证券投资理论及相关经验。必要时可聘请外部具有丰富证券投资实战管理经验
的人员提供咨询服务,以加强控制投资风险,提升投资管理水平。

     第十五条 公司负责证券投资的部门负责落实具体的证券投资配置策略、证
券投资的经办和日常管理、证券投资的财务核算、证券投资相关资料的归档和保
管等。主要职能包括:

     (一)证券投资前论证:根据公司财务状况、现金流状况、资金价格及利率
变动以及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等情况,对证券投资的资金来源、投资规模、
预期收益情况进行可行性分析和风险评估,制定具体的证券投资计划,必要时聘
请外部专业机构提供投资咨询服务。

     (二)证券投资期间管理:保管证券账户卡、证券交易密码等交易资料,做
好证券投资资金使用情况、证券投资计划实施情况的跟踪统计。落实证券投资计
划和各项风险控制措施,发生异常情况时及时报告公司董事会。

     (三)证券投资事后管理:跟踪到期的投资资金和收益,保障资金及时、足
额到账。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持续跟踪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的执行进展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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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安全状况,如出现投资发生较大损失等异常情况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并按
规定履行披露义务。

     第十七条 公司财务部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对公司证券投资
事项进行日常核算并在财务报表中正确列报。证券投资资金运用的活动应当建立
健全完整的会计账目,做好资金使用的账务核算工作并及时将证券投资信息报送
公司证券部及相关部门。证券部负责证券投资事宜的信息披露。

                          第五章    证券投资风险控制

     第十八条       公司相关工作人员对证券投资事项保密,未经允许不得泄露公
司的证券投资方案、交易情况、结算情况、资金状况等与公司证券投资业务有关
的信息,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九条       证券投资监督措施:

     (一)公司进行证券投资,必须执行严格的控制制度。证券投资操作人员与
资金管理人员分离,相互制约和监督,对于任何资金的存入或转出,必须由有关
人员共同完成。公司财务部负责按经批准的投资计划划拨证券投资资金,公司用
于证券投资的资金调拨均须按照公司资金支出的内部控制制度履行相应的审批
流程。

     (二)公司负责证券投资的部门只能在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批确定的投资规
模和可承受风险的范围内进行证券投资的具体运作。

     (三)公司内审部负责对证券投资所涉及的资金使用与开展情况进行审计和
监督;

     (四)公司监事会有权对公司证券投资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如发
现违规操作情况,可提议召开董事会审议停止公司的证券投资活动;

     (五)独立董事可以对证券投资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并有权聘任外部审
计机构进行资金的专项审计。

                         第六章    证券投资的信息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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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条       证券部负责公司证券投资信息的对外披露工作,其他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知情人员,未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任何公
司未公开的证券投资信息。公司证券投资相关参与和知情人员在相关信息公开披
露前须保守公司证券投资秘密,不得对外公布,不得利用知悉公司证券投资的便
利牟取不正当利益。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
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对
公司的证券投资信息进行分析和判断,如需要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公司董
事会秘书应及时将信息向公司董事会进行汇报,提请公司董事会履行相应的程序,
并按有关规定予以公开披露。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对报告期内的证券投资情况进行披露。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三条 负责证券投资的部门责任人怠于履行职责而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可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并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大会及董事会有权视
公司的损失、风险大小、情节的轻重决定给予责任部门或责任人相应的处分。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
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今后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
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及修订,未尽事宜,遵照有关法
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修订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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