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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雷迪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2022-10-28  

                        杭州雷迪克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杭州雷迪克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2022年10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杭州雷迪克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内
幕信息管理,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称《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
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杭州雷迪克节能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杭州雷迪克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有
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是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本规定以及深圳证券交易
所相关规则要求及时登记和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

      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送事宜。董事长与董
 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监事会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三条 公司证券部具体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的日常管理工作,对外报道传送的文
件、光盘等涉及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内容的资料,须经相关职能部门的主要负责人
批准,经证券部审核,董事会秘书同意后,方可对外报道、传送。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和子公司都应做
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报备工作,同时做好内幕信息保密工作,不得泄露内幕信息,
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范围

     第五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及其衍
生品种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公司信息披露媒体或网站
上正式公开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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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 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 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
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
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 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
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 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 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 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 公司分配股利、增资、股权激励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
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
令关闭;
      (八) 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
宣告无效;
      (九) 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十) 公司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
      (十一) 公司发生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
      (十二) 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
      (十三) 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十四) 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损失;
      (十五) 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总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
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十六) 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
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
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十七) 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八) 公司定期报告和业绩快报披露前,定期报告和业绩快报的内容;
      (十九) 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对证券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
他重要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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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条 本制度所指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内幕信息公开前可以接触、获取内
幕信息的公司内部和外部相关人员,包括但不限于:

      (一)可以接触、获取内幕信息的公司内部相关人员,包括但不限于公司
 及其控股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内部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
 证、决策等环节的人员,财务人员、内部审计人员、信息披露事务工作人员等
 由于所任公司职务而知悉或可能知悉内幕信息的人员。

      (二)可以接触、获取公司内幕信息的外部单位相关人员,包括但不限于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股东,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股东的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交易对手
 方和其关联方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
 财务顾问、资信评级机构等证券服务机构的从业人员,依法从公司获取有关内
 幕信息的外部单位人员,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审批等环节的外部
 单位人员,由于亲属关系、业务往来关系等原因知悉或可能知悉公司有关内幕
 信息的人员。

      (三)由于与第(一)(二)项相关人员存在亲属关系、业务往来关系等
 原因而知悉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四)《证券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八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公司的重大事项,
以及发生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
知情人档案。

      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及其他中介机构接受公司委托开展
 相关业务,该受托事项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本机构内
 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公司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
 有重大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上述主体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根据事项进
 程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相关公司,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
 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按照规
 定要求进行填写,并由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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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应当做好其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并
 做好涉及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总。

                                 第三章 登记备案制度

     第九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依照本制度如实、完整地填写内幕
信息知情人档案,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
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
据、方式、内容等信息,供公司自查和相关监管机构查询。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进
行确认。
      董事会秘书应在相关人员知悉内幕信息的同时登记备案,登记备案材料至少
 保存十年以上。公司应当及时补充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
 录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
 起至少保存十年。
     第十条 公司应当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后五个交易日内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
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报送证券交易所。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补充报送内幕
 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十一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包括:姓名、国籍、证件类型、证件号
码、股东代码、联系手机、通讯地址、所属单位、与公司关系、职务、关系人、
关系类型、知情日期、知情地点、知情方式、知情阶段、知情内容、登记人信息、
登记时间等信息。
     第十二条 公司发生以下重大事项时,应当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备相关内幕
信息知情人档案:

      (一)公司被收购;

      (二)重大资产重组事项;

      (三)发行证券;

      (四)合并、分立;

      (五)股份回购;

      (六)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七)高比例送转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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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实施股权激励、员工持股计划;

      (九)重大投资、重大对外合作或者签署日常经营重大合同等可能对公司
 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十)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已经发生异常波动
的,应当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及时向本所补充报
 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部门、子公司、分公司负责
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内幕信息
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十五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交易对手、证券服务机构等
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
知公司已发生或拟发生重大事件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
的变更情况。
     第十六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由于职务变动、辞职等原因发生变化的,公
司应在内幕信息知情人发生变动后及时更新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信息,属于应向
监管部门备案的,应在变动发生后2个工作日内向监管部门重新报备变更后的内
幕信息知情人名单。
                                 第四章   内幕信息保密管理
     第十七条 公司相关部门或单位根据行政管理部门要求或者工作需要对外报
送资料时,如该资料涉及公司内幕信息的,公司相关部门或单位应当按照一事一
记的方式在《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
息的原因以及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在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多次报送信息时,如果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
 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同一内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
 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信息的时间。
     第十八条 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回购股
份等重大事项,或者披露其他可能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时,除
按照规定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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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
划决策方式等公司应当督促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在重大事项进程
备忘录上签名确认。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等相关主体应当配合制作
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十九条 公司在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同时应当出
具书面承诺,保证所填报内幕信息知情人信息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的真实、
准确、完整,并向全部内幕信息知情人通报了有关法律法规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的
相关规定。董事长及董事会秘书应当在书面承诺上签字确认。
     第二十条 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对内幕信息知情
人买卖本公司证券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
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进行交易的,公司应当进行核实并依据其内幕信息知情人登
记管理制度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在2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
报送公司注册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
     第二十一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其知晓的内幕信息负有保密的责任,不
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应采取
必要的措施,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将该信息的知情人员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第二十三条 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
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向其提供内幕信
息。
     第二十四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前,不得买卖公司的股票,
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的股票。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五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将知晓的内幕信息对外泄露,或利用内幕信息
进行内幕交易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
的,公司将依据有关规定处罚相关责任人或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六条 对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
行交易的行为,公司应及时进行自查和做出处罚决定,并将自查和处罚结果报送
监管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第二十七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规则擅自泄露信息、或者由于失职导致
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者损失时,公司将视情节轻重,按照有关公司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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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行处罚。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的处罚不影响公司对其处罚。
     第二十八条 为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
构及其人员,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潜在股东、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若
擅自披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九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在社会上造成严重后果、给公司
造成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
行。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审议,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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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一:
                                          杭州雷迪克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公司名称:杭州雷迪克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代码:300652

        内幕信息事项(注1):

   序号    姓名     国籍    证件   股东   通讯   通讯   与上   所属   职务   关系    关系   知悉    知悉    知悉   知情    知情    登记     登记
                            号码   代码   号码   地址   市公   单位          人      类型   内幕    内幕    内幕   时间    内容    时间     人
                                                        司的                                信息    信息    信息
                                                        关系                                地点    方式    阶段




        部门(分公司、子公司)负责人签名:                                                   报送人签名:
   注:
   1. 内幕信息事项应采取一事一记的方式,即每份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仅涉及一个内幕信息事项,不同内幕信息事项涉及的知情人档案应分别记录。
   2. 填报获取内幕信息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
   3. 填报各内幕信息知情人所获知的内幕信息的内容,可根据需要添加附页进行详细说明。
   4. 填报内幕信息所处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5. 如为公司登记,填写公司登记人名字;如为公司汇总,保留所汇总表格中原登记人的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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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二:


                                        杭州雷迪克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公司名称:杭州雷迪克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代码:300652
 所涉重大事项简述:

    序号         交易阶段        时间      地点       筹划决策方式   参与机构和人员         商议和决议内容           签名




  法定代表人签名:                                                             报送人签名: 公司盖章:

  注: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应当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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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三:

                    杭州雷迪克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保密承诺书


      根据《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
 关规定,作为非公开信息的知情人,兹做出承诺如下:
      本人已经知悉并理解《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的
 交易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杭州雷迪克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
 管理制度》等公司规章中关于内幕信息及知情人管理、禁止性股票交易条款的全部相关
 规定。
      本人承诺,作为内幕信息知情人,从即日起将遵守上述相关规定,在内幕信息(内
 幕信息名称:                            )公开披露前,认真履行保密义务,不泄露
 内幕信息,不买卖杭州雷迪克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或者建议他人买卖杭州雷迪克
 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不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杭州雷迪克节能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如违反本承诺,本人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赔偿因此而对杭州雷迪克节能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造成的损失。
                                                承诺人(签名):
                                                    承诺时间: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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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四:

                           杭州雷迪克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保密协议


      甲方:
      地址:
      法定代表人:



      乙方:
      地址: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

      为加强杭州雷迪克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幕信息保
 密工作,维护公司及广大投资者的利益,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保密协议
 (以下简称“本协议”)。

 第一条 保密信息


      1.1 本协议保密信息系指公司内幕信息,即证券交易活动中,涉及公司的经
 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第二条 保密义务人(内幕信息知情人)


      2.1 本协议保密义务人为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可以接触、获取内幕信
 息的公司内部和外部相关人员。

      2.2 乙方为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

 第三条 保密义务

      3.1 乙方对其知晓的内幕信息负有保密的责任,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泄
 露、报导、转送,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3.2 乙方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
 在最小的范围内,不得在公司内部非业务相关部门或个人间以任何形式传播。
      3.3 在有利于内幕信息的保密和方便工作的前提下,乙方应具备独立的办公
 场所和专用办公设备。
杭州雷迪克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3.4 对任何投资者、潜在投资者、合作方、媒体等没有合理理由要求公司提
 供未公开信息的,乙方应予以拒绝。
      3.5 乙方应当根据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中关于“内幕信息
 知情人档案登记管理”的相关规定,及时进行档案的填写、备案及其他应当履行
 的义务。

 第四条 违约责任

      4.1 乙方违反保密义务,对公司造成损害的,应当赔偿公司经济损失,包括
 可得利益。
      4.2 对乙方进行内幕交易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行为,公司
 将及时进行自查和做出处罚决定,并将自查和处罚结果报送浙江证监局和深圳证
 券交易所备案。
      4.3 乙方发生违反本协议规定的,本公司将视情节轻重依照有关规定对责任
 人给予批评、警告、扣发奖金、直至解除其职务、开除的处分,并且可以向其提出
 相应的赔偿要求。

 第五条 其他规定


      5.1 本协议保密义务的期限为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至保密事项成为公开信
 息之日止。
      5.2 本协议自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
      5.3 本协议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二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5.4 本协议适用中国法律,管辖法院为公司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以下无正文)
杭州雷迪克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附件五:

                         杭州雷迪克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告知书


 致:

        根据《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 的交易规则等有

 关法律、法规以及《杭州雷迪克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等公司规章中关于内幕信息及知情人管理、禁止性股票交易条款的全部相关规定。杭州
 雷迪克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所涉                                              事项,
 属于重大事项。
        根据上述规定,                  作为内幕信息知情人,从即日起需遵守上述相
 关规定,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认真履行保密义务,不泄露内幕信息,不买卖杭州雷
 迪克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或者建议他人买卖杭州雷迪克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不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杭州雷迪克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及其衍生
 品种交易价格。同时,需按照上述规定及时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特此告知。

                                     告知人(盖章):杭州雷迪克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