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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雷迪克: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2022-10-28  

                        杭州雷迪克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杭州雷迪克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2022 年 10 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杭州雷迪克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或
“本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关于
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规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
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
称《创业板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
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的规定,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所称募集资金,是指上市公司通过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
券或者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包括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等)募集并用于特定用
途的资金,但不包括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第三条 公司应当审慎使用募集资金,保证募集资金的使用与招股说明书或
者募集说明书的承诺相一致,不得随意改变募集资金的投向。
     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并在年度审计
的同时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鉴证。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对募集资金的使用和管理负责,公司监事会、独立董事
和保荐人对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行使监督权。
     第五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
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公司应当确保该子公司或受控制的其他企业遵守本
管理办法。
     第六条 公司聘请保荐机构在持续督导期间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
行保荐职责,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本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
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的持续督导工作。
                                 第二章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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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条 公司应当审慎选择商业银行并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募集资金应
当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集中管理,专户不得存放
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公司存在二次以上融资的,应当分别设置募集资金
专户。
     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以下简称“超募资金”)也应存
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
     第八条 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坚持安全、便于监督管理的原则,开户存放应
选择信用良好、管理规范严格的银行。
     第九条 募集资金到位后,由财务部门办理资金相关手续,并由具有证券从
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
     第十条 公司应在募集资金到位后 1 个月内与保荐机构、独立财务顾问、存
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按证券交易所发布的监管协议
要求签订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专户中;
     (2)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集资金项目、存放金额;
     (3)公司一次或 12 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
的或者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公司及商业银行应当及时通知保荐机构或者独立
财务顾问;
     (4)商业银行每月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
     (5)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专户资料;
     (6)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督导职责、商业银行的告知及配合职责、
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和商业银行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监管方式;
     (7)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
任;
     (8)商业银行三次未及时向保荐机构出具对账单或者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
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公
司可以终止协议并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
     公司应当在全部协议签订后及时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公告协议主要内
容。
     公司通过控股子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应当由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控股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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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商业银行和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共同签署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及控
股子公司应当视为共同一方。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 1 个月内
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及时公告。
                                 第三章 募集资金使用
     第十一条 公司将募集资金用作以下事项时,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由
独立董事、监事会以及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同意意见:
     (1)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
     (2)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3)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
     (4)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5)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
     (6)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计划进度;
     (7)使用节余募集资金。
     公司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以及使用节余募集资金达到股东大会审议标准的,
还应当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使用募集
资金。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应当及时报告深
圳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第十三条 公司的募集资金原则上应当用于主营业务。公司的募集资金投资
项目不得用于开展委托理财(现金管理除外)、委托贷款等财务性投资以及证券
投资、衍生品投资等高风险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
要业务的公司。
     公司募集资金不得用于质押或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投资。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公允性,防止募集资金被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联人占用或者挪用,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关联人利用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十五条 公司使用募集资金时,应严格履行申请和审批手续并遵守公司资
金使用管理办法。每笔募集资金的支出,首先需由资金使用部门提出申请,经使
用部门负责人审核批准后,报财务总监审核,最后由总经理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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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各方审核批准后,财务部门方可予以付款;审核事项超过董事会对总经理
授权范围的,应报董事会审批。
     第十六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对该项目的可
行性、预计收益等重新进行论证,决定是否继续实施该项目:
     (1)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涉及的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的;
     (2)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搁置时间超过一年的;
     (3)超过最近一次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完成期限且募集资金投入金额未达
到相关计划金额 50%的;
     (4)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出现其他异常的情形。
     公司应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中披露项目的进展情况、出现异常的原因以及调
整后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如有)。
     第十七条 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的,
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鉴证报告及独立董事、监事会、
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后方可实施。
置换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不得超过 6 个月。
     公司已在发行申请文件中披露拟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且预
先投入金额确定的,应当在置换实施前对外公告。
     第十八条 公司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经董事会审
议通过,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披
露,且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或者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
     (2)已归还前次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如适用);
     (3)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过 12 个月。
     闲置募集资金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时,仅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
不得直接或间接用于证券投资、衍生品交易等高风险投资。
     第十九条 公司用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事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
通过后及时公告以下内容:
    (1)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资金到账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
集资金净额及投资计划等;
    (2)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闲置的情况及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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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导致流动资金不足的原因、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金额及期限;
    (4)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预计节约财务费用的金额、导致流动资金不
足的原因、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正
常 进行的措施;
    (5)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意见;
    (6)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补充流动资金到期之前,公司应将该部分资金归还至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并
在资金全部归还后 2 个交易日内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公告。公司预计无法按期
将该部分资金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的,应当在到期日前按照前款要求履行审议程
序并及时公告,公告内容应当包括资金去向、无法归还的原因、继续用于补充流
动资金的原因及期限等。
     第二十条 公司应当根据公司的发展规划及实际生产经营需求,妥善安排实
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部分的使用计划,科学、审慎地进行项目
的可行性分析,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时披露。使用计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募集资金基本情况,包括募集资金到账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实际募集
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的金额、已投入的项目名称及金额、累计已计划的金
额及实际使用金额;
    (2)计划投入的项目介绍,包括各项目的基本情况、是否涉及关联交易、可
行性分析、经济效益分析、投资进度计划、项目已经取得或者尚待有关部门审批
的说明及风险提示(如适用);
    (3)独立董事和保荐机构关于超募资金使用计划合理性、合规性和必要性的
独立意见。
    计划单次使用超募资金金额达到 5000 万元且达到超募资金总额的 10%以上
的,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一条 公司使用超募资金偿还银行贷款或者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应
当经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以及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应当
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披露,且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和归还银行贷款的金额,每十二个月内累计不
得超过超募资金总额的 30%;
     (2)公司在补充流动资金后十二个月内不得进行证券投资、衍生品交易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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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风险投资及为控股子公司以外的对象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应当在公告中对此作
出明确承诺。
     超募资金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视同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可以对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包括超募资金)进行现金管
理,其投资的产品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结构性存款、大额存单等安全性高的保本型产品;
     (二)流动性好,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投资产品不得质押,
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开立或注销
产品专用结算账户的,公司应当及时报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公告。
     第二十三条 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
议通过,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在董事会会议后二
个交易日内公告下列内容:
     (1)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资金到账时间、募集资金金额、
募集资金净额及投资计划等;
     (2)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闲置的情况及原因,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
用途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3)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名称、发行主体、类型、额度、期限、收益分
配方式、投资范围、预计的年化收益率(如有)、董事会对投资产品的安全性及
流动性的具体分析与说明;
     (4)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意见。
     公司应当在面临产品发行主体财务状况恶化、所投资的产品面临亏损等重大
风险情形时,及时对外披露风险提示性公告,并说明公司为确保资金安全采取的
风险控制措施。
     第二十四条 公司以发行证券作为支付方式向特定对象购买资产的,应当确
保在新增股份上市前办理完毕上述资产的所有权转移手续,公司聘请的律师事务
所应当就资产转移手续完成情况出具专项法律意见书。
     第二十五条 公司以发行证券作为支付方式向特定对象购买资产或者募集资
金用于收购资产的,相关当事人应当严格遵守和履行涉及收购资产的相关承诺。
                                 第四章 募集资金用途变更
     第二十六条 公司存在下列情形的,视为募集资金用途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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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取消或者终止原募集资金项目,实施新项目;
     (2)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实施主体在公司及全资子公司之间
变更的除外);
     (3)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方式;
     (4)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为募集资金用途变更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七条 公司应当在召开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议案后,方可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第二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科学审慎地进行拟变更后的新募集资金投资项
目的可行性分析,确信投资项目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能够有效防范
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公司变更后的募集资金用途应当投资于公司
主营业务。
     第二十九条 公司拟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变更为合资经营的方式实施的,应
当在充分了解合资方基本情况的基础上,慎重考虑合资的必要性,并且公司应当
控股,确保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有效控制。
     第三十条 公司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后及时公告,说明改变情况、原因、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造成的影响以及保
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意见。
     第三十一条 公司单个或者全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完成后,将节余募集资金
(包括利息收入)用作其他用途,金额低于 500 万元且低于该项目募集资金净额
5%的,可以豁免按照前款规定的程序,其使用情况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
     第三十二条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达到或者超过该项目募集资金
净额 10%且高于 1000 万元的,还应当经过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五章 募集资金管理与监督
     第三十三条 公司财务部门应当对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设立台账,详细记录
募集资金的支出情况和募集资金项目的投入情况。
     第三十四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至少每季度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
况检查一次,并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检查结果。
     第三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每半年度全面核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进展情
况,出具半年度及年度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并与定期报告同时
披露,直至募集资金使用完毕且报告期内不存在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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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六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际投资进度与投资计划存在差异的,公司
应当解释具体原因。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年度实际使用募集资金与最近一次披露的
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当年预计使用金额差异超过 30%的,公司应当调整募集资金投
资计划,并在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和定期报告中披露最近一次募集
资金年度投资计划、目前实际投资进度、调整后预计分年度投资计划以及投资计
划变化的原因等。
     第三十七条 公司当年存在募集资金使用的,应当在进行年度审计的同时聘
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实际投资项目、实际投资金额、实际投入时间和项目完工程度
等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核,并对董事会出具的专项报告是否已经按照本
指引及相关格式指引编制以及是否如实反映了年度募集资金实际存放、使用情况
进行合理鉴证,提出鉴证结论。公司应当在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专项报告中
披露鉴证结论。
     鉴证结论为“保留结论”、“否定结论”或者“无法提出结论”的,公司董
事会应当就鉴证报告中注册会计师提出该结论的理由进行分析、提出整改措施并
在年度报告中披露。
     第三十八条 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应当至少每半年对公司募集资金的
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
务顾问应当对公司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专项核查报告并披露。公司
应当在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专项报告中披露专项核查结论。
     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保留结论”、“否定
结论”或“无法提出结论”鉴证结论的,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在核查
报告中认真分析注册会计师提出上述鉴证结论的原因,并提出明确的核查意见。
     第三十九条 公司独立董事应当关注募集资金实际使用情况与公司信息披露
情况是否存在重大差异。经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
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公司应当积极配合,并承担必要的费
用。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四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督促公司规范 使
用募集资金,自觉维护公司资金安全,不得参与、协助或纵容公司擅自或变相改
变募集资金用途,公司董事长为募集资金使用的第一责任人,公司财务负责人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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募集资金使用主要责任人。
     第四十一条 公司财务部门为募集资金使用主要负责部门,应当严格按照本
管理办法及公司财务管理制度的规定对募集资金使用进行申请、使用、监控并将
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的向公司管理层及董事会、监事会进
行报告。
     第四十二条 对违反本管理办法规定,造成公司募集资金使用违规或发生重
大损失的相关责任人,公司将给予相关责任人批评、警告,直至解除其职务的处
分。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相关责任人应承担包括但不限于民事赔偿在内的法律
责任。
     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有权要求公司董事会追究相关责任人应当承担的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本管理办法所依据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
的规定发生修改时,如新的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与本管理办法条款内容产生差异,
则参照新的法律法规执行,必要时修订本管理办法。本管理办法未尽事宜,按照
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
行。
     第四十四条 本管理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四十五条 本管理办法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修改时
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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