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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雷迪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2-10-28  

                        杭州雷迪克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杭州雷迪克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2022年10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杭州雷迪克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
息披露管理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确保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
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方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信息披露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
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
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
理》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
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
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或事项以及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信息。
     本制度所称“披露”是指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在规定的时间内、在规定的媒
体上, 通过规定的程序,以规定的方式和格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前述信息,并按规
定报送证券监管部门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
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三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遵循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是:及时、真实、准确、
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四条 应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确保所有投资者可以平
等地获取同一信息,不得实行差别对待政策,不得提前向特定对象单独披露、透
露或者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条所指特定对象是指比一般中小投资者更容易接触到信息披露主体,更具
信息优势,且有可能利用有关信息进行证券交易或者传播有关信息的机构和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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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括:
     (一)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务业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
     (二)从事证券投资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
     (三)持有、控制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关联人;
     (四)新闻媒体、新闻从业人员及其关联人;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机构或者个人。
     第五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
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
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范围、主要内容

     第六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信息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招股说明书、募集
说明书、配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等。
     第七条 凡是对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和事项,
均应当披露。重大事项、重大信息的认定以《上市规则》的规定为标准,《上市
规则》未明确的,由公司董事会根据审慎性原则予以认定并决定进行披露。
     第八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
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的,应当遵守公平信息披露
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完整性、持续性和一致性,避免选择性信息披露,不得与
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已披露的信息发生重大变化,有可能
影响投资决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公告,直至该事项完全结束。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前款规定披露信息的,在发生类似事件时,
应当按照同一标准予以披露。

                                 第一节 定期报告

     第九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公
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编制并披露定期报告。其中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必须经审计。
     第十条 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披露年度报告,在每
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披露半年度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的前
三个月、前九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披露季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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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披露时间。
     第十一条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
券交易所报告, 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第十二条 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按时披露,因故无法形成
有关定期报告的董事会决议的,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方式对外披露相关事项,说
明无法形成董事会决议的具体原因和存在的风险,并披露独立董事意见。未经董
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不得披露。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
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
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监事应
当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监事会对定期报告出具的书面审核意见,应当说明董事会
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
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监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
应当在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审议、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
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
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对公司定期报告签
署书面意见,影响定期报告的按时披露。
     第十四条 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公司
应当按照规定在报送定期报告的同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下列文件:
     (一)董事会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所出具的符合编报规则要求的专项说
明,审议此专项说明的董事会决议以及决议所依据的材料;
     (二)独立董事对审计意见涉及事项的意见;
     (三)监事会对董事会有关说明的意见和相关的决议;
     (四)负责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出具的符合编报规则要求的专
项说明;
     (五)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十五条 公司出现前述非标准审计意见且涉及事项如属于明显违反企业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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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准则及相关信息披露规定的,公司应当对有关事项进行纠正,并及时披露纠正
后的财务会计资料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或专项鉴证报告等有关资料。
     第十六条 公司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证
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第十七条 公司预计年度经营业绩或者财务状况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
当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一个月内进行业绩预告:
     (一)净利润为负;
     (二)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 50%以上;
     (三)实现扭亏为盈;;
     (四)期末净资产为负。
     第十八条 公司在定期报告公告前可以披露业绩快报,存在下列情形的,应当
及时披露业绩快报:
     (一)公司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向国家有关机关报送未公开的定期财务数据,预
计无法保密的;
     (二)公司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因业绩传闻导致公司股票及
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预计实际业绩或者财务状况与已披露的业绩预告或业
绩快报差异较大的,应当及时披露修正公告。

                                 第二节 临时报告

     第二十条 临时报告是指公司按照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发布的除定期报
告以外的公告,包括但不限于重大事件公告、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股东大
会决议、应披露的交易、关联交易、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等。
     第二十一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
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
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1. 变更公司名称、证券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办公地址和
联系电话等,其中公司章程发生变更的,还应当将新的公司章程在符合条件媒体
披露;
     2. 公司的经营方针、经营范围或者公司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
     3. 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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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
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4. 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
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5. 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发生大额
赔偿责任;
     6. 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7. 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或者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
     8. 公司董事长、经理、董事(含独立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提出辞职或者
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9.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
的情况发生或者拟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
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10. 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
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11. 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
无效;
     12. 公司涉嫌犯罪被立案调查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13. 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14. 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15. 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16. 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
取足额坏账准备;
     17. 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18. 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或者挂牌;
     19. 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股份
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
被强制过户风险;
     20. 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21.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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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2. 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23. 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 权
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24. 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25. 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
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26. 聘任、解聘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27. 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
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
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28.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
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29. 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
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
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30. 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
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无论是否附加条件或者期
限)时;
     (三)公司(含任一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者理应知悉重大事项
发生时;
     (四)筹划阶段事项难以保密、发生泄露、引起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
常波动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
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二十三条 公司筹划重大事项,持续时间较长的,应当分阶段披露进展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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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时提示相关风险,不得仅以相关事项结果不确定为由不予披露。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
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可
能产生的影响。
     第二十四条 公司 5%以上股东、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对前述
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
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五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参股子公司发生前述重大事件,可能对公司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六条 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致股
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履行报
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二十七条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
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
公司作出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管理与责任

     第二十八条 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公司董事会全体
董事应当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误导性陈述和重大
遗漏,并就其保证承担连带责任。公司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
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及时、公平。
     1、董事长为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2、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和组织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具体事宜,负有直接责
任;
     3、财务负责人对其所提供的财务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有直接
责任;
     4、董事会全体成员负有连带责任;
     5、证券事务代表接受董事会秘书的领导,协助其开展工作;
     6、公司证券部为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工作的日常工作部门,由董事会秘书直
接领导。
     第二十九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予
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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况。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
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
     董事和董事会、监事和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信息披露
相关工作,并为董事会秘书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履行职责提供工作便利。
     第三十条 董事会应当定期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自
查,发现问题的,应当及时改正,并在年度董事会报告中披露公司信息披露事务
管理制度执行情况。
     公司独立董事和监事会负责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对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发现重大缺陷应当及时提出处
理建议并督促公司董事会进行改正,公司董事会不予改正的,应当立即向深圳证
券交易所报告。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在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监事会年度报
告中披露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检查情况。
     第三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应将国家对公司施行的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
对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要求及时通知和传达给公司信息披露的义务人。
     第三十二条 公司信息披露的义务人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
制度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遵守信息披露的纪律。
     第三十三条 公司信息披露的义务人有责任在第一时间将有关信息披露所需
的资料和信息提供给董事会秘书或证券部,保证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公平性、真
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四章 信息的传递、审核和披露流程

     第三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除监事会
公告外,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发布。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公司未披露信息。
     第三十五条 公司相关部门草拟内部刊物、内部通讯及对外宣传、接受采访、
访谈等文件的,其初稿应交董事会秘书审核后方可定稿、发布,防止泄漏公司未经
披露的重大信息。
     相关部门发布后应及时将发布内部刊物、内部通讯及对外宣传文件报送证券
部登记备案。
     第三十六条 信息披露的义务人应按如下规定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提供有关信
息:
     1、董事会、监事会成员遇其知晓的可能影响公司股票价格的或将对公司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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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管理产生重要影响的事宜时,应在第一时间告知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
     2、经理层高级管理人员:
     (1)遇其知晓的可能影响公司股票价格的或将对公司经营管理产生重要影
响的事宜时,应在第一时间告知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
     (2)公司在研究、决定涉及信息披露的事项时,应通知董事会秘书列席会
议,并向其提供信息披露所需的资料;
     (3)要为董事会秘书提供了解公司和控股子公司重要经营决策、经营活动
和经营状况的必要条件;
     (4)遇有需要其协调的信息披露事宜时,应及时协助董事会秘书完成任务。
     3、各职能部门和各控股子公司主要负责人:
     (1)遇其知晓的可能影响公司股票价格的或将对公司经营管理产生重要影
响的事宜时,应在第一时间告知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
     (2)有义务向董事会秘书提供公司所投资项目和控股子公司的董事会、股
东会有关决议、文件及相关资料;
     (3)遇有须其协调的信息披露事宜时,应及时协助董事会秘书完成任务。
     4、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和公司的关联人:
     当发生与公司有关的涉及信息披露义务的事项时,应及时告知董事会秘书或
通过董事长告知董事会秘书。
     报告形式包括但不限于:书面形式、电话形式、电子邮件、口头、会议形式
等。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公司内部责任主体告知同时应提供信息披露涉及的相关材
料,包括但不限于与该等信息相关的协议或合同、政府批文、法律、法规、法院
判决及情况介绍等。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
责。
     公司签署涉及重大信息的合同、意向书、备忘录等文件前应当知会董事会秘
书, 并经董事会秘书确认。
     第三十七条 公司信息披露的义务人对于某事项是否涉及信息披露有疑问时,
应及时向董事会秘书咨询。
     第三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收到告知后,应当立即评估、审核相关材料,认为确
需尽快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应立即组织起草信息披露文件初稿交董事长审定,
需履行审批程序的,尽快提交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审批,经过批准后进行
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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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九条 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公司信息披露媒体或网站上正式公开的
内幕信息管理及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同时参照本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
管理制度》进行适用。
     第四十条 定期报告披露程序:
     (一)报告期结束后,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及时编制定期报告
草案,提请董事会审议;
     (二)董事会秘书负责将定期报告(草案)送达董事审阅;
     (三)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
     (四)监事会负责审核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
     (五)经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后,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
作。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积极关注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和披露进展情
况, 出现可能影响定期报告按期披露的情形应立即向公司董事会报告。
     第四十一条 临时报告披露程序:
     (一)董事会秘书得知需要披露的信息或接到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
应尽快组织起草披露文稿;
     (二)董事会决议、股东大会决议在决议形成后,董事会秘书应尽快组织形
成公告文稿;
     (三)公告文稿经董事会秘书审核后,报董事长审定签发;
     (四)董事长签发后报交易所备案并予以公告;
     (五)监事会决议在决议形成后,监事会应尽快形成公告文稿,由监事会主
席审定签发,审定签发的监事会决议公告交由董事会秘书报交易所审核后披露。
     第四十二条 公司已披露事项如出现重大进展或变化的,报告人应及时报告
董事长或董事会秘书,并由董事会秘书及时做好相关的信息披露工作。
     第四十三条 公司披露的文稿在报纸、网站登载后,董事会秘书应认真检查
核对,发现已披露的信息有错误、遗漏或误导时,应及时发布更正公告、补充公
告或澄清公告。

                            第五章 信息披露的豁免与暂缓

     第四十四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或者交
易所认可的其他情形,及时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且符合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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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件的, 公司可以向交易所提出暂缓披露申请,说明暂缓披露的理由和期限:
     (一)拟披露的信息未泄漏;
     (二)有关内幕人士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公司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不得随意扩大暂缓、豁免事项
的范围。
     暂缓披露的信息确实难以保密、已经泄露或者出现市场传闻,导致公司股票
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发生大幅波动的,公司应当立即披露相关事项筹划和进展
情况。
     第四十五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交易所认可的
其他情况,按《上市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境内外法律法
规、引致不当竞争、损害公司及投资者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可以按照交易所
相关规定豁免披露。
     第四十六条 证券部对有关信息是否符合证券监管规定及本制度所规定的暂
缓、豁免披露的情形进行审慎核查,认为有关信息符合暂缓或豁免披露条件的,经
董事会秘书审核,报请董事长审批同意。
     第四十七条 公司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 豁免披露处理的,应当由公司董
事会秘书负责登记,并经公司董事长签字确认后,妥善归档保管,并采取有效措施
防止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
     第一条 已暂缓披露的信息被泄露或者出现市场传闻的,公司应当及时核实
相关情况并披露。
     暂缓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的,公司应当及时公告相关信息,并披露此前该信
息暂缓披露的事由、公司内部登记审批等情况。

                                 第六章 信息披露的媒体

     第四十八条 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应当保
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四十九条 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
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供社会
公众查阅。
     第五十条 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
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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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杭州雷迪克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件的摘要应当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
     第五十一条 公司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
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五十二条 公司所披露的信息可以刊载于公司网站上,但刊载的时间不得
先于指定报纸和网站。
     第五十三条 公司在报刊、互联网等其它公共媒体上进行形象宣传、新闻发
布等,凡与信息披露有关的内容,均不得早于公司信息披露。
     第五十四条 公司各部门和控股子公司在内部局域网上或内部刊物上刊登的
有关内容应经部门或控股子公司负责人审查;遇有不适合刊登的信息时,董事会
秘书有权制止。

                         第七章 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档与管理

     第五十五条 公司所有信息披露文件交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文件保存地
点为公司的证券部。
     第五十六条 公司信息披露文件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十年。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部门的员工需要借阅信息披露文件的,
应到公司证券事务部办理相关借阅手续,并及时归还所借文件。借阅人因保管不
善致使文件遗失的应承担相应责任,公司应根据内部规章制度给其一定处罚。

                第八章 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及监督机制

     第五十七条 财务信息披露前,应执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等内部控制制度,
确保财务信息的真实、准确,防止财务信息的泄漏。
     第五十八条 实行内部审计制度。公司内审部对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内
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并定期向审计委员会报
告监督情况。内审部的监督职责、监督范围和监督流程按公司《内部审计制度》
执行。

                             第九章 保密措施及责任追究

     第五十九条 公司信息披露的义务人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接触到应披露信息的
信息知情人负有保密义务,对其知情的公司尚未披露的信息负有保密的责任,非
经董事会的书面授权并遵守《上市规则》及本指引等有关规定,不得擅自以任何
形式对外泄漏公司有关信息。
     第六十条 公司信息披露涉及投资者的接待和推广制度的,参照公司《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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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杭州雷迪克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者关系管理制度》执行。
     第六十一条 公司信息披露的义务人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在信息公开披露前
将其控制在最小的范围内。
     第六十二条 由于信息披露义务人或信息知情人因工作失职或违反本制度规
定,致使公司信息披露工作出现失误或给公司带来损失的,应查明原因,依照情
节轻重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其中属于公司内部人员责任的,应当对责任给予批评、
警告、减薪直至解除其职务等处分,并且可以要求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六十三条 公司聘请的专业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关联人等若擅自披
露或泄漏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或带来市场较大影响的,公司应依法追究其
应承担的责任。

                                 第十章 附则

     第六十四条 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执行。
     第六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六十六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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