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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雷迪克: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2022-10-28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杭州雷迪克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9/11/12 层
电话:021-20511000          传真:021-20511999
邮编:20012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杭州雷迪克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杭州雷迪克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杭州雷迪克节能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 2022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以
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
及《杭州雷迪克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
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格履行
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
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核查了本所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的相关文件、
资料,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
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与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一并进行公告,并依法对发
表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
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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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2022 年 10 月 10 日,公司
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召集本次股东大会。

     公司已于 2022 年 10 月 11 日通过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等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媒体发布《杭州雷迪克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召开 2022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前述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
召集人、召开日期和时间(包括现场会议召开时间和网络投票时间)、召开方式、
股权登记日、出席对象、会议地点、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方法、参加网络投
票的具体操作流程、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其中,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
大会的召开日期超过 15 日。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2 年 10 月 28 日 14:00 时在浙江省杭州市萧山
经济技术开发区桥南区块春潮路 89 号公司会议室召开,由沈仁荣先生主持。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通
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2 年 10 月 28 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
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2 年 10 月 28 日上午 9:15 至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
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
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7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56,927,497 股,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55.4805%,其中: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及股
东登记的相关材料,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6 人,代表
有表决权的股份 56,923,297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55.47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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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
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
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 1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4,200 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0041%。

     3、参加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共计 1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
份 4,2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41%。

     (二)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及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部分董事、监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三、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审核,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
范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
东大会现场会议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


四、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列入议程的议案进行
了审议和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不予表决。经对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的表决
结果合并统计,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如下:

     1、 审议通过《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及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56,927,49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反
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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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持股份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4,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

     2、 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56,927,49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反
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
所持股份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4,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

     3、 审议通过《关于修订<重大投资和交易决策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56,927,49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反
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
所持股份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4,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

     4、 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56,927,49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反
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
所持股份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4,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

     5、 审议通过《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56,927,49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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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
所持股份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4,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

     6、 审议通过《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56,927,49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反
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
所持股份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4,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

     7、 审议通过《关于续聘 2022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56,927,49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反
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
所持股份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4,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

     8、 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继续开展资产池业务(涌金司库专用)
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56,927,49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反
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
所持股份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4,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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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
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22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
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
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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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杭州雷迪克节能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 2022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张知学


负责人:                                                               经办律师:
                    顾功耘                                                                           孙矜如



                                                                                           2022 年 10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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