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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雷迪克: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公告2022-10-28  

                        证券代码:300652           证券简称:雷迪克         公告编号:2022-109



            杭州雷迪克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2、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
会决议。
    3、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中小投资者是指以下
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1、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2、单独或者
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
    二、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届次: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2、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3、会议主持人:董事沈仁荣
    4、会议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
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5、会议召开日期、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2年10月28日(星期五)下午2:00。
    网络投票时间: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年10月28日(现
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9:15-9:25,9:30-11:30 和13:00-15:00;通过深圳交易
所互联网投票系统的具体时间为:2022年10月28日(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9:15
至2022年10月28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6、会议召开方式:
                                   1
    为配合杭州地区疫情防控工作,减少人员聚集,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
东及股东代表、公司部分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通过现场、视频及通讯结
合的方式参会。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公司将通过深圳
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向全体
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公司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
使表决权。同一股份只能选择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中的一种表决方式,如果重复
投票,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7、现场会议地点:浙江省杭州市萧山经济技术开发区桥南区块春潮路89号
公司会议室。
    8、出席情况: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7人,代表股份56,927,497股,
 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55.4805%。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6人,代表股份
 56,923,297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55.4764%;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
 供的数据,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人,代表股份4,2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0041%。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共计 1 人,代表股份 4,200 股,占上市公司
总股份的 0.0041%。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 0 人,代表股份 0 股,占
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0000%;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通过网
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0 人,代表股份 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0000%。
    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列席了会议。
    三、会议审议表决情况
    1、审议《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及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同意 56,927,49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2
    同意 4,2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
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
过,表决结果为通过。
   2、审议《关于修订<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的议案》
    同意 56,927,49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4,2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
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表决结果为通过。
   3、审议《关于修订<重大投资和交易决策制度>的议案》
    同意 56,927,49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4,2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
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表决结果为通过。
   4、审议《关于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
    同意 56,927,49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4,2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


                                   3
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表决结果为通过。
    5、审议《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同意 56,927,49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4,2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
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表决结果为通过。
   6、审议《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同意 56,927,49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4,2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
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表决结果为通过。
    7、审议《关于续聘 2022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同意 56,927,49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4,2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
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4
    表决结果为通过。
   8、审议《关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继续开展资产池业务(涌金司库专用)的
议案》
    同意 56,927,49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4,2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
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表决结果为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对公司 2022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出具了法
律意见书并发表如下结论意见:
    公司 2022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
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
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杭州雷迪克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杭州雷迪克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杭州雷迪克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10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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