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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雷迪克: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公告2023-04-01  

                        证券代码:300652           证券简称:雷迪克        公告编号:2023-011



            杭州雷迪克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杭州雷迪克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十
七次会议的会议通知于2023年3月28日以电话通讯的方式发出。本次会议于2023
年3月31日以现场结合通讯表决方式召开,会议应到监事3人,实到监事3人,会
议由公司监事会主席胡金龙先生主持。会议符合《公司法》和《杭州雷迪克节能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经与会监事认真审议,会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关于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为满足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生产经营和发展的需要,公司及子公司杭州沃德汽
车部件制造有限公司、杭州大恩汽车传动系统有限公司、上海博明逊进出口有限
公司及浙江精峰汽车部件制造有限公司合计拟使用各商业银行综合授信额度,使
用额度不超过人民币 90,000 万元。
    本授信额度项下的贷款主要用于提供公司日常经营流动资金所需,包括但不
限于流动资金贷款、各类保函、信用证、银行承兑汇票等合规金融机构借款相关
业务(具体授信银行、授信额度、授信期限以实际审批为准)。
    在授信期内,该授信额度可以循环使用。公司董事会授权董事长或董事长指
定的授权人在上述额度范围内行使具体操作的决策权并签署有关的合同、协议、
凭证等各项法律文件;该额度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12 个月内有效。
    表决结果:赞成 3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二、审议通过《关于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为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在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和公司正常经营
的情况下,公司拟使用总金额不超过 18,000 万元的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
管理。公司授权董事长行使该项决策权及签署相关法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选择
合格的理财产品发行主体、明确理财金额、选择理财产品品种、签署合同等,同
时授权公司财务部门具体实施相关事宜。
    该额度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12 个月内有效。在上述额度和期限内,
资金可以滚动使用。
    表决结果:赞成 3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三、审议通过《关于使用公司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为提高公司资金使用效率,在不影响公司主营业务正常经营的情况下,公司
拟使用额度不超过人民币 45,000 万元的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以增加公司收
益,为公司和股东谋取较好的投资回报。投资品种包括但不限于结构性存款、理
财产品及国债逆回购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投资品种。单项产品期限最长不超过
一年。在上述额度内,资金可滚动使用。公司董事会授权董事长及公司管理层全
权办理此次现金管理相关工作。
    该额度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12 个月内有效。在上述额度和期限内,
资金可以滚动使用。
    表决结果:赞成 3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四、审议通过《关于补选公司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

    为保证公司监事会正常运作,根据《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
公司监事会同意提名傅炜康先生担任第三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简历
详见附件)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任期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三届
监事会届满时止。
    表决结果:赞成 3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此议案尚需提交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五、备查文件

    1、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
    2、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决议。


             杭州雷迪克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3 年 4 月 1 日
附件:

                             监事候选人简历

    傅炜康,男,1984 年 4 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硕士研究
生学历。2010 年 9 月至 2019 年 7 月任万向进出口有限公司采购工程师。2020
年 4 月至 2021 年 4 月任杭州雷迪克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圆锥轴承事业部部门
经理助理,2021 年 4 月至今任杭州雷迪克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圆锥轴承事业
部部门经理。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傅炜康先生未持有公司股票,与其他持有公司 5%以上
股份的股东、公司其他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
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 3.2.3、3.2.4 条所
规定的情形,亦不是失信被执行人;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
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