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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迪克: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2023-04-17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杭州雷迪克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9/11/12 层
电话:021-20511000          传真:021-20511999
邮编:20012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杭州雷迪克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杭州雷迪克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杭州雷迪克节能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
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
以及《杭州雷迪克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
要的核查和验证,审查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审查的相关文件、
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全过程。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
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是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的。公司已于 2023 年
4 月 1 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杭州雷迪克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
开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审
议事项、出席会议人员、登记方法等予以公告,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
的召开日期已达 15 日。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3 年 4 月 17 日下午 14:00 在公司会议室召开。
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于 2023 年 4 月 17 日 9 时 15 分至 9 时 25
分期间、9 时 30 分至 11 时 30 分期间、13 时至 15 时期间进行,通过深圳证券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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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于 2023 年 4 月 17 日 9 时 15 分至 15 时期间进行。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召集、
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
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1、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9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56,926,997 股,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55.4800%。

    经核查,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
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其身
份。

    2、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均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范围,并
且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东大会未发生
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


    四、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按照本次股东大会的议程及审议事项,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网络投票
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对审议事项进行了表决,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56,926,997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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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上述参加本次会议的有效表决股份中,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3,700
股,占与会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与会中小股
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与会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

    2、审议通过《关于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56,926,997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上述参加本次会议的有效表决股份中,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3,700
股,占与会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与会中小股
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与会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

    3、审议通过《关于使用公司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56,926,997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上述参加本次会议的有效表决股份中,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3,700
股,占与会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与会中小股
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与会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

    4、审议未通过《关于补选公司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700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65%;反对
2,143,226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7649%;弃权 54,780,071 股,占与
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2286%。

    上述参加本次会议的有效表决股份中,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3,700
股,占与会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与会中小股
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与会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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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会议通过的上述决议合法有效。

    五、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
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以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宜,均
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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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杭州雷迪克节能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沈国权


   负责人:                                                       经办律师:
                       顾功耘                                                                孙矜如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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