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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正海生物: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1-04-09  

                        烟台正海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烟台正海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烟台正海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投资者
和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促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
完善公司治理结构,规范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
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
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结
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互动交流、诉求处理、信息披露和股东权利维护
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促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
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形成尊重投资者、敬畏投资者和回报投资者的公司文化的相
关活动。
    第三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严格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
规、规章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业务规则的规定。
    第四条 公司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当建立完备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制度,投资者关
系管理档案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二)投资者关系活动的交流内容;
     (三)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追究情况(如有);
     (四)其他内容。
    第五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体现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客观、真实、准确、
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状况,避免过度宣传可能给投资者决策造成的误导。
     第六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活动时应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内部信息的保密,不得在投
资者关系活动中以任何方式发布或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避免和防止由此导致相关的内幕交
易。
      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应避免在投资者
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和基本原则
     第七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标:
     (一)促进本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本公司的了解和熟悉。
     (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形成尊重投资者、服务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四)提高本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 ,以改善公司治理。
     (五)促进本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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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 增加公司的信息披露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
       第八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充分披露信息原则。除强制的信息披露以外,公司可主动披露投资者关心的其他
相关信息。
    (二)合规披露信息原则。公司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对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规定,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在开展投资者关系工作
时应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其他内部信息的保密,一旦出现泄密的情形,公司应当按有关规定
及时予以披露。
    (三)投资者机会均等原则。公司应公平对待公司的所有股东及潜在投资者,避免进行
选择性信息披露。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的投资者关系工作应客观、真实和准确,避免过度宣传和误
导。
    (五)高效低耗原则。选择投资者关系工作方式时,公司应充分考虑提高沟通效率,降
低沟通成本。
    (六)互动沟通原则。公司应主动听取投资者的意见、建议,实现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
双向沟通,形成良性互动。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及其职责
    第九条 公司董事长为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公司董事会秘书作为投资者关系
管理负责人,协助董事长做好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为投资者关系管
理职能部门,具体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主要内容包括:
       1、 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
       2、 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公司所处行业的发展方向、公司竞争战略和公司职能战略;
    3、 公司的经营、管理、财务及运营过程中的其它信息,包括:公司的生产经营、新产
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重大投资及其变化、重大重组、对外合作、财务状况、经营业绩、
股利分配、管理层变动、管理模式及其变化、召开股东大会等公司运营过程中的各种信息;
       4、 公司文化建设;
       5、 投资者诉求信息
       6、 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具体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在全面深入地了解公司运作和
管理、经营状况、发展战略等情况下,负责策划、安排和组织各类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董
事会秘书办公室主要职责有:
    1、 信息沟通:按照监管部门的要求协助公司有关部门及时准确地进行信息披露;整合
投资者所需要的信息并予以公布;根据公司情况,定期或不定期举行分析师会议、网络会议
及网上路演,邀请新闻媒体、证券分析师及投资者参加,回答分析师、投资者和媒体的咨询;
收集公司在册和潜在投资者的相关信息,将投资者对公司的评价及期望及时传递到公司董事
会及其他决策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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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分析研究:分析研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制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研
究公司的发展战略、经营状况、行业动态,调查、研究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状况,跟踪反映公
司投资者关系状况的关键指标,定期或不定期撰写反映公司投资者关系状况的研究报告,供
公司董事会参考。
    3、 投资者接待:接待投资者来访,与机构投资者、证券分析师及中小投资者保持经常
联络,提高投资者对公司的关注度;
    4、 形象策划:配合公司有关部门制作或组织制作公司宣传画册、宣传短片等资料,采
取多种手段,树立公司在资本市场的良好形象;
    5、 公共关系:建立并维护与监管部门、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协会等相关部门良好的
公共关系;
    6、 媒体合作:组织与配合公司有关部门维护和加强与财经媒体的合作关系,引导媒体
的报道,安排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重要人员的采访报道;
    7、 网络信息平台建设:在公司网站中设立投资者关系管理专栏,在网上及时披露与更
新公司的信息,利用好公司电子信箱,适时开设投资者互动交流板块,解答投资者咨询;保
持咨询电话、传真的畅通,方便投资者查询和咨询,提高投资者对公司的关注;
    8、 危机处理:在诉讼、重大重组、关键人事变动、盈利大幅波动、股票交易异动、自
然灾害等危机发生后迅速提出有效的处理方案,及时组织或协助公司有关部门处理危机;
    9、 关注新闻媒体及互联网上有关公司的各类信息,及时反馈给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
对投资者提出的合理化建议、咨询和投诉,定期或不定期呈交相关领导;
    10、 与其他上市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专业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咨询公司、财经公
关公司等保持良好的交流、合作关系;
    11、 会议筹备:做好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会议的筹备工作和相关会议资料准
备工作。
    12、 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做好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以及临时报告的编制
工作及相关材料的印制、报送等工作。
     13、 拟定、修改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规定,并报公司有关部门批准实施;
     14、 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其他工作。
    第十二条 在不影响公司经营和泄露商业机密的前提下,公司的其他职能部门、公司控股
(包括实质性控股)的子公司及公司全体员工有义务协助董事会秘书办公室进行投资者关系
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领导下的董事会秘书办公室是公司面对投资者的窗口,代表着公司
在投资者中的形象,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的人员必须具备以下素质:
    1、 对公司有全面的了解,包括行业、技术、管理、研发、市场营销、财务、人事等各
个方面;
     2、 良好的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
     3、 熟悉证券市场,了解各种金融产品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4、 具有良好的沟通和资本市场营销技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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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具有良好的品行,诚实信用,有较强的协调能力和心理承受能力;
     6、 有较强的协作能力。
    第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办公室应当以适当方式对公司全体员工特别是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部门负责人、公司控股(包括实质性控股)的子公司负责人和从事投资者关系管
理工作的人员进行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及投资者关系管理
相关知识的培训;在开展重大的投资者关系促进活动时,还应当举行专门的培训。
     第十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及注意事项:
     1、 投资者,包括在册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
     2、 证券分析师和基金经理;
     公司不得向分析师或基金经理提供尚未正式披露的公司重大信息。
    公司向分析师或投资经理所提供的相关资料和信息,如其他投资者也提出相同的要求时,
公司应平等予以提供。
    公司应避免出资委托证券分析师发表表面上独立的分析报告。如果由公司出资委托分析
师或其他独立机构发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应在刊登时在显著位置注明“本报告受公司委托
完成”的字样。
     公司应避免向投资者引用或分发分析师的分析报告。
    公司可以为分析师和基金经理的考察和调研提供接待等便利,但要避免为其工作提供资
助。分析人员和基金经理考察公司原则上应自理有关费用,公司不应向分析师赠送高额礼品。
     3、 财经媒体、行业媒体及其他相关传播媒介;
     公司可根据需要,在适当的时候选择适当的新闻媒体发布信息。
    对于重大的尚未公开信息,公司应避免以媒体采访及其它新闻报道的形式披露相关信息。
在未进行正式披露之前,应避免向某家新闻媒体提供相关信息或细节。
    公司应把对公司宣传或广告性质的资料与媒体对公司正式和客观独立的报道进行明确区
分。如属于公司本身提供的(包括公司本身或委托他人完成)并付出费用的宣传资料和文字,
应在刊登时予以明确说明和标识。
     4、 投资者关系顾问;
    公司在认为必要和有条件的情况下,可以聘请专业的投资者关系顾问咨询、策划和处理
投资者关系,包括媒体关系、发展战略、投资者关系管理培训、危机处理、分析师会议和业
绩说明会安排等事务。
    公司在聘用投资者关系顾问应注意其是否同时为对同行业存在竞争关系的其他服务。如
公司聘用的投资者关系顾问同时为存在竞争关系的其他公司提供服务,公司应避免因投资者
关系顾问利用一家公司的内幕信息为另一家公司服务而损害其中一家公司的利益。
     公司应避免由投资者关系顾问代表公司就公司经营及未来发展等事项作出发言。
    公司应尽量以现金方式支付投资者关系顾问的报酬,避免以公司股票及相关证券、期权
或认股权等方式进行支付和补偿。
     5、 证券监管部门等相关政府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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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其他相关个人和机构。
                                     第四章 自愿性信息披露
    第十六条 公司可以通过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各种活动和方式,自愿地披露现行法律法规
和规则规定应披露信息以外的信息。公司对自愿性披露信息有任何疑问,可向深圳证券交易
所咨询。
    第十七条 公司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应遵循公平原则,面向公司的所有股东及潜在投资
者,使机构、专业和个人投资者能在同等条件下进行投资活动,避免进行选择性信息披露。
    第十八条 公司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就公司经营状况、经营计划、
经营环境、战略规划及发展前景等持续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帮助投资者作出理性的投资判
断和决策。
    第十九条 公司在自愿披露具有一定预测性质的信息时,应以明确的警示性文字,具体
列明相关的风险因素,提示投资者可能出现的不确定性和风险。
    第二十条 在自愿性信息披露过程中,当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已披露信息不真实、不
准确或不完整,或者已披露的预测难以实现的,公司应对已披露的信息及时进行更新。对于
已披露的尚未完结的事项,公司有持续和完整披露义务,直至该事项最后结束。
    第二十一条    公司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一旦以任何方式发布了法规和规则规定应披露
的重大信息,应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在下一交易日开市前进行正式披露。
                                     第五章 投资者关系活动
                                        第一节 股东大会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认真做好股东大会的安排组织工作。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努力为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创造条件,在召开时间和地点等方
面充分考虑便于股东参加。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可利用互联网络对股东大会进行直播。
    第二十四条 为了提高股东大会的透明性,公司可广泛邀请新闻媒体参加并对会议情况
进行详细报道。
    第二十五条 股东大会过程中如对到会的股东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公司应尽快在公司
网站以及其他可行的方式公布。
                                          第二节 网站
    第二十六条 公司可以通过建立公司网站并开设投资者关系专栏的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
活动。
    第二十七条 公司应根据规定在定期报告中公布网站地址。当网址发生变更后,公司应
及时公告变更后的网址。
    第二十八条 公司应避免在公司网站上刊登传媒对公司的有关报告以及分析师对公司的
分析报告。公司刊登有关报告和分析报告,有可能被视为赞同有关观点而对投资者的投资决
策产生影响,并有可能承担或被追究相关责任。
    第二十九条 公司应对公司网站进行及时更新,并将历史信息与当前信息以显著标识加
以区分,对错误信息应及时更正,避免对投资者产生误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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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条    公司可在网站上开设论坛,投资者可以通过论坛向公司提出问题和建议,
公司也可通过论坛直接回答有关问题。
    第三十一条 公司可设立公开电子信箱与投资者进行交流。投资者可以通过信箱向公司
提出问题和了解情况,公司也可通过信箱回复或解答有关问题。
    第三十二条 对于论坛及电子信箱中涉及的比较重要的或带普遍性的问题及答复,公司
应加以整理后在网站的投资者专栏中以显著方式刊载。
                      第三节 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路演及年度报告说明会
    第三十三条    公司可在定期报告结束后、实施融资计划或其他公司认为必要的时候举
行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或路演活动。
    第三十四条 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和路演活动应采取尽量公开的方式进行,在有条
件的情况下,可采取网上直播的方式。
    第三十五条 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或路演活动如采取网上直播方式,可事先以公开
方式就会议举办时间,登陆网址以及登陆方式等向投资者发出通知。
    第三十六条 公司可事先通过电子信箱、网上论坛、电话和信函等方式收集中小投资者
的有关问题,并在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及路演活动上通过网络予以答复。
    第三十七条 分析师会议或业绩说明会可采取网上互动方式,投资者可以通过网络直接
提问,公司也可在网上直接回答有关问题。
    公司不得在业绩说明会或一对一的沟通中发布尚未披露的公司重大信息。对于所提供的
相关信息,公司应平等地提供给其他投资者。
    第三十八条 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或路演活动如不能采取网上公开直播方式,公司
可以邀请新闻媒体的记者参加,并作出客观报道。
    第三十九条 公司可将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和路演活动的影象资料放置于公司网站
上,供投资者随时点播。在条件尚不具备的情况下,公司可将有关分析师会议或业绩说明会
的文字资料放置于公司网站供投资者查看。
    第四十条    公司可以在每年年度报告披露后十五个交易日内举行年度报告说明会,向
投资者真实、准确地介绍公司的发展战略、生产经营、新产品和新技术开发、财务状况和经
营业绩、投资项目等各方面情况。
    公司拟召开年度报告说明会的,应当至少提前二个交易日发布召开通知,公告内容应当
包括日期及时间、召开方式(现场/网络)、召开地点或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等。年度报
告说明会的文字资料应当刊载于公司网站供投资者查阅。
    第四十一条    公司董事长(或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独立董事(至少一名)、董事会
秘书、保荐代表人(至少一名)应当出席说明会,会议包括下列内容:
     (一)公司所处行业的状况、发展前景、存在的风险;
     (二)公司发展战略、生产经营、募集资金使用、新产品和新技术开发;
     (三)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及其变化趋势;
    (四)公司在业务、市场营销、技术、财务、募集资金用途及发展前景等方面存在的困
难、障碍、或有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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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投资者关心的其他内容。
                                    第四节 一对一沟通
     第四十二条 公司可在认为必要的时候,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项与投
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等进行一对一的沟通,介绍公司情况、回答有关问题并听取相关建
议。
    第四十三条 公司一对一沟通中,应平等对待投资者,为中小投资者参与一对一沟通活
动创造机会。
    第四十四条    为避免一对一沟通中可能出现选择性信息披露,公司可将一对一沟通的
相关音像和文字记录资料在公司网站上公布,还可邀请新闻机构参加一对一沟通活动并作出
报道。
                                        第五节 现场参观
    第四十五条 公司可尽量安排投资者、分析师及基金经理等到公司或募集资金项目所在
地进行现场参观。
    第四十六条 公司应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使参观人员了解公司业务和经营情况,
同时应注意避免在参观过程中使参观者有机会得到未公开的重要信息。。
    第四十七条 公司有必要在事前对相关的接待人员给予有关投资者关系及信息披露方面
必要的培训和指导。
                                        第六节 电话咨询
    第四十八条 公司应设立专门的投资者咨询电话,投资者可利用咨询电话向公司询问、
了解其关心的问题。
    第四十九条 咨询电话应有专人负责,并保证在工作时间电话有专人接听和线路畅通。
如遇重大事件或其他必要时候,公司应开通多部电话回答投资者咨询。
    第五十条    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对外公布咨询电话号码。如有变更要尽快在公司网站
公布,并及时在正式公告中进行披露。
                               第七节    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
     第五十一条 公司应当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以下简称 “互动易”)
与投资者交流,指派或者授权董事会秘书或者证券事务代表及时查看并处理互动易的相关信
息。公司应当通过互动易就投资者对已披露信息的提问进行充分、深入、详细地分析、说明
和答复。对于重要或者具普遍性的问题及答复,公司应当加以整理并在互动易以显著方式刊
载。
    第五十二条 公司在互动易刊载信息或者答复投资者提问等行为不能替代应尽的信息披
露义务,公司不得在互动易就涉及或者可能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投资者提问进行回答。
    第五十三条 公司对于互动易的答复应当谨慎、客观、具有事实依据,不得利用互动易平
台迎合市场热点、影响公司股价。
    第五十四条 公司应当充分关注互动易信息及各类媒体关于公司的报道,充分重视并依法
履行相关信息和报道引发或者可能引发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十五条 公司应当在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结束后两个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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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日内,编制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并在互动易刊载。
      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
点;(二)投资者关系活动的交流内容,包括演示文稿、向对方提供的文档等(如有)。
                                  第八节       其他方式
    第五十六条 公司可通过广告、宣传单或其它宣传材料、媒体采访和报道等方式披露相关
信息,保持与投资者的联系与沟通。
    第五十七条 在不影响生产经营和不泄露商业机密的前提下,公司应尽可能通过多种方式
与投资者及时、深入和广泛地沟通,并应特别注意使用互联网络提高沟通的效率,降低沟通
的成本。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
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
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五十九条 本规定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实施。
     第六十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及修订权归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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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 年 4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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