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海生物: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2021-04-09
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烟台正海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
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严谨、负责的态度,对拟提交公司第二届董事会
第十二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的事前审查,并发表如下事前认可意见:
一、关于公司续聘 2021 年度审计机构的事前认可意见
经核查: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
审计资格,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财务报告审计和内部控制审计服务的经验和能力,
能够满足公司财务报告审计和内部控制审计工作要求;本次聘任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没有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利益。因此,我们
同意将《关于公司续聘 2021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提交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
二次会议审议,并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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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此页无正文,为《烟台正海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
事前认可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马冠生
2021 年 4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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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此页无正文,为《烟台正海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
事前认可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刘海英
2021 年 4 月 8 日
3
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此页无正文,为《烟台正海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
事前认可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孙考祥
2021 年 4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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