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德电子:内部审计制度(2017年8月)2017-08-08
深圳市民德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深圳市民德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的内部审计工作,明确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的责任,保证审计质量,明确
审计责任,促进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
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
内部审计工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深圳市民德电子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
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本制度所称控股子公司是指
公司持有其 50%以上的股份,或者能够决定其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的当选,或
者通过协议或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控制的公司)。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由公司内部机构或人员,对其内部控制
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
开展的一种评价活动。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指公司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及
其他有关人员为实现下列目标而提供合理保证的过程: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相关规定;
(二)提高公司经营的效率和效果;
(三)保障公司资产的安全;
(四)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
第五条 公司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本制度的规定,结合本
公司所处行业和生产经营特点,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防范和控制公司风险。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对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负责,重要
的内部控制制度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章 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下设立审计委员会,并制定审计委员会工作规则。审计
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两名,且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
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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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公司设立审计部,负责公司内部审计,对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
完整性、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审计部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九条 审计部依据公司规模、生产经营特点及有关规定配置专职人员从事
内部审计工作,设经理一名,审计人员应当具有与工作职责相匹配的职业道德操
守和专业能力。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审计部和审计人员独立行使职权不受其他部门或者个
人的干涉。内部审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打击报
复。
第十一条 公司各内部机构或职能部门、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
股公司应当配合审计部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审计部的工作。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应当依法审计、廉洁奉
公、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实事求是、保守秘密;与被审计对象或事项有利害关
系的,应当回避;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泄露秘密。
第三章 职责和总体要求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在指导和监督审计部工作时,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审议审计部提交的工作计划和报告等;
(三)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工作进度、
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
(四)协调审计部与会计师事务所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第十四条 审计部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对本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
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本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
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
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
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四)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
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第十五条 审计部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前两个月内向审计委员会提交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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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并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两个月内向审计委员会提交
年度内部审计工作报告。
审计部应当将审计重要的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关联交易、
募集资金使用及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作为年度工作计划的必备内容。
第十六条 审计部应当以业务环节为基础开展审计工作,并根据实际情况,
对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设计的合理性和实施的有效性进
行评价。
第十七条 内部审计通常应当涵盖公司经营活动中与财务报告相关的所有业
务环节,包括但不限于:销货及收款、采购及付款、存货管理、固定资产管理、
资金管理(包括投资融资管理)、财务报告、人力资源管理、信息系统管理等。
审计部可以根据公司所处行业及生产经营特点,对上述业务环节进行调整。
第十八条 内部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具备充分性、相关性和可靠性。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将获取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时间等信息清晰、完整
地记录在工作底稿中。
第十九条 内部审计人员在审计工作中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与复核审计工
作底稿,并在审计项目完成后,及时对审计工作底稿进行分类整理并归档。
审计部应当建立工作底稿保密制度,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相
应的档案管理制度,明确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工作底稿及相关资料的保存时间。
第四章 具体实施
第二十条 审计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施适当的审查程序,评价公司内部控
制的有效性,并至少每年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评价报告应当说明审查和评价内部控制的目的、范围、审查结论及对改善内
部控制的建议。
第二十一条 内部控制审查和评价范围应当包括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
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
审计部应当将大额非经营性资金往来、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
保、关联交易等事项相关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作为
检查和评估的重点。
第二十二条 审计部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督促相关责任
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
实情况。
审计部负责人应当适时安排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工作,并将其纳入年度内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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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工作计划。
第二十三条 审计部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
险,应当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的,董事会应当及时
向董事会报告。审计委员会应当向董事会报告内部控制存在的重大缺陷或重大风
险、已经或可能导致的后果,以及已采取或拟采取的措施。
第五章 内部控制评价
第二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审计部出具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
司财务报告和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
(二)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和异常事项及其处理情况(如适用);
(三)改进和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建立及其实施的有关措施;
(四)上一年度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和异常事项的改进情况(如适用);
(五)本年度内部控制审查与评价工作完成情况的说明。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审议年度报告的同时,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形成决
议。监事会和独立董事应当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发表意见。
第二十五条 公司在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年度审计的同时,必要时可要求
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出具内部控制鉴证报告。
第二十六条 如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非无保留结论鉴证
报告的,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应当针对鉴证结论涉及事项做出专项说明,专项说
明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鉴证结论涉及事项的基本情况;
(二)该事项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的影响程度;
(三)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对该事项的意见;
(四)消除该事项及其影响的具体措施。
第六章 反舞弊职能
第二十七条 公司审计部负责与反舞弊相关的各类信息之收集整理、分析、
传递、交流等工作并负责反舞弊处理结果的执行、跟进、发布和备案。
第二十八条 审计部及审计人员有责任关注内部控制系统的薄弱环节,评价
内部控制系统的恰当性和有效性;审计部通过评价内部控制系统的有效性揭露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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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经营部门存在的风险,来协助防止舞弊。当已在合理程度上确认个人或组织发
生了严重的舞弊迹象时,应该将这种情况向总经理报告。
第二十九条 审计部应当协助公司完善投诉、举报管理制度,设置舞弊举报
热线,明确投诉、举报处理程序、办理时限和办结要求,确保投诉、举报成为企
业反舞弊和加强内部控制的重要途径。审计部应当确保投诉举报管理机制及时、
有效地传达至全体员工。
第三十条 审计部及审计人员进行反舞弊审计应注意如下方面:
(一)在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方面弄虚作假;
(二)未经授权、滥用职权或者采取其他不法方式侵占、挪用企业资产;
(三)在开展业务活动中非法使用企业资产牟取不当利益;
(四)企业高级管理人员舞弊给企业内部控制和经营管理可能造成的重大影
响;
(五)员工单独或者串通舞弊给企业造成损失。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公司应将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完备和有效执行情况,作为对公
司各部门(含分支机构)、控股子公司的绩效考核重要指标之一。公司应建立责
任追究机制,对违反内部控制制度和影响内部控制制度执行的有关责任人予以查
处。
第三十二条 公司应当建立审计部的激励与约束机制,对内部审计人员的工
作进行监督、考核,以评价其工作绩效。
如发现内部审计工作存在重大问题,公司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处理
相关责任人,并及时向董事会报告。
第三十三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或与不时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其他规范性
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相冲突的,以法律、行政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时
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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