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德电子:独立董事关于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7-08-08
深圳市民德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
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和《独
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规定,我们作为深圳市民德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在认真审阅了
公司董事会提供的相关议案和资料后,现就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
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 2017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
经审阅公司《2017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我们
一致认为:公司 2017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
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
资金的行为,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二、《关于使用自有闲置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公司在不影响正常经营的情况下拟使用自有闲置资金购买银行理财产品,本
次额度不超过人民币 20,000 万元,购买的产品为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低风险
银行理财产品,目的是为了提高公司资金使用效率,增加公司收益,不存在损害
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公司已建立了较为健全的内部控制体系
且能有效执行,为公司购买银行理财产品业务的开展提供了保障。因此,我们一
致同意公司使用不超过人民币 20,000 万元自有闲置资金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
好的低风险银行理财产品,在上述额度内,资金可以滚动使用。此事项尚需股东
大会审议通过方可实施。
三、《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
公司依据财政部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第 16 号—政府补助》的具体要求,
根据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对会计政策进行相应的变更,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
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七章第二节“会计政策及会计估计变更”的要求,
能够更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相关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
本次会计政策的变更。
(下接签字页,无正文)
(此页为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
见之签字、盖章页,无正文)
独立董事:
黄继武 张博 陈燕
深圳市民德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 8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