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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民德电子:独立董事对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8-03-23  

						                     深圳市民德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
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创业
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13 号:重大资产重组相关事项》、《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
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市民德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及《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深
圳市民德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制度的规定和要求,作为
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审慎、客观的立场,坚持科学
严谨的工作态度,对公司第一届第二十二次董事会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的核查,就公
司拟以支付现金方式购买高枫、龚良昀持有的深圳市泰博迅睿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泰博迅睿”)100%的股权(以下简称“本次交易”)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本次重大资产购买预案以及签订的相关协议,符合《公司法》、《证券法》、《重
组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颁布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次重
大资产购买预案具备可操作性。

    2、公司本次重大资产购买的相关议案经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
通过。董事会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表决程序及方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以
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3、公司本次交易标的资产的最终交易价格以评估值为依据,由各方在公平、自
愿的原则下协商确定,资产定价具有公允性、合理性,不会损害中小投资者利益。

    4、本次重大资产购买,有利于提高公司的资产质量和盈利能力,增强公司的市
场竞争力、可持续发展能力,符合公司发展战略和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有助于公司
的长远发展。

    5、本次重大资产购买的交易对方与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均不存在关联关系,本次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
    6、公司已按规定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并与交易对方、标的公司、相关中介机
构签订了保密协议,所履行的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7、本次重大资产购买行为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遵循了公开、
公平、公正的准则,符合上市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对全体股东公平、合理。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深圳市民德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第一届董事会
第二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




        张 博                  黄继武                 陈 燕




                                  深圳市民德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 年 3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