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德电子: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公告2018-08-30
证券代码:300656 证券简称:民德电子 公告编号:2018-108
深圳市民德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民德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于2018年8
月29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议案》。公司在综合考虑市场环境和公司未来发展战略等
因素情况下,为维护股东利益,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拟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项目,
具体事项如下:
一、募集资金及募投项目实施情况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深圳市民德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7]623号)核准,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本公
司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1,500万股,发行价格为每股人民币15.60元,
募 集 资 金 总 额 人 民 币 234,000,000.00 元 , 扣 除 部 分 证 券 承 销 费 和 保 荐 费 人 民 币
18,943,396.23元后,实际到账的募集资金为人民币215,056,603.77元。上述收到的募
集资金在扣除公司自行支付的中介机构费和其他发行费用人民币8,047,603.77元后,
公司实际可使用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207,009,000.00元。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
普通合伙)已于2017年5月15日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
并出具了“瑞华验字[2017]01210001号”《验资报告》。2017年6月,公司与募集资金专
项账户开户银行(中国民生银行深圳红岭支行、招商银行深圳分行科技园支行)及保
荐机构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已经全部存
放于募集资金专户,以便对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进行监督,保证专款专用。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根据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招股说明书,公司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将用于以下项
目。截至2018年6月30日,募投项目的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募集资金投 募集资金累 尚未使用的募
序号 项目名称
资总额 计投入金额 集资金金额
商用条码识读设备产业化项
1 7,730.33 -
目
工业类条码识读设备产业化 19,433.26
2 5,905.46 -
项目
3 研发中心建设项目 5,087.19 177.65
4 营销网络建设项目 1,977.92 73.03 1,961.92
合计 20,700.90 250.68 21,395.18
截至2018年6月30日,尚未使用的募集资金余额计21,395.18万元(包括产生的收
益、利息收入和扣除银行手续费后的净额)。
二、本次变更部分募投项目的原因及方案
“研发中心建设项目”原计划在深圳市南山区购买写字楼作为公司的研发中心,
现由于近年来深圳市办公楼价格上涨较快,目前处于价格高位状态,本着谨慎和效益
最大化的原则,为降低投资风险,控制房产购置成本,“研发中心建设项目”的房产购
置地点由广东省深圳市调整为广东省惠州市,投资总额由原计划的9,529.70万元调整
为5,087.19万元。投资规模缩减后,项目投资均为募集资金投资。
变更后的募集资金使用方案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 项目或费用名称 原投资金额 调整后投资金额
1 房产 7,345.00 3,600.00
2 设备及软件 800.00 250.00
3 预备费 488.70 231.00
4 研发费用 896.00 1,006.19
合计 9,529.70 5,087.19
三、本次变更部分募投项目的可行性和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拟调整研发中心建设项目的房产购置地点及缩减投资规模是本着谨慎和效益
最大化的原则,为降低投资风险,控制房产购置成本。本次变更调整不改变募投项目
的投向和项目基本实施内容,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和项目运作的需要,不会对项目实施
效果产生实质性影响。
公司已与惠州潼湖碧桂园产城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潼湖碧桂园公司”)于
2017年10月31日签署了《购买资产意向书》,公司拟向潼湖碧桂园公司购买物业,地址
位于惠州市潼湖碧桂园科技小镇一期,总建筑面积约4952平方米。此处资产可作为公
司研发中心的办公场所。根据潼湖碧桂园公司的开发计划,潼湖碧桂园科技小镇一期
项目将于2018年底之前完成交付。潼湖碧桂园科技小镇位于潼湖生态智慧区,致力于
打造世界级的物联网和智能控制产业基地,是未来科技产业创新中心和科技创新人才
的聚集之地,符合公司研发中心建设项目的选址定位,有利于公司未来研发活动的开
展。因此,公司此项目变更调整具备可行性。
四、本次变更部分募投项目的合法合规性
本次变更不构成关联交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不存在损害公司和
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公司将严格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
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加强
募集资金使用的内部与外部监督,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合法、有效。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五、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对变更募投项目的意见
1、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此次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符
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
作指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
金投向、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一致同意《关于变更部分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2、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公司董事会审议此议案的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等规
定,审议和表决的结果合法有效。本次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有利于公司整体发
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公司监事会同意本次变更部分募集资
金投资项目的议案。
3、保荐机构意见
经核查,本保荐机构认为:
(1)、公司拟使调整研发中心建设项目的房产购置地点及缩减投资规模的行为已
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批准,其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的同意意见,尚需股东大会
审议通过,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
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
规定。
(2)、公司拟调整研发中心建设项目的房产购置地点及缩减投资规模是本着谨慎
和效益最大化的原则,为降低投资风险,控制房产购置成本。本次变更调整不改变募
投项目的投向和项目基本实施内容,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和项目运作的需要,不会对项
目实施效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不构成关联交易,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
股东利益的情形,是公司根据实际变化进行的适当调整,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因此,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对公司调整研发中心建设项目的房产购置地点及缩
减投资规模事项无异议。
六、备查文件
1.《深圳市民德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
2.《深圳市民德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2018年半年度相关事项的专
项说明及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3.《深圳市民德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
4.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市民德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变更部分募集资
金投资项目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深圳市民德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8年8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