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德电子: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市民德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保荐总结报告书2021-04-30
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深圳市民德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之保荐总结报告书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深圳市民德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7]623 号)核准,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
《关于深圳市民德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在创业板上市的通
知》(深证上〔2017〕314 号)同意,深圳市民德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上市公司”、“发行人”或“民德电子”)2017 年 5 月 19 日在深
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首次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1,500 万
股。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城证券”或“保荐机构”)担任其持续督
导保荐机构,持续督导期间为 2017 年 5 月 19 日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2020 年
12 月 31 日,本次发行的持续督导期已届满,长城证券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
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保荐工作指引》、《深圳证券交
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相关要求,出具本保荐总结报告书。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1、保荐总结报告书和证明文件及其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
律责任。
2、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对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进行的任
何质询和调查。
3、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
法》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情 况 内 容
保荐机构名称 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金田路 2026 号能源大厦
注册地址
南塔楼 10-19 层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金田路 2026 号能源大厦
主要办公地址
南塔楼 10-19 层
法定代表人 张巍
保荐代表人 严绍东、金雷
联系电话 0755-83515551
三、发行人基本情况
情 况 内 容
发行人名称 深圳市民德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 300656
注册资本 108,900,000 元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区中区科技园工业厂房 25 栋 1
注册地址
段 5 层(1)号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区中区科技园工业厂房 25 栋 1
主要办公地址
段 5 层(1)号
法定代表人 许文焕
实际控制人 许文焕、许香灿
联系人 范长征
联系电话 0755-86329828
本次证券发行类型 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本次证券发行时间 2017 年 5 月 9 日
本次证券上市时间 2017 年 5 月 19 日
本次证券上市地点 深圳证券交易所
四、保荐工作概述
(一)尽职推荐阶段
长城证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民德电子进行尽职调查,组织各中介
机构编写申请文件并出具推荐文件;在向中国证监会递交申请文件后,积极配合
中国证监会的审核,组织发行人及各中介机构对中国证监会的反馈意见进行答复
并保持沟通;中国证监会核准后,按照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的要求,向证券交易
所提交推荐股票上市所要求的相关文件,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持续督导阶段
在持续督导阶段,保荐机构主要工作包括但不限于:
1、督导公司严格按照《证券法》、《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和内
部控制相关的制度。关注公司各项公司治理制度、内控制度的执行情况,并完善
防止大股东、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上市公司资源和防止高管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损
害上市公司利益的制度,督导公司合法合规经营;
2、督导公司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法律法规存放和管理本
次募集资金,持续关注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和募投项目进展;
3、督导公司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对于公
司的定期报告等公开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前审阅;未事先审阅的,均在公司
进行相关公告后进行了及时审阅;
4、督导公司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公司章程》,对关联交易进行
操作和管理,执行有关关联交易的内部审批程序、信息披露制度及关联交易定价
机制;
5、定期或不定期对公司进行现场检查,与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进行访谈,
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募集资金专项核查报告、现场检查报告
和持续督导跟踪报告等材料;
6、持续关注并督促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等切实履行本次发行相关的承诺。
五、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一)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变更及延期情况
1、公司于 2018 年 9 月 14 日召开的 2018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2018 年
8 月 29 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
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议案》,同意变更调整研发中心建设项
目的房产购置地点及缩减投资规模,该项目的房产购置地点由广东省深圳市调
整为广东省惠州市,投资总额由原计划的 9,529.70 万元调整为 5,087.19 万元,
项目投资均为募集资金投资。
2、公司于 2018 年 6 月 4 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及第二届监事
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募投项目实施进度的议案》,同意对募集
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进度进行适当调整,调整后商用条码识读设备产业化项目
和工业类条码识读设备产业化项目拟于 2020 年 6 月末完成建设,研发中心建设
项目和营销网络建设项目拟于 2019 年 12 月末完成建设。公司于 2019 年 10 月
29 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及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
过了《关于调整募投项目实施进度的议案》,同意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进
度进行适当调整,调整后商用条码识读设备产业化项目和工业类条码识读设备
产业化项目拟于 2021 年 12 月末完成建设,研发中心建设项目和营销网络建设
项目拟于 2021 年 6 月末完成建设。
3、公司于 2020 年 6 月 15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
会第十三次会议、2020 年 7 月 1 日召开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了《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用途的议案》,同意变更部分募集资金用途用于投资
广微集成技术(深圳)有限公司项目,公司将“商用条码识读设备产业化项目”
和“营销网络建设项目”尚未使用的募集资金变更用途用于广微集成投资项目。
2021 年 1 月 7 日,公司发布《关于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完毕及注销部分
募集资金账户的公告》,广微集成投资项目总投资额 9,947.0227 万元已全部通过
募集资金账户支付,该项目已实施完毕。
保荐机构对上市事项进行了认真、审慎的核查,对上述事宜无异议。
(二)持续督导期内中国证监会、证监局和证券交易所对保荐机构或其保
荐的发行人采取监管措施的事项及整改情况
2020 年 4 月 24 日,经公司审计机构审计确认的 2019 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
股东的净利润,较业绩快报披露的数据降低了 28.86%,根据创业板股票上市规
则等规章制度的规定,公司发布业绩快报修正公告和相关说明。由于业绩修正
公告未及时发布,财务数据和指标的差异幅度达到 20%以上,董事会向广大投
资者表达了诚挚的歉意。
2020 年 5 月 19 日,公司收到了深圳证券交易所下发的《关于对深圳市民德
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创业板监管函〔2020〕第 70 号)。监管函
指出,公司 2019 年业绩快报中披露的净利润与年度报告中经审计的净利润差异
较大,且未及时披露修正公告,上述行为违反了《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 11 月修订)》第 1.4 条、第 2.1 条、第 2.4 条、第 11.3.4 条的相关规定,提示
公司董事会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
生,提醒公司必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
则》,认真和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上市公司的董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信
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
其保证承担个别和连带的责任。
截至目前,该事项已整改完毕。保荐机构已督促公司严格按照《公司法》、
《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规范运作,进
一步提高信息披露质量,并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六、对上市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一)尽职推荐阶段
在尽职推荐阶段,发行人能够及时向保荐机构及其他中介机构提供本次证券
发行上市所需的文件、资料和相关信息,并保证所提供文件、资料和信息的真实
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积极配合保荐机构及其他中
介机构的尽职调查和核查工作,为保荐机构开展本次证券发行上市的推荐工作提
供了便利条件。
(二)持续督导阶段
持续督导期间,公司能够根据证券法律法规的要求,参加保荐机构组织的现
场检查、培训、质询、访谈等工作,及时通知保荐机构相关重要事项并进行有效
沟通,并按照保荐机构的要求提供相关文件资料、安排列席相关会议等事宜,持
续督导工作的总体配合情况良好。
七、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在本次证券发行上市的尽职推荐和持续督导阶段,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
能够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及时出具专业意见、履行相应职责,能够积极配合保
荐机构的工作。
八、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民德电子已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能够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信息
披露管理制度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 完整,
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
九、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保荐机构认为民德电子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使
用募集资金,有效执行了三方监管协议,并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履行相关信
息披露工作,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十、尚未完结的保荐事项
截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尚未使用的募集资金余额为人民币 7,840.80 万元。
因截至持续督导期届满,公司尚有部分募集资金未使用完毕,本保荐机构将就公
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继续履行持续督导的责任。
(本页无正文,为《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市民德电子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保荐总结报告书》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字:
严绍东 金 雷
法定代表人签字:
张 巍
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 4 月 30 日